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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典型案例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海关总署: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典型案例
海关总署: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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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海关连续查获出口假冒香烟案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21日,昆明伟秀商贸有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卫生瓷洁具和烟灰缸。海关查验人员通过检查设备对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扫描,发现在集装箱中后部大量形状规则的砖状物,而砖状物周围堆满了卷筒状物体疑进行遮盖。从扫描图像上看,实际出口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明显不符。于是,海关查验人员立即进行开箱检查,发现卷筒状物体是一批无纺布,而掩藏在布匹中的砖状物,则是一条条标有“Marlboro”商标的香烟,共45300条(约906万支)。海关根据经验,断定该批货物可能是假冒产品,立即联系“Marlboro”商标权利人美国飞利浦莫里斯公司,经鉴定该批香烟全部是假冒产品。

 

近年来,针对经由深圳口岸出口假冒香烟数量较大的情况,深圳海关通过数据比对和情报分析,总结出假烟出口的四个重要风险点:(一)重点渠道,一般贸易方式下经海运和陆路运输是假烟出口的主渠道;(二)重点商品,因不涉及关税和许可证管理而较容易获得低风险快速通关,卫生洁具、锅具、工艺品等经常被用于伪报出口假烟的商品名称;(三)重点企业,短期内申报量突增的外地企业出口假烟的情况较多;(四)重点航线,经由东南亚、中东、欧洲、香港等地的航线运输出口假烟可能性较大。经过海关有针对性的开展精确打击和集中整治,深圳口岸出口假烟的情况一度得以缓解。但本次查获数量巨大的假烟案件,深圳海关意识到假烟出口的势头可能会再现,于是立即向关区内各口岸发布风险预警提示,要求现场加大使用检查设备对出口集装箱进行机检查验。

 

布控很快取得成效。2014年7月31日和8月1日深圳海关隶属蛇口海关分别查获了江西省永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以“锅具”名义申报出口的假冒“Marlboro”香烟906万支和黑龙江省密山市吉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滑板车”名义申报出口的假冒“Marlboro”香烟946万支。至此,深圳海关在短短12天内共查获出口假烟2758万支。2015年1月,深圳海关将罚没假烟进行了公开销毁。

 

点评

 

此案是海关利用风险分析技术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的典型案例。假冒香烟是困扰我国执法的一个焦点问题。违法分子采取伪报货物名称、夹藏和伪装等手法,逃避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针对复杂的口岸监管环境,深圳海关不仅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查缉假烟出口的成功经验,而且又在新的执法实践中成功地予以运用,在短时间内连续查获大量假烟。此案对我国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提高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查获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杭州海关会同公安机关查处出口假药案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4日,杭州海关收到举报,称一个装有假冒其“Shalina”商标药品的集装箱将于近期从义乌出口,请求海关予以查扣。杭州海关立即向义乌海关下达了布控指令。

 

同日,义乌海关接到义乌市巧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对同一编号集装箱的出口申报,随即对该集装箱进行重点查验,发现其中装有6种规格型号标有“Shalina”等多个商标标识的药膏和药剂234箱,共计13.3万支,货值约66.4万元。经阿米那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药品为假冒产品。

 

假冒药品威胁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是海关总署要求予以重点查缉的侵权产品。由于此案涉案货物数量多、案值大、社会危害性强,义乌海关启动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外商采购、仓管收货、货代订舱、集卡装货、报关出口的小商品外贸流程层层追溯,逐一排查,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和查阅单证资料,调查结果最后指向一名肯尼亚籍采购商和本地商贸城市场经营户傅某。

 

根据案情,义乌海关迅速与当地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会商,决定在义乌市知识产权综合治理机制框架下开展联合执法,扩大战果。义乌海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公安机关最终查明上海某日化公司将其生产的假冒药品通过义乌市场多家商户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案件处于司法机关审理阶段,其中销售该批假药的傅某和朱某已被判刑,上海某日化公司生产假药的案件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点评

 

此案是中国海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假冒药品、食品、汽摩配件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一直是海关总署要求从严打击的重点侵权产品。此案查获的假冒药品数额巨大。义乌海关查获此案,不仅成功阻止了一批假冒药品的出口,而且会同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长期制售假药的网络,从源头上消除了违法犯罪,实现了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在查办此案过程中,义乌海关充分发挥了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和优势,并积极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为全案成功侦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南京海关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日,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通过X光机检查一批出口邮政快件时,发现其中一个包裹显示含有大量颗粒状物体。在开拆邮包后发现内有8750粒标有“Pfizer”字样的蓝色菱形颗粒药品。该批药品的包装十分简陋,被散装在包装袋内,没有正规药品常用的塑封包装和药盒,海关查验人员判断该批药品可能属于假冒药品。

 

海关在调查中又发现,该批药品是寄往美国印第安纳州一个叫ANDRY的收件人的,同时邮寄面单上还附有收件人的邮编、地址和联系电话。但寄件人的信息很少,只是在姓名栏填写“GUO”,地址栏填写“No 88 dy ky Rd”和一个虚假手机号。在个人邮包中包含如此大量假药,明显不是用于收件人个人使用。海关人员根据执法经验,意识到此批假药可能是境外犯罪分子通过电商平台订购后用于在美国境内销售。由于国内寄件人信息过少,海关难以查清此批假药的生产和出口商。南京海关根据此前曾与美国海关开展打击输美假冒产品联合执法行动的经验,向海关总署建议针对此批假药组织一次中美海关联合执法行动。

 

海关总署立即联系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提议由美方对此批假药的美方收件人进行监控并采取后续执法行动,美方积极响应。2014年1月3日,苏州海关将这批假药运往原定目的地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同时有关该批假药的航班号和邮包编号等信息也由中国海关发送给了纽约海关。1月5日当该假药邮包在纽约机场落地,美国海关立即告知中国海关,1月7日,美国海关再次告知中国海关,其已将收件人抓获,并成功捣毁了一个在美国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

 

点评

 

该案是中国海关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典型案例。侵权贸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涉及生产、出口、进口、零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有效遏制侵权贸易需要各国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合作。长期以来,中国海关不仅在出口环节对假冒违法活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而且还积极主动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机关在情报信息交换和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方面的合作。南京海关此次成功地与美国海关开展的打击假药跨境运输的联合行动,再次证明,要在世界范围内有效遏制侵权贸易,各国必须加强合作。

 

四、江门海关组织专项行动查处出口假冒灯具案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4日,江门海关驻高沙办事处在查验中发现珠海市华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落地灯378个、台灯802个带有“UL”标识,涉嫌侵犯“UL”商标专用权。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全部为侵权商品。

 

“UL”是美国UL安全实验所在我国注册的一个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出口产品经检测达到可以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的安全认证标准。我国一些企业擅自将“UL”商标用于其未经检测的出口产品,既侵犯了美国UL安全实验所的商标专用权,又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江门海关查获此案后,立即着手对侵权产品来源进行追踪。通过风险分析,认为在该关毗邻的“中国灯饰之都”中山古镇,本地及周边地区灯饰生产企业众多,灯具出口量较大,可能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决定组织开展对出口侵权灯具的专项整治行动。江门海关一方面指定专人对现场报关单进行实时监控,另一方面及时为各监管现场提供风险预警。专项整治行动很快取得战果,自2014年4-8月,江门海关驻外海办事处、驻高沙办事处和新会海关连续查获了6批出口假冒“UL”、“ENERGY”和“SHARP”商标的灯具,共计14万件,案值达105万元。

 

江门海关在行动期间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对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同时提醒企业要对外商订单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予以合理注意,以避免因无意识侵权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点评

 

此案是海关贯彻“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江门海关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扩大战果,维护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同时该关还采取各种措施,一手抓执法,一手抓促进,既严厉打击侵权违法,又积极引导和鼓励当地灯具行业自觉守法经营,实现了规范出口秩序和促进经贸健康发展的双重目的。

 

五、广州海关运用大数据查获出口假冒蚊香案

 

案情介绍

 

“榄菊”牌蚊香是广东省中山市榄菊公司的出口名牌产品,在非洲一些国家享有盛名,当地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蚊香只认“榄菊”。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假冒产品的冲击,榄菊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严重挤压。我国多个口岸海关都把查缉出口假冒“榄菊”蚊香作为执法重点。

 

2014年3月初,榄菊公司向广州海关反映有假冒其商标的蚊香经广州关区南沙口岸向非洲出口的情况,请求海关予以查缉。广州海关立即采取行动,调阅有关报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逐一排查。但是海关发现尽管每天经南沙口岸向非洲出口的报关数据多达700余条,但2014年前2个月几乎没有申报出口蚊香的记录,后续风险布控一时陷入盲区。

 

办案人员决定变换思路,扩大数据分析范围,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蚊香消费市场与新增航线、侵权高风险企业、可能瞒报的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最后将重点锁定在“马桶”等高风险申报商品,并向现场下达布控指令。不久,2014年3月17日重庆准动商贸有限公司向南沙海关申报一批无品牌马桶。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中夹藏有9000盒“榄菊”牌蚊香,经权利人确认全部为假冒产品。

 

广州海关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南沙口岸只是假冒“榄菊”蚊香的出口地,案件当事人只是代理出口。由此海关意识到不法企业在此批假冒蚊香被截获后,可能会调整策略,通过变换代理出口企业、改变货物目的地和用于掩护假货出口的商品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继续出口假冒产品。所以海关再次对出口报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风险布控参数中增加了抛光砖等容易被作为夹藏道具产品和出口上述高风险产品的企业。果然,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南沙海关又先后查获3批、近19万盒假冒的“榄菊”蚊香。这些假冒产品的目的国横跨亚洲和非洲,代理出口的经营单位涉及不同省份,而伪报的商品名称均为“抛光砖”。

 

对查获的假冒“榄菊”蚊香,广州海关同时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

 

点评

 

此案是海关利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查获假冒货物的典型案例。广州海关通过对出口报关数据开展综合风险分析,准确设定风险要素并根据侵权货物出口动向及时调整布控对象,连续捕中多批假冒出口蚊香。此外,广州海关采取保护“榄菊”商标的执法措施也是中国海关加强对自主品牌保护、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的一个缩影。

 

六、上海海关通过执法帮助国内企业海外维权案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初,苏州科陌泰克公司向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申报出口300台点钞机。海关查验时发现该批点钞机上标有苏州日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IBAO TECHNOLOGY”商标,且出口企业并非是该商标的所有人。苏州日宝公司本身能自行出口,为何委托其他公司出口?海关随即中止了该批货物的通关程序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苏州日宝公司。上海海关一方面安排苏州日宝公司查看货物和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着手对该批点钞机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

 

为开拓美国市场,2007年苏州日宝公司与美国当地销售商合作成立了美国日宝公司,专门负责在美国销售带有“RIBAOTECHNOLOGY”品牌的产品,该产品在美国及周边国家的影响逐渐扩大。

 

但是近年来苏州日宝却发现自己产品在美国的营业额并没有随产品影响的扩大而增长。后经调查发现,美国日宝公司在苏州日宝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国抢注了“RIBAOTECHNOLOGY”商标,并在国际市场销售并非由苏州日宝生产的商品。苏州日宝公司随即停止了与美国日宝公司的合作,并曾尝试回购其“RIBAOTECHNOLOGY”商标或直接收购美国日宝,但没有成功。当苏州日宝公司发现美国日宝公司擅自销售的产品大多来自中国时,便将其“RIBAOTECHNOLOGY”商标向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希望借助海关打假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洋山海关中止通关的300台点钞机正是美国日宝在未获苏州日宝许可的情况下向苏州科陌泰克公司订购的产品。

 

鉴于该批点钞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RIBAOTECHNOLOGY”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应当属于侵犯苏州日宝公司商标权的货物。上海海关将调查结果、相关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后果向出口企业进行了通报和宣传解释。由于其订购货物的出口渠道已被海关封堵,美国日宝公司被迫主动联系苏州日宝公司,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商标纠纷。经过双方协商,苏州日宝公司同意不向海关申请扣留涉案的300台点钞机,而美国日宝公司则同意放弃“RIBAO TECHNOLOGY”商标在美国的专用权。至此困扰苏州日宝公司多年的境外商标权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其实施国际化战略道路上的一大障碍被扫清。

 

点评

 

此案是海关通过执法帮助企业海外维权的典型案例。苏州日宝公司的商标被境外合作者在国外抢注,为拿回自己的商标权,该公司进行了多年的努力。上海海关通过在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使苏州日宝公司拿回了在国外被抢注的商标,为其实施国际化战略,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扫除了障碍,堪称是海关助力国内企业海外维权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典范。近年来随着中国产品出口的迅猛增长和中国品牌海外知名度的逐渐提升,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也有上升趋势。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需要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国内企业海外维权保驾护航。

 

此案对我们正确处理“定牌加工”案件也提供了重要启示。国内企业由于受资金、能力和意识的局限,往往不能事先将其商标进行海外注册,造成大量商标被他人抢注。特别是境外企业在抢注我国商标后再委托我国其他企业代为生产和出口相同品牌的产品,直接挤占我国合法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和破坏中国品牌的国际声誉,对我国的出口名牌战略造成严重阻碍。上海海关的执法实践证明,如何处理“定牌加工”侵权纠纷,必须考虑到我国商标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七、厦门海关采用证据开示化解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8日,厦门海关所属东渡海关在对厦门海莱照明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的LED灯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16000个LED灯的包装上标有上海姿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nserv Energy”商标。因海莱公司不能提供上海姿莹授权其使用该商标的文件,东渡海关以涉嫌侵权依法扣留了该批LED灯。

 

此案是厦门海关首次查获加工贸易货物涉嫌侵权的案件。相较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国内生产方主要应国外委托方进行生产,其中包括指定货物的品牌。考虑到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商标在境外的合法注册和使用问题,厦门海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海莱公司提供国外订货商使用“ConservEnergy”商标的情况。海莱公司提供了其订货商美国慧特电子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的资料。

 

根据海莱公司提供的情况,厦门海关查清了案件事实:惠特公司就“ConservEnergy”于1995年在美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自2001年惠特公司开始委托海莱公司生产使用“ConservEnergy”品牌的照明产品并出口到美国。而上海姿莹是于2010年8月才在我国进行了“Conserv Energy”的商标注册。考虑到涉案商标在中国和美国分属不同的注册人,海莱公司生产的产品只用于向美国出口,因上海姿莹在美国并不享有合法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海莱公司出口“ConservEnergy”的商标的产品并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害,厦门海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莱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妥善处理,厦门海关于2014年6月25日组织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证据开示会。

 

在证据开示会上,上海姿莹和海莱公司当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海关调查人员介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机关对定牌加工案件的裁判情况。此次证据开示活动使上海姿莹和海莱公司对相关法律及政策有了充分的了解。会后不久,上海姿莹致函厦门海关,要求撤回其扣留海莱公司出口货物的申请,厦门海关遂解除了对此批货物的扣留,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此案是海关成功运用证据开示化解当事人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从事外贸竞争的情况迅速增加。目前海关处理的进出口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多属于存在侵权争议的案件。如何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做到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对合法进出口活动造成消极影响,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难点。海关总署参照相关司法实践,于2013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件证据开示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各地海关对涉及侵权争议的复杂案件,通过组织证据开示全面收集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增加海关办案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案中,厦门海关基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召开知识产权证据开示会,公开海关的执法过程,同时对有关政策和司法裁判情况进行说明,使当事双方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纠纷,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化解矛盾,减少纷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天津海关以执法规范服装出口秩序案

 

案情介绍

 

阿拉伯袍是我国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其中中纺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的“ALOTHAIMAN”品牌,在阿拉伯地区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也成为国内一些不法企业假冒的对象。近年来,受假冒产品的影响,中纺国际产品的国外市场份额不断萎缩,品牌声誉也受到很大影响。因假冒产品经常自天津口岸出口,“ALOTHAIMAN”商标成为天津海关保护的重点。

 

2014年1月,上海林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纤制男式阿拉伯袍。海关关员在审核报关单时,注意到企业没有申报品牌,按常规出口成衣大都有品牌,此批货物未申报品牌有些异常。同时考虑到服装类商品是天津口岸的侵权高发商品,海关人员对该票货物下达了查验指令。经查验,发现该批阿拉伯袍共有2.6万件,全部带有“AL OTHAIMAN”商标,经中纺国际确认全部为假冒产品。根据此批货物反映出的风险点,天津海关决定继续对出口到中东地区的阿拉伯袍类商品实施布控。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又连续查获由嘉善林骏服装有限公司出口到摩洛哥和由阜城县恒利制衣有限公司出口到阿联酋的两批,共计3.7万件假冒的“AL OTHAIMAN”阿拉伯袍。

 

天津海关在对上述三起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三批货物的国外收货人都是中纺国际在当地的代理商。中纺国际为顾及其国外代理商的利益,先后与三家出口假冒产品的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将其吸收为合法产品的供货商,同时中纺国际向天津海关提出撤回扣留货物申请的要求。对此天津海关认为,海关通过执法能够制止侵权货物的出口并且使侵权企业“改邪归正”,其本身已经实现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于是按照中纺国际的要求将已扣留的货物放行出口。

 

点评

 

此案是海关通过执法帮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普遍缺乏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环境。对侵权行为既要严厉依法打击,又要区分情况加强教育和引导。在此案中,尽管天津海关前期为查缉假冒中纺国际商标的产品投入了大量的执法资源而最终未能成案,但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通过海关执法,中纺国际的商标权得到了有效保护并降低了维权成本,侵权企业受到了教育并成为合法供货商,实现了商标权人和出口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海关通过执法实现了“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的双重目的。

 

九、昆明海关依据商标地域性原理查处进口侵权棉拖鞋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4日,昆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进境邮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了7个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包裹,内装标有“FD UGG AUSTRALIA”商标的棉拖鞋200双。该邮包的境内收件人是昆明膜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该批棉拖鞋经“UGG”商标在我国的注册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确认,为侵权产品。昆明海关根据德克斯公司的申请对该批棉拖鞋予以扣留。

 

对海关扣留其棉拖鞋,膜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未侵犯德克斯公司的商标权,理由是:(1)涉案棉拖鞋是该公司在澳大利亚购买的合法产品,“UGG”在澳大利亚属于通用商品名称。权利人德克斯公司虽然曾经在澳大利亚注册“UGG”商标,但已经被澳大利亚撤消,因此当事人购买并进口涉案货物之行为不构成侵权;(2)进口的棉拖鞋是公司准备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属于自用,不构成侵权,海关应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予以放行;(3)该公司没有使用UGG商标、也没有销售带有UGG商标的产品,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

 

海关经调查认为该批拖鞋应当属于侵权商品。理由是:(1)该批拖鞋上使用的“FD UGG AUSTRALIA”商标与德克斯公司注册的“UGG”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使用相同商标;(2)德克斯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了“UGG”商标,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任何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法律状态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该批拖鞋未经德克斯公司许可进入中国境内,应当属于侵犯德克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3)此案货物的数量和价值较大且不属于个人自用的邮递物品,不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可以豁免的条件,应当依法按进口侵权货物处理;(4)尽管膜力公司为企业自用而进口标有“UGG”商标的棉拖鞋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性质。据此,昆明海关决定按侵权货物将涉案的200双棉拖鞋予以没收。

 

点评

 

此案是海关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依法认定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例。虽然美国德克斯公司在中国享有“UGG”商标的专用权,但因“UGG”在澳大利亚被当做鞋靴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且德克斯公司曾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相同商标已被当地法院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对膜力公司进口的在当地属于合法的产品还能否被认定为侵权,需要海关办案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昆明海关对此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办案人员对商标地域性原理的准确理解。该关依据《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合理区分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海关法行为,对今后海关处理相同案件以及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昆明海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先后组织了证据开示和处罚听证,充分听取了商标权人和进口企业的意见,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公开。

 

十、拱北海关依据商标混淆原则处理进口侵权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16日,澳门朗天洋行向拱北海关举报:珠海市华征贸易有限公司即将分三批经九洲口岸进口涉嫌侵犯其“利佰高RBC”商标专用权食品,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拱北海关立即通知九洲海关对上述货物实施布控查验。在查验中发现该三批货物分别是687箱梳打饼干、2748箱三文治夹心饼干和2483箱巧克力棒。上述货物的外包装正面上使用的均是“Rebisco”商标,在侧面外包装加贴了一张有关商品信息的中文标签,上面分别标明了“乐味口利佰高梳打饼干”、“乐味口利佰高奶油三文治夹心饼干”和“乐味口利佰高脆宝巧克力棒”等品名。由于中文标签上均带有“利佰高”文字,朗天洋行认为侵犯了其“利佰高RBC”商标的专用权。2014年10月24日海关对上述三批食品实施了扣留。

 

华征公司对海关扣留其货物提出了异议,认为其进口货物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一)其货物使用的“Rebisco”商标为菲律宾共和公司所有,已经在中国进行了注册,其中文商标“乐味口利佰高”也正在申请注册中;(二)进口货物上虽然使用了“乐味口利佰高”,但与朗天洋行的“利佰高RBC”有较大差异,不可能引起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和误认;(三)华征公司进口货物使用的中英文商标均得到菲律宾共和公司的授权,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四)澳门洋行也曾是菲律宾共和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饼干经销商,其代理销售的商品上也使用了“利佰高”的中文标签,与其注册的“利佰高RBC”明显不同,而且朗天洋行注册的商标从未被用于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拱北海关经调查,认为此案争议集中在“进口货物使用的中文标识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一点。尽管进口货物上使用的“Rebisco”商标表示该产品为菲律宾原装进口,对消费者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但是中国内地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进口产品时,一般更关注产品上的中文标签。这种消费心理往往使进口商品上的中文标签在识别商品来源方面的作用更加重要。由于朗天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利佰高RBC”商标并长期在其销售的进口商品上使用“利佰高”中文标识,使“利佰高”具有比较牢固的来源识别功能。因此,华征公司未经朗天公司同意擅自在其进口的商品上使用了包含“利佰高”文字的中文标签,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进口的商品属于朗天洋行进口并销售的商品,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海关将其调查和分析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解释。2014年10月28日,朗天洋行致函拱北海关,称该公司已与华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许可华征公司使用其注册的“利佰高RBC”商标,请求撤回此前提出的扣留华征公司三批进口食品的申请。九洲海关立即解除了对此批货物的扣留,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此案是海关妥善处理进口商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因在进口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也事关我国境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海关对此逐渐予以关注。但是如何正确界定侵犯商标权和合理使用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此案中,拱北海关通过其对商标法的正确理解作出有关进口商品使用中文标签的解释,促成争议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规范了进口商品中文标签的使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对海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此案对从事进口商品的贸易商和广大消费者也是一个有益的提示。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商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如何在进口活动中合法使用中文标签和通过中文标签正确识别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引起各方重视。

 

十一、青岛海关查获出口侵犯专利权风扇案

 

案情介绍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高端家电产品生产研发的国际知名公司,在全球首创了“无叶风扇”产品,并于2012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了“风扇组件”的发明专利。

 

2013年7 月14日,青岛海关接到戴森公司举报,称其发现威海海欣进出口有限公司即将在威海出口侵犯专利权的无叶风扇,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青岛海关立即向威海海关下达指令。

 

威海海关按照专利权人提供的集装箱编号进行布控。考虑到主动布控无法即时生效,为防止货物在布控生效前出口,海关人员决定启动监管区域全程监控模式,确定重点监控码头,最终锁定目标集装箱准确位置。但在审核报关单时,没有发现申报商品中包含无叶风扇,于是对该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海关开箱后检查了码放在该集装箱外侧的货物,发现装载的都是日用品,并没有发现无叶风扇。办案人员决定继续进行掏箱作业,对箱内侧货物进行查验,在箱体中部发现了夹藏在其他货品中的504台无叶风扇。经过与专利权人比对,确定了该批无叶风扇正是戴森公司举报的侵权产品。

 

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戴森公司决定对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威海海关扣留的504台无叶风扇予以查封。2013年8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到威海海关对该批无叶风扇实施了司法扣押。

 

2013年12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海欣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戴森专利权的无叶风扇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向戴森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 25万元。

 

点评

 

此案是海关履行口岸监管有效保护专利权的典型案例。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通过技术研发和培育知识产权来获得竞争优势。这对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实现出口产品从“量”向“质”的转变、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青岛海关为保护自主创新和促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积极履行国家赋予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责,有效地开展了保护专利权的执法。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海关不仅及时制止了侵权货物的出口,而且还积极配合法院对侵权产品实施扣押和销毁,实现了海关边境执法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为专利权人维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此案对进出口企业具有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也对今后海关强化保护专利权的执法具有借鉴作用。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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