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文 / 傅彤 360公司总法律顾问 内容由IP服务圈提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在互联网时代,法律人是对企业负责还是为用户着想,是追逐利益还是追求公正,是聚焦结果还是注重过程,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我国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我们期待法律人应倡导企业自律,注重自身转型,实现合作共赢,共同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
“法律人”通常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并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从律师的视角看互联网时代法律人的使命与挑战,可以用3个关键词来概括,即冲突、剧变和转型。所谓冲突,是指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与竞争规则缺失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所谓剧变,是指互联网时代是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法律人必须与时俱进;所谓转型,是指互联网时代法律纠纷的专业性增强,法律人需要重新塑造自我。
管窥:美国微软垄断案中的法律人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尽管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与我国迥异,但管窥互联网时代美国法律职业群体的众生相,对中国法律人的转型会有所启示。美国微软垄断案是发生在信息社会的典型案例,该案充分展现了美国法律人在互联网时代的面貌,勾勒出一幅法律人参与新型诉讼的全景图。
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法官。杰克逊法官在微软案中是一位颇受争议的法律人,他数次在媒体访谈中大放厥词,比如说比尔·盖茨“认为自己和他的公司像拿破仑一样”。杰克逊法官是出了名的完美主义者,他在微软案初期就如何应对网络经济下的新型垄断案,坦然承认自己在科技方面的知识不足,在审判期间,这名62岁的法官不断充实科技方面的知识,提出的问题愈加尖锐且更为专业。
科林·科拉尔·科特琳法官。科特琳在2001年8月杰克逊法官被解职后成为微软案的主审法官,在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9个州誓言要将反垄断案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科特琳法官力主和解,使微软逃过了被拆分的命运。但对于和解协议的执行,科特琳表现出相当强硬的态度。很显然,科特琳在审理过程中就意识到微软所具有的垄断力量,这种力量必须受到控制。
大卫·博伊斯律师。博伊斯先前曾为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服务,并代表IBM同美国政府打了一场长达13年的反托拉斯诉讼战,最后以政府放弃垄断指控告终。在微软垄断案中,司法部高薪雇用博伊斯来对付微软,他集法律知识、精心的准备和庭审策略于一身,辩护非常精彩,并赢得了“法庭上的迈克尔·乔丹”的美誉。
布拉德福·史密斯,微软首席法律顾问。在漫长而繁多的反垄断诉讼中,史密斯不仅要尽力处理好这些官司,还要时刻关注行业的发展,因为在网络时代,对公司的利益需要考虑得更长远。史密斯认为,微软之所以会遭受反托拉斯案的挑战,其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计算机行业的易变性、不确定性。微软案之后,史密斯进行了如下反思:微软的确从过去的经历中得到了许多经验教训,微软人不能够再固步自封,要多花时间走出去看看,比如离开雷德蒙市,去更多地接触硅谷与其他城市。
可见,在网络经济背景下,法律人面临新的挑战,但法律人前进的脚步却丝毫没有停歇,他们面对挑战,反思自我,以承担新时代的使命。
冲突:中国互联网竞争规则亟待确立
中国互联网的商业化始于1994年,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6.48亿,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7%,为近年来最高。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凸显、相应的竞争规则没有完全建立,互联网快速发展与竞争规则缺失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颁布并施行于1993年,已经滞后于经济生活。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对该法进行了创新性适用,但是互联网企业在进行竞争时依然缺乏明确的预期,难以把握竞争正当与否的法律边界,遭遇了“成长的烦恼”。
因此,“发展速度快而竞争规则有待确立”是中国互联网经济面临的明显冲突。在这种情形下,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产生了诸多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纠纷的发生、解决表现出以下特点:一度奉行“丛林法则”,往往是超越限度的自力救济而不是理性维权;部分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在其他案件却成为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互联网企业之间通常是相互提起诉讼,诉讼结果也表现为各有胜负。这使得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在竞争中消耗了许多人力和财力,一些诉讼没有实现多赢,甚至出现了“多输”。
上述格局表明,我国新型的互联网行业对竞争规则的需求更为强烈。作为法律人,我们该如何应对?首先,应积极推动企业自律。我们已经参与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等自律公约和倡议书的签订,并将继续推动企业自律。其次,互联网企业的法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在经营活动中,互联网企业要实现双赢或多赢,离不开法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俗话说“相互补台好戏连台,相互拆台一起垮台”,我们应该共同促成我国主要互联网企业之间建立法务负责人的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突发纠纷。
剧变:互联网将过渡到万物互联时代
中国的互联网已经从“PC互联网”过渡到“移动互联网”,逐步会进入“IOT时代”。互联网的未来是“Internet of things”(IOT),或者称之为“万物互联”,所有东西都会智能互联。
在IOT时代,我国互联网将面临更多安全问题,作为法律人应未雨绸缪。IOT时代的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大数据时代真正来临,但也可能出现大数据污染;二是接入点增多,安全边界模糊;三是IOT设备攻击或引发人身安全威胁;四是IOT时代用户隐私面临更大挑战。面对IOT时代大数据的应用,法律人一方面应当尝试运用大数据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防范法律风险;应运用大数据分析企业竞争行为的可能走势,以期实现互联网企业的共赢发展。
另一方面,在IOT时代互联网用户面临更大安全威胁的背景下,法律人应倡导互联网企业在相互竞争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IOT时代,互联网企业获得大量用户数据的同时,也有更大的责任保护用户数据,确保实现用户数据的安全存储、安全传输。因为用户数据一旦从服务器上被窃取,极可能导致用户在其他服务上的账号受到威胁。
转型:互联网时代新问题在不断涌现
互联网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传统经济强调“客户是上帝”,客户用货币来投票,商家往往只为付费的人提供服务;互联网经济崇尚“用户是上帝”,只要消费者用你的产品或服务,不管是否付费,他(她)都是上帝。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是无限的、人们的注意力是有限的,互联网经济就是“注意力经济”,也可以称为“眼球经济”。由于有限的注意力能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互联网企业相互竞争的重点在于对有限注意力的争夺。
在“眼球经济”时代,可以说用户能产生流量,流量是硬通货。这一新型经济形态也使法律人面临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互联网反垄断中双边市场理论及相关市场的识别问题,机器人爬虫协议(Robots协议)合法性认定问题,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正当性判断问题,等等。
诚然,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创新更加活跃,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纠纷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更多借助公证技术、专家证人支持外,也需要与时俱进、积极转型,法律人不再是仅仅精通律学的专才。如微软案中的杰克逊法官,正是通过恶补技术方面的知识,才找到了审理新型垄断案件的自信。互联网时代法律纠纷的化解,虽然不要求法律人精通经济学原理或者是成为令人敬仰的“技术控”,但也要对网络经济学、计算机软硬件知识及网络运行原理略知一二。
综上,在互联网时代,法律人是对企业负责还是为用户着想,是追逐利益还是追求公正,是聚焦结果还是注重过程,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我国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我们期待法律人应倡导企业自律,注重自身转型,实现合作共赢,共同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
来源:IPRdaily
作者:傅彤 360公司总法律顾问
编辑:IPR daily 赵珍
本文版权为IPR Daily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