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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 特约撰稿人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我们知道,电影、计算机软件、图书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遇到侵权的时候,著作权人都想进行著作权保护。这个时候就遇到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到哪家法院起诉。
我国有四级法院:区县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并且全国有若干个区县、城市,也就有若干个区县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著作权保护的时候应该选择哪家法院呢?这确实是个问题。尤其是很多时候,我们认为我们国家的法治状况不好,想选择信誉好一点的法院,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否可以呢?具体我们还是需要看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指的法院,除非指定了中级法院或者当地法院系统有特别规定,一般是由区县一级的法院来受理。
很多时候,原告在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时候是有选择权的。比如,侵权行为地在北京,被告所在地在杭州,原告既可以选择在北京起诉,也可以选择在杭州起诉。但是,不能选择这两个地方之外的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是否有管辖权,就要看原告所在地是不是侵权行为地。如果是侵权行为地的,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如果不是的,则不能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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