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简述有关知名商品的问题|产业|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简述有关知名商品的问题

产业
IPRdaily9年前
简述有关知名商品的问题

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简述有关知名商品的问题


作者:赵虎 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IPRdaily  


实践中应该准确把握知名商品的概念,分清楚驰名商标、知名商品、有一定影响商标之间的区别。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主要还是知名商标的问题需要把握清楚。当事人如果对此一知半解,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商品,前面两个是商标法的规定,后面一个是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三者之间有的时候会重合在一起,但是又不完全相同。都有知名度的要求,但是知名度不同。商标和商品也属于不同的范畴。知识产权律师需要不时地辨别这三个概念。


首先,关于知名度的把握。实践中商品知名度的把握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需要该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另一种则认为仅需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即可。正确把握商品的知名度,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立法目的。商品的知名性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要门槛。知名性要求的本质在于,在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一般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对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保护,赋予其制止他人搭车模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创造有利空间,避免因仿冒行为影响知名品牌的发展。因此,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知名商品是为保护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服务的,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对知名度的把握要求不宜过高。


其次,关于知名度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结合具体产品,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具体产品的市场定位、市场特点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对商品是否知名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考量各种因素时,每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取决于个案情况。而且,上述规定所列举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仅仅是一种指引,并非在任何案件中均需考虑全部因素。如果其中一种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的知名度,则可以根据该种因素认定该商品构成知名商品,无需对所有因素一一考量。


再次,关于知名度的对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知名商品”中知名度的对象当然是指“商品”。不过,从知名商品保护的立法目的看,这种认识未免过于简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的是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搭车仿冒行为,以防止仿冒行为造成市场混淆。市场混淆本身是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基础的,只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仿冒行为才可能引发使市场混淆。因此,知名度的对象表面上是商品,实际上却是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所以,在知名商品的认定中,法院应该把重点放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知名性或者特有性上,而不是商品本身的知名性。


综上,实践中应该准确把握知名商品的概念,分清楚驰名商标、知名商品、有一定影响商标之间的区别。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主要还是知名商标的问题需要把握清楚。当事人如果对此一知半解,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IPRdaily

作者:赵虎 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1417.html,发布时间为2015-12-22 10:46:1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