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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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玄霆公司与畅游公司基于小说《凡人修仙传》的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有果,畅游公司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玄霆公司是小说《凡人修仙传》的著作权人。玄霆公司通过小说出版、游戏改编等方式使《凡人修仙传》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大幅提升。同时,玄霆公司于2011年获准注册了“凡人修仙传”商标和“凡人修仙传demigod”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2014年初,玄霆公司发现,在“搜狗搜索”网站上搜索“凡人修仙传”后,在页面右侧显示的第一条链接内容为“《凡人修仙传》同名游戏”“全新《凡人修仙传》原作改编游戏”等。该链接的网址并非玄霆公司授权改编的网络游戏,而是畅游公司主办的网站“玩游戏”(www.wan.com),用户点击进入并注册之后,网页即显示为“风云无双”游戏的开始界面。玄霆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畅游公司诉至法院。
笔者认为,该案虽然是玄霆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涉及的如何有效保护知名作品标题的问题也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众所周知,知名作品的标题很容易被他人进行商业性的不法利用。就单独的作品标题而言,其并不构成作品,因此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在于,第一,作品标题作为作品内容的高度浓缩和概括,是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它只有与作品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时,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作品标题单独受到保护会使法律关系发生混乱,比如在“五朵金花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该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则会形成作品名称拥有独立的著作权,正文也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那么基于同一部作品,相同的作者可以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著作权;第三,国外的司法实践同样不支持作品标题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美国版权法就基本上否定了作品标题的可版权性,虽然美国联邦版权法案中没有排除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但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对作品标题的可版权性持否定态度。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原告的维权方式为他人保护知名作品标题提供了参考借鉴。
第一,权利人可以将“作品标题”在可能被再次商业利用的领域注册为商标。例如,知名网络小说被改编成网络游戏的现象司空见惯,因此,玄霆公司及时将“凡人修仙传”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从而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就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权利人对小说进行多元化经营,从而使得作品及其标题的知名度“水涨船高”,从而为主张不正当竞争做好准备。例如,在该案中,被告行为只涉及对原告作品标题的使用,而没有使用作品的具体内容。但是,正是因为原告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即使只是对原告作品标题的利用,也可以令小说庞大读者群基于小说和网络游戏的同名而产生混淆。由此不难看出,对于作品标题的保护,也可以通过提高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方法,一旦他人对作品标题进行商业化利用,就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获得保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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