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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将陆续发布《知识产权发展论坛》发言嘉宾的演讲内容,尽请关注。【小D导读】
2015年4月2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4·26知识产权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在论坛上,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举行了筹备启动仪式。
下文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详细内容。
4·26知识产权发展论坛上,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举行了启动仪式。该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管委会指导下,由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联盟成员覆盖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相关装备和材料、软件、互联网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事业单位,旨在整合全产业链资源,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发言现场照
感谢组委会的邀请,跟大家交流一下知识产权以及会议主题的知识产权运营的一些理解,我简单讲讲我们的观点。
第一点,就讲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从一个全球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有300年的历史,我们国家只有30年的历史,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作为一种对于发明人、对于创新者从法律角度给予一定时间的保护,使得创新者产生动力,创新活动得以持续。人类创造这种制度本身是一种科学的制度,经过300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世界发展的所有实证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唯一后果,就是使得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繁荣起来、发展起来,从最早的英国开始到现在的美国,成为世界创新的重要引擎。就表明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它的核心在于解决创新的动力问题。只有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给予创新者合理的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因为这种保护而得到了利益,然后他能够继续投入更深度的创新,同时也起到示范使整个社会加入到创新的行列当中去。
第二点,总体来讲我们国家通过30年的时间,建立了一整套跟西方形式上相当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是非常不容易的,用30年时间,我们建立了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如果从实现这个制度应实现的目的和社会发展对它的需求角度来看,还有很多路要走。我们国家现在在数量上是知识产权的第一大国,专利申请量、商标的注册量都是世界最多的。但是要知道,这么庞大的专利,这么庞大的商标注册,我们产生了什么价值?这个问题没想清楚的。现在所有人都在拼命地去申请专利,所有人都拼命去注册商标。
如果一项知识产权没有形成商业组织的现金流,它就是成本,没有什么值得自豪的。只有当它转化成价值的时候,转化成现金流的时候,它才是真正的财产。从这个角度来衡量,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我们说,专利这种无形财产,它要形成价值的条件和土壤是什么?坦率地讲,我们的专利都是成本,那说明在本质上这个土壤是有缺陷的,是需要去改进的。从我们自己的实践来看,现在中国发展到这样的阶段,要用从世界的眼光和视角来看,从世界的范围来看,从全球的竞争角度来看,我们应该需要一个什么东西?
第三点,我们国家的专利这种财产权,从内在价值的角度来讲,是世界第一的。如果是学知识产权的就知道,国际公认的逻辑,专利是一种地域性的法律权利,一项专利内在价值的决定因素就是这个专利所覆盖的销售和制造的产品的总量是多少,如果这个量大,那项专利的价值就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国家的专利是世界最有价值的专利,因为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是欧美中三大市场之一;我们还有一个欧美不具备的条件,就是中国是世界的制造中心,在中国制造的产品总量很大,比如手机的制造主要在中国,占到世界的60-70%。这些制造的产品,都是在中国专利的覆盖之下。
所以理论上我们中国专利应该有一个非常巨大的价值,但是我们的现实价值又是特别的低。刚才赵主任说了专利质押、交易,你看看有几个人能干成,因为大家不认同它有现实价值。如果大家都不认同它有价值,它就没有价值。专利现实价值,我们知道,世界的判断标准,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司法赔偿,法律的判赔数额。我们横向比较,据统计美国一件专利侵权判赔平均是450万美金左右,而我们国家大概在8万人民币左右,这是一个很大的差距。
第四点,知识产权制度它有两个职能,第一个职能是保护本国的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创新,第二个职能是保证本国的世界竞争力。我们如果从世界竞争、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现在这种制度,从全球的竞争的角度、从全球贸易的角度,中国企业其实是很难有竞争力。怎样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竞争力,标准非常简单。因为现代企业基本都是全球运营的,一家美国公司在美国起诉我们,我们在中国起诉他,能不能获得一个平等地位或者大致相当的地位。如果是,我们就有竞争力了。
事实上目前中国企业很难具备跟美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因为本国企业往往熟悉本国的法律环境,善于运用本国的司法资源。现在非常重要的趋势就是,美国公司在美国告你,往往要绑架你全球的市场(逼迫你接受全球的许可)。这样我们就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状态,所以我们现在不仅仅要从国内竞争是否公平来看这个问题,也要从全球贸易和全球竞争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东西。我们看一下美国,美国整个知识产权法律架构设计的时候,它既有联邦法院和FTC(就是反垄断的机构),负责美国国内竞争的公平和保护创新;但不要忘记它还有另外一套准司法机构,即ITC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CFIUS即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国际投资,这两个机构实际上管的是美国企业在全球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竞争力。我们的司法需要建立起在全球的竞争力。
第五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有这么一个大的市场,有这么大的制造基地,具备非常难得的、可以保证中国企业竞争力的基础性的条件。我们要利用好这个条件。利用好这个条件的核心,就是我们真正地理解,发自内心地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真正地达到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所要达到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给权利人以足够的回报,使得权利人愿意继续深度地投入研发、投入创新,给侵权者足够的惩罚,使得他不敢再做这个事情。
公共权力唯一重要的就是就是营造这个土壤,做好这个事情,就有了非常良好的土壤。我们现在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因为侵权的事情还很多,侵权成本还很低,因此创新者得到的回报也是很有限的,因为有限,所以他就不愿再做太多继续的投入了。从公共权力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其最核心的职能在于建立真正达到激励创新这个目的之土壤。只有建立了这个土壤,才可能有我们谈到的知识产权的运营。大家知道,专利是以公开这个技术来获得一定期限的保护为条件的。
专利这种无形资产,只有当公权力给予真正的保护,它才是真正的权利,否则它什么都不是。因为技术已经公开了,仿制太容易了,所以专利是一个非常容易被侵犯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保护它必须是刚性的,如果不是刚性的,它什么都不是。如果保护不得力,我为什么要花钱去买这个东西?我直接到专利局去看公开文献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我为什么还要买呢?所以必须解决这个核心问题,而且应该是发自内心地真正要保护好这个东西,建立这个环境和土壤。
第六点,在现实的条件下,我们有没有知识产权运营的可能性,我说还是有的。前面说到我们现在的判赔数额很低,但我们国家在司法制度上有两个很有价值的工具。一个是实际上侵权以后伴随着禁令,即销毁侵权产品,停止侵权;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即海关保护措施,在海关进行拦截的。这两个措施,是符合国际规则的有效保护手段,因为按照西方的逻辑,当事人对于禁令具有巨大的恐惧。海关保护措施这是很强的措施,这就为我们在国际贸易当中,运用知识产权的杠杆,体现我们的价值,创造了一个宏观的条件。坦率地讲,通信是一个工业标准行业,所有的企业之间天天都在谈。这个环境给予我们一个条件,在国际竞争、国际贸易中,开展专利的交叉许可。比如说专利的转让、专利的购买、专利的单向许可或者收益,都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运用好,也可能有很大的收益。
第七点,我们说在本土遇到了很大的困境,这个困境就是国内企业还没有培养起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需要付钱的心理。知识产权贸易在世界范围内它的价格是很高的,它付出的成本也是很高的,许可费有可能是你销售收入的5%,这是很大的价值。但是我们国内的企业没有形成这个概念,我为什么要给你交钱。没有形成这样的共识,是有害的。因为我们在国内可以这么混,但是你在国际上你还能这么混吗?不可能。
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我们在家里面都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我们怎么可能在世界上形成良好的习惯。华为在2000年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当时主动地向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要许可,因为我们当时没有专利,所以我就是付钱,很简单,我只是跟人家谈一谈价,希望合理一点,我们共同来推动产业发展。我们2001年前签署的所有许可合同都是单向付钱给别人的。因为我们意识到了如果我不按国际规则走,就没有机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同样,我们知道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所以我们就愿意真心地投入很多资金开发,将来有一天,当我们的专利很强的时候,也要按照规则来与别人进行交易,这时候就公平了。
大家都说,要推动企业搞知识产权,其实这个事情不是你推动得了的,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私权,它没有利益的话,你推动也没有用,只有当形成一个环境,这个东西变成利益了,所有人都不用你推动,他就会主动去干。所以在我们这个本土的环境中,能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尊重知识产权的竞争秩序,大家合理一点。你用了人家的知识产权,付一些费,合理地收一点费,这样我们本土就有序的竞争了,我们再参与世界竞争。因为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就两种条件,要么是他付出过钱,要么是他尝到过甜头。有了这样的动力,企业就愿意发自内心的投入去创新,去积累知识产权。所以我觉得是需要建立起这种环境和意识。
第八点,因为我们是大国,我们在世界的竞争环境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我们看一下现在世界的知识产权整个的趋势潮流是什么,现在的趋势和潮流就是两个。第一,真正给予创新者合理的保护;第二个,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予以规制。我们国家最高院还有广东省高院是非常伟大的,我们国家的发改委也是很伟大的;前者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世界的案件,这个案件实际上就是中国参与了世界主流的方向,潮流性的重大事项的活动。这在世界是非常有影响力的。
广东省法院判的IDC案件,是世界上第一个对FRAND费率做的司法裁决,而且这个裁决马上被海外评为MIP世界最佳案例,这是中国少有的、从西方的观点来看也是世界最佳判例。发改委反垄断案处理得也非常有水平,使得我们在世界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规制做了很好的示范。这样慢慢的,中国在世界就有影响力了,就能够得到世界的尊重,通过这样一些重大的案件。
刚才赵主任讲了一下关于滥用的,我这里做些补充。就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规制,全世界开始关注这个事情的起源,在于国际标准的问题。大家知道从90年代中期开始,大家都把专利技术放到国际标准中,以形成国际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我们知道专利是一个私权,而标准是一种公权,因为全世界的公司都要按照标准去做产品。本来这两个事没关系,是两个东西。但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存在,对于工业标准行业就意味着专利权人通过标准的普适性,扩大了自己私权的适用范围。企业必须按国际标准做产品,否则就没人买。因此,标准专利是一种控制和垄断的权利,如果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滥用了他的权利,其导致的后果对于产业的发展影响还是很严重的。所以,全球范围内开始在思考,我们要规制这种行为,这种行为不能够被滥用。
比如说第四代移动通讯或者第三代移动通讯,拥有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专利权人大概至少是30家以上。30多家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通过双边谈判找你收费,所有人都找你要许可费,如果都很高的话,加起来就是很恐怖的事情。如果你没有基本专利的话,你实际上是没有资格参与竞争的。标准必要专利就变成限制竞争的工具了,所以世界范围内来看,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特别是滥用行为的规制,现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潮流。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广东省高院、发改委是非常伟大的。因为在这个潮流上,我们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形成了一些规制的案例,而且这些案例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全世界都用尊重的眼光来看待我们做的这些案例。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国,应该敢于做出这一类的引领世界的事情,甚至多做一点。这样久而久之,我们这里可能就会变成聚集地。我们还缺少一些高额的判决,大家的观念里,中国的专利诉讼,反正花不了几个钱。如果有这种高额的判决的话,形成判赔的案例的话,也会形成对世界的影响。
我觉得现在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制度的建立,包括最高院的巡回法庭,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都是比较好的,也跟今天这个主题有关。我们要想运营,是需要大的宏观的土壤,有了这个土壤,我们运营才有存在可能性。如果说,知识产权在国内要能够得到运营,是需要一些保障手段的。关键时刻甚至要做一些调整,因为原先我们国家整个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多的是引用了民法的一些规则。从实践来看,这种引用可能是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可以讲几点。
第一点,我们原来民法采用的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就意味着权利人最多得到损失的部分,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美国的专利法里面有一个所谓的故意侵权3倍的赔偿,中国专利法修改后也有3倍的赔偿。但是此3倍和彼3倍是两回事。因为美国的3倍的计算基数就是叫Damage,它是一个Damage的评估程序的。简单地讲,比如说我卖出了一台设备,我的竞争对手卖出去了100万台设备,因为我卖出了一台设备,导致了他100万台设备降价,这就是Damage,这个Damage乘以100万台的销售量,是很大的数额。而我们民法上的被告非法所得,就看卖出去这一台设备以后,产生了多少利润,这就叫被告的非法所得。被告的非法所得乘以3是一个很小的数,所以我们不是从Damage的角度来衡量这个问题,我们更多是用民法的所谓的被告的非法所得这个容易被司法系统采用的原则,综合的结果就是它保护的力度就会小很多。
第二,我们原来的民法有一个基本规则叫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也可能有问题,比如说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案例,怎么叫侵犯?就是拿你的东西跟我的东西进行比对,然后有证据表明你是从我这里拿过去的,你就构成了侵权。但是证据上我可以合法拥有我自己的东西,但是我不可能合法地有你的东西,所以我举不出你的东西的证来,我只能举出我自己的证来。如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侵犯商业秘密是很难从民事审判上得到规制的。权利人做不到,他怎么可能合法地获得别人的秘密信息。还有很多,比如管辖的问题、技术鉴定等。我们更多的是按照省、市、县/区,按照地域来划分司法管辖。但是要知道,现在几乎所有的生意都是全球贸易,不是说我只在一个城市做生意,我是在全球做生意的,我们的管辖制度怎么来适应这种全球化竞争的环境,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总之我们看到了曙光,这个曙光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法院系统在进行设计,在进行结构设计。我们要建立起这个土壤,是有大量的诉求,这种诉求实现的一天,就是我们真正可以运营的时间。但是专利权在中国没有收入,我们怎么可能建立起我们本土的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意识,怎么可能让我们本土这些企业去按照世界规则来做事情?做不到的,所以前提一定是我们要建立起良好的秩序。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鼓励先进的制度,只有当权利人受到鼓励了,得到别人的补偿了,才可能拼命地向前走。我认为核心问题就是在文化观念上要真正建立起这种尊重的制度,尊重的制度不是对哪一家企业有好处,尊重制度是对中国所有产业都有好处。我觉得中国现在到了这样的时间点,我们应该建立起真正的符合世界潮流的制度,如果我们觉得这个制度可以使得中国繁荣昌盛,我们就认真学习制度的精髓,做好它,我们就有希望了。
谢谢大家。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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