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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强知识产权国际联合执法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国海关目前已经与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建立了合作关系,在170多个双边行政互助协议框架下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互助,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所做的工作得到广泛赞许。今年3月、4月,中国海关会同美国海关联合开展两次为期各1个月的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携手打击中美间侵权贸易,取得积极成效,双方共查获案件1400余起,扣留涉嫌侵权商品超过200万件。“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违法活动是一个全球化的链条,铲除国际侵权贸易的链条需要侵权商品消费国和生产国的共同努力,离不开各国政府、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于彬表示。
《四世同堂》原稿结尾找到了!出版社开始争抢版权
近日,老舍先生的名著《四世同堂》丢失70年的结尾在美国找到,并翻译回中文,这条消息瞬间传遍网络。《四世同堂》是老舍重要的作品。但是这部著作是个残本。该书第三部是在美国完成,最后13段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并未出中文版,文稿在文革中被毁。幸运的是,该书英文版在1951年先在美国出版了。198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此书时,从《四世同堂》英文版返译了这最后13段。但是这绝不是老舍的原稿,是经过了美国出版社和编辑大量删减后的节选本和删改本。网友神回复说,有生之年能看到《论语》更新了,《四世同堂》竟然也更新了,就差《红楼梦》了。目前赵武平将《四世同堂》译文的版权交给了活字文化。
铰链独特!苹果再获可折叠屏幕专利
据国外媒体AppleInsider报道,近日美国商标专利局近日放出了一批新的专利,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其中出现了一项有关苹果的可折叠屏幕专利。这项专利中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一种特殊的铰链,而且这款设备很可能配备了一块可折叠的柔性(金属背板)OLED显示屏。从专利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款设备与之前的翻盖手机非常相似,不过苹果的这项专利,依赖于一些灵活的组件,而OLED屏幕的可折叠性也是难度非常高的。这款设备的支撑结构用到了一种镍钛合金,特点是拥有独特的弹性和形状记忆能力。早在8月28日,苹果就申请了可折叠手机专利,这项专利直到昨天才正式获得。这项专利本身使用的是苹果的名字而非普通的“电子设备”,所以许多人猜测这项专利将会运用到以后的iPhone之中,不过这些在目前来看都是一些猜测。
日立万胜公司对华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日本消费电子产品公司日立万胜对电信制造商华为提起诉讼。该诉讼于11月18日(周五)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日立万胜公司声称华为生产的若干手机侵犯了其专利权。日立万胜公司认为华为涉嫌侵犯其6项专利,美国专利号如下:5,396,443;7,509,139;6,754,440; 6,928,292;7,203,517;7,671,901。诉讼中提到,华为Fusion 2手机侵犯了日立万胜公司的第5,396,443号专利,该专利涉及一个信息处理工具,含有激活以及取消节能模式的安排。日立万胜公司解释道,从2013年6月以来就此问题他们已经与华为举行了多次会议并进行沟通互动。在这些沟通会议中,日立万胜公司向华为的代表提供了其注册专利的“详细信息”,日立已经开发的技术,并指出华为正在使用这种专利技术。诉状中称,“近三年来,日立万胜公司回答了来自被告的多次询问,相信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是互利双赢的。”但是双方的商讨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华为继续生产、使用以及销售这些没有日立万胜专利许可的产品。在同一天,日立万胜公司也对电子通讯公司中兴通讯提出了诉讼,声称中兴通讯侵犯了其8项专利权。日立万胜公司主张获得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救济以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希望法院认定本案为故意侵权且存在特别情形,而且希望获得陪审团审判。
Dropbox在商标纠纷中胜诉
11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爱德华.陈(Edward Chen)法官批准了Dropbox提出的对云储存公司Thru的诉讼采取即决判决的动议。2006年,德鲁.休斯顿(Drew Houston)创立Dropbox。他在2008年发布公司产品。2009年,Dropbox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文字商标“Dropbox”。该商标在2014年被授权,属于在线非可下载软件类。尽管有三位原告向USPTO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提起异议,且每位原告都对“Dropbox”文字商标主张享有优先权,但Thru并非这些原告中的一员。Dropbox称,所有这些商标异议都最终被终止。法院令称,Thru直至2011年12月才“采取行动”实施文字商标“Dropbox”的商标权,当时Thru的法律顾问称公司自2004年起就一直在“连续不断地”使用该文字商标。当USPTO发布Dropbox的商标注册时,Thru提出撤销的请愿。2015年4月,Dropbox对Thru提起指控。Thru随后对商标侵权和不当竞争提起反诉。陈法官在判决中称,Dropbox认为其有权享有即决判决,因为Thru未将“Dropbox”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所以Thru不具有“‘Dropbox’的商标权”。另外,该文件托管服务商认为Thru的权利要求“由于迟迟不予行使而被拒绝”。陈法官支持Dropbox的权利懈怠观点,并批准其申请即决判决的动议。
印度仿制药警告政府莫要屈服于美国对数据独占施加的压力
印度制药联合会(IPA)称,印度药品技术咨询委员会(DTAB)11月7日举行会议讨论一条可能允许印度原研药企适用10年数据独占期的措施。IPA向DTAB呈递警告函称,如果印度政府“屈服于”美国的压力,数据独占将对公共卫生产生影响。IPA秘书长沙阿(D G Shah)在10月27日的信中解释了旨在延长市场独占期的数据独占为何会延迟更便宜的仿制药上市。1945年《药品与化妆品法》第122E条(新药的定义)规定:“自初次获批之日起或被纳入印度药典之日起(以先发生时间为准)4年内,新药可一直被视为新药。”这一规定是问题所在。沙阿称,隶属印度卫生部的DTAB仅有建议权。信函指出,政府可禁止竞争者对这些数据进行不合理的商业化应用并保护数据的机密性。一些政府意识到出具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需要高昂的费用,因此赋予第一申请者市场独占期,独占期一般为5至10年不等。“不管新药是否拥有专利都可享有数据独占,独占期从注册审批之日起算。由于新药的垄断性,仿制药不得在数据独占期内获批上市,这有别于专利赋予的垄断。”
英国大臣表示欧盟政策制定者尚未解释允许出版商管理在线内容的计划
欧盟的提案指出,新闻出版机构将享有关于内容“数字化使用”的新权利。如果立法以现有草案的形式通过,出版机构将享有控制作品复制或在线发布的合法权利,权利期限为内容出版次年年初起20年。允许未经权利人允许自由使用版权材料的现有例外仍将适用。根据改革提案,协助公众获取“大量”版权材料或协助用户上传其他“内容”的网络平台必须与出版商签署许可协议才能使用内容。权利人有权在协议范围内禁止这些平台使用材料。内维尔.罗尔夫男爵夫人说,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是为了提高“出版机构在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谈判时的谈判地位。”她说欧盟委员会尚未“合理解释”其计划。内维尔.罗尔夫强调,德国的出版商选择放弃附属权利制度规定的获取报酬的权利,以保留在谷歌新闻上的知名度,她还指出谷歌新闻服务因将出版机构的新闻发布在其服务上而面临高额纳税故退出西班牙市场,这就是欧盟提案存在潜在危害影响的证据。“我们将努力澄清欧盟拟议权利的范围和影响,以及它们是否与英国已赋予给出版机构的权利相符或将带来额外的收益。”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委员会开展的一项英国议会调查正在考虑脱欧对创意产业、旅游以及数字统一市场的影响。
欧洲作家及作曲家协会:非法的美国版权例外严重影响欧洲作者的利益
在伦敦举行的音乐创作者国际理事会(CIAM)会议上,爱尔兰音乐版权协会(IMRO)主席基斯.唐纳德(Keith Donald)介绍了欧洲作家及作曲家协会(GESAC)对《美国版权法》例外规定的最新研究发现。GESAC表示,研究发现欧洲权利人每年损失4400万美元,这意味着《美国版权法》例外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世界贸易组织(WTO)曾在2000年裁定该例外违法。美国是两个经济发达、为酒吧、餐厅和零售店利用广播或电视播放音乐规定例外的国家之一。独立咨询机构PMP Conseil在研究中广泛调查了美国的酒吧、餐厅和零售店,评估了它们的音乐使用情况以及例外对欧洲和美国作者收入带来的影响。据估计,美国和欧洲权利人每年的损失为1.5亿美元。无容置疑,例外对作者产生了令人无法接受的负面影响。GESAC的总经理维诺尼克.德伯塞斯(Véronique Desbrosses)说:“欧盟和美国正在进行艰难的贸易协定谈判,有必要在此过程中讨论并解决例外损害问题。我们希望这份研究能对权衡该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基斯.唐纳德说:“我们感谢GESAC的研究,呼吁欧盟委员会采取必要行动结束这个长期的不利局面。”作者代表团将与欧盟委员会会面并呈递新研究的发现,将敦促欧盟要求美国《版权法》符合其签署的国际条约。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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