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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IPRdaily专栏作者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备受关注的前NBA球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纠纷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朋友在微信上转发过来一则报道:乔丹告“乔丹体育”商标案二审“飞人”又输了。
既然“飞人”输了,就意味着商标评审委员会赢了。因为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无论谁撤销谁的商标,起诉到法院时,告的都是商评委。
作为商评员审查员,我一般没时间关注赢了的案件,85%以上的案件商评委都赢了,数量实在太大。只有输了的案件,我委才会把判决书复印给每个处,供大家认真学习,以查找和分析败诉的原因。
但这个案件被媒体关注了,还是少有的商评委赢了还被关注的案件,引起了我的兴趣。该案不是我承办的,于是我就从案例库里查阅了一下乔丹商标案件的相关情况。
看过相关裁定,就产生了第一个疑问:谁给迈克尔·乔丹讲的商标法? 迈克尔·乔丹篮球打得再好,不懂商标法也很正常。既然他于2012年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乔丹体育(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可见还是有人向他宣讲了商标法。
这78件中的第一件“”商标,最早由博爱县光华裘皮服装厂于1991年6月1日申请,于1992年5月20日获准注册,指定商品为裘皮服装,后转让给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这就是是让我产生疑问的原因之一。迈克尔·乔丹提出的撤销理由包括该商标的注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易产生不良影响外,还认为该商标包含其中文译名,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属于2014年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只要学过《商标法》的人都应该知道,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意思是,对于一件注册超过5年的商标,是不能以侵犯姓名权的理由撤销的。
所以我对给迈克尔·乔丹讲的商标法的人产生了好奇。他到底是怎么理解的法律,不但认为“”商标侵犯了飞人的姓名权,还在该商标注册20年后直接提了出来。
当然,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权利人应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但也不能禁止迈克尔·乔丹在5年之后提出这项理由,只不过因超过法定期限,商评委不会审理这项理由。但即使直接驳回,商评委也还是多了一件案子。
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因还有不良影响等绝对理由,商评委还是进行了实质审理。结果嘛,和其他案件一样,维持了商标的注册。当然,在这78件中,有一部分商标注册时间是没有超过5年的,只不过侵犯姓名权这一理由也没有成立。
这一系列案件法院二审已经结束,判决书也已公开,正常程序下,结果已经确定。当然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理解这份判决,我的个人观点是赞同。
但我写这篇文章并不是讨论这份判决,而是一如既往地想宣传商标法的基础知识,所以我才会敏感地注意到某人竟然忽略了5年这个重要法律期限的问题。
不管是谁为迈克尔·乔丹讲了商标法,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忽略了5年的期限,总有他的理由。但我还是要强调指出,如果一件注册商标侵犯了您在先的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私权,请一定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这一点上,绝对没有妥协的余地,任何一项法律明确规定了期限的权利,均是过期作废,一秒中都不会延长。
不幸您在商标注册5年后才发现可能存在侵权,建议也不要提起案件(行政或司法)了,这就等于节约了各方的财力物力人力。
当然,我衷心希望每个人都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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