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使用者、持有者及准备注册者‘都提供了更加全面及有力的保障,但仍存一些未竟之事需在日后的实践中摸索、改善。
文 《法人》 记者 肖岳 经过第三次修订之后,《商标法》以全新面孔亮相。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申请量的急剧增长,商标侵权案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加之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及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愈发迫切,旧《商标法》的内容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现状,《商标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本次修订后的《商标法》亮点颇多:其中,首次确认可以将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而“驰名商标”字样也将不能再被生产和经营者运用于其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也不能被用作广告宣传等用途;对于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也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300万元等等。 但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尽管新法有了大幅度改善,但细节方面仍存遗憾,尤其在相关内容的鉴定标准等方面,如声音作为商标时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等方面,可操作性宜进一步完善。 ┃新法亮相 新《商标法》此次正式实施,从多个方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布防,并首次提出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于企业增加申请注册商标的渠道和形式,无疑是一个福音。他还认为,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凭借听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已经不同于普通商标意义上的“标记”。增加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商标注册的范围扩大到一个全新的领域,有利于美化生活,方便申请人选择商标注册形式。可以预料,随着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元素加入到商标注册构成要素之中。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声音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外声音商标在国内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声音商标走出去。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或个人将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声音标识,或者虽未使用但能够起到明显区分作用的标识作为商标提出申请,使权利人的利益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保护。”张建纲说。 除了声音被允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外,此次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恶意抢注行为增加了新的约束条款,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则他人在施加一定区别性标记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冯晓青表示,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一定情况下的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权,因而有利于防止他人抢注,实现注册商标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利益平衡。尽管法律给予在先使用人这种权利,企业在使用商标之初还是要尽早提起商标申请,尽早获取商标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方面的规定较为欠缺,特别是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业组织职业规范缺乏规定,而随着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日益增长、存在的问题相应也越来越多。 因此新《商标法》相应地做出了规定,第19条、第20条及第68条等规定, 明确了商标代理失范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更加透明 新《商标法》中,很多内容的修改都使得参与其中的企业或个人以及负责审批流程的机构的作为更加透明,很多概念也得到了明确的解读,不再令人们产生概念的混淆。 近年来,在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获得的一种荣誉,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来处理,对驰名商标盲目地扩大保护,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造假案件频出。 而此次新法实行后,“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将不允许再被用于商品包装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用途中。 冯晓青表示:“这一修改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将不再受到商品或者服务被标榜“驰名商标”的影响,而是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影响力做出自己的选择,从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生产厂家而言,则为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避免了在驰名商标认定和宣传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则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对于商标法制度而言,则有利于正本清源,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恢复到本来面目,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现象,这也有效地避免了有些商标注册所有人,为了达到认定驰名商标或恶意制止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先行制造这种“驰名商标被保护记录”的“侵权案件”的发生。 张建纲对此表示,“驰名商标”禁用的做法其实是使驰名商标真正回归本来面目,使企业或个人将更多精力集中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此外他还表示:“限制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并非阻碍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张建纲认为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在现有市场条件下,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形成自有品牌,不仅有利于强化监督商品质量,获得更高商誉,更是国内企业走向国际的一把利剑。 新法在明确了“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后,对于商标申请的时间节点也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如明确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商标异议审理期限、商标注册审理期限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过去因为没有规定而导致审查时间被大大延迟而从法律上得不到规制、也不利于提高审查效率等方面因素的考虑。 冯晓青认为:“新的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来说,是一个福音。”一则对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个法律上的期望;二则可以督促审查机关及时进行审查,避免久拖不决。 ┃修法遗憾 新法施行初期的空白,经常会被部分人利用,比如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增加了服务商标作为保护客体,当时有部分人利用修法初期实施上的空白非法抢注大量服务商标,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 张建纲表示,此次声音商标可能也会出现类似的集中抢注或申报情况。对此,企业或个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权利提前提出申请;其次,代理机构应该在声音商标申请上给予企业或个人更多指导;同时商标审查机关要在声音商标的审查上给出明确标准,并始终从严审查,多方面共同配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新法实行初期,要注册的声音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种种冲突,冲突体现在声音商标以声音作为识别,传统商标是可注册的标记,人在接触声音再转化成为自己头脑中的信息,与眼睛看到的文字或图像两者之间有可能发生混淆。例如公鸡打鸣的“喔喔喔”声音,如果另外一家注册了“喔喔喔”的文字商标,那么新《商标法》实行后,注册声音商标和文字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这类问题肯定会带来争议。 邓宏光还认为,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增加的相应规定,尽管有所突破,但目前对于在“原有范围”的界定,并没有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也将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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