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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 VS 知识产权的借势"营销"之辩!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优衣库 VS 知识产权的借势
优衣库 VS 知识产权的借势"营销"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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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高锦荣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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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记住,世界上不只有商标,还有一些美好的人和美好的事。

 

优衣库今天火了一把,也唏嘘了一把。今天也发生了很多笑料,上午因为不知道昨晚发生的优衣库事件,被同事热情的嘲笑了一把。自此,早上到晚上,由始至终,从段子手到微信微博,我没能再找到让我开心的笑料。

 

对于我来说,最关注的还是商标,因此我看到了微信公众号众多借势(优衣库)营销的段子和文字;

 

有关商标的有几篇,例如名为《试衣间激情背后的危机》《通过试衣间的故事,教您如何跨行业竞争,跨类别保护商标》等等,图文并茂的向你诉说着“OH,YE!”。

 

告诉你优衣库公司有三十多个类别没有注册商标,大家可以抢注了,然后就可以向IPAD那样坐收6000万刀?

 

告诉你注册商标一定要找一家靠谱的代理公司,不然就会为他人做嫁衣。

 

我也很好奇,优衣库为什么不注册第10类的避孕套商标呢?老高百思不得其解。回归理性,我看了一眼身上穿着的优衣库T恤,才猛然醒悟,人家好好的卖着服装,挣着钱,搞什么避孕套嘛。

 

三 什么叫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一般来讲 商标法上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

 

《商标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表述:第十三条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反观几篇文章中的表述,多类别注册就可以保护吗?设想,就算优衣库已经注册了第10类的避孕套商标。但诸君应该没有见过其有任何避孕套的销售行为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时候,就算你有商标注册证书,不一样可以被撤销?

 

老高建议,商标注册真的是要根据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引用其他文章中的话语:优衣库已经注册的类别分别有:3、9、14、18、20、24、25、26、35等几个类别。涉及下面的商品内容。 3类:化妆品,保洁品 9类:APP及各种智能产品 14类:珠宝首饰 18类:皮包,皮具 20类:家具及各种配件 24类:床上用品及各种纺织品 25类:服装鞋帽 26类:纽扣拉链及各种衣服配饰 35类:电商平台,广告宣传,各种商业资讯服务及销售

 

 

从中可以看到,化妆品、首饰、箱包、服饰、配饰、电商、销售等,其可能涉及到的领域已经注册保护完善。其他不相干的类别不注册也罢。

 

 

老高提醒准备注册商标的各位申请人,商标注册时,选择的类别不是越多越好,全类注册也并不能完全得到全类的保护。适可而止,经营有方。

 

记得去年老高分析过武则天商标被注册多个类别的文中说过:注册商标作为生产经营本无可厚非。注册名人的名作为商标也可理解。但你总得顾及下商标的本质含义和适用对象吧!也照顾一下人们对一些历史的情感吧?我不知道武则天的后人现在是否还存在,如果有,看见被注册成化肥,避孕套,香烟这样的商标,该作何感想。法律不外乎人情,有时候,合法的事情,有时候总是这么让人看着别扭。

 

这里同样要说的是,商标和避孕套本没有关系,避孕套和优衣库同样没有关系,但事情发生了,便也有了关系。避开避孕套,商标和优衣库便发生了关系。

 

面对如此多类别没有保护的优衣库,该作何感想。我是注册呢,还是不注册呢?但愿是我们商标代理人杞人忧天了。

 

作为一家国际企业,发达国家的国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远比国内很多企业过分。我不相信优衣库在中国只注册那么几个类别的商标,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

 

时至今晚,优衣库事件带来的笑点是否已经过去,和我没关系。

 

而优衣库事件带来的我们对商标和企业的思考(有点强词夺理, 如果不是有同行友人写出来那几篇文章,老高绝对不会把那个事件和商标扯上关系),值得深思,也引发了我诸多的猜疑。

 

还是那句话:老高提醒准备注册商标的各位申请人,商标注册时,选择的类别不是越多越好,全类注册也并不能完全得到全类的保护。适可而止,经营有方。

 

 

 

来源:IPRdaily 编辑: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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