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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知识产权案件“认定难”、“赔偿难”这是一个普遍现象,4月26国际知识产权日临近,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谈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的问题。
即使实际损失了2000万元,可法院也只能根据证据、情节和法律规定在1万到100万元间确定赔偿数额—这是一个通俗的反映知识产权案件“认定难”、“赔偿难”的事例。4·26国际知识产权日临近,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谈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他表示,广东法院进行系列破解尝试后,权利人的实际获赔率有所提高。
判赔数额不到损失5%
徐春建以一个例子,描述了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上存在“认定难”、“赔偿难”现象。
他说,甲企业的一项专利插座被乙企业仿冒了,甲认为因为乙的仿冒,导致其少卖了200万个插座,损失达200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乙赔偿2000万元。事实上乙也真获利了2000万元,但乙在法庭上不认,也拒绝提供账册、出货单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乙的销售情况和获利数额;而且,就连甲自己也无法举证自己到底因为乙侵权而导致其少卖了多少个插座,损失了多少钱。
徐春建说,法律规定,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时,可以由法院根据相关情节,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在1万至100万元的法定限额内酌定判决赔偿数额。这样的判赔数额,相对于真实的市场损失2000万元,可说是寥寥无几,只相当于名义救济。
“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很普遍,我们曾做过一个统计,严重的年份,法定赔偿率不到实际损失的5%。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的影响和导向就是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时谁还愿意不辞辛苦地创新创业呢?甚至,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也会遭受压抑。”徐春建认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认定难、赔偿难的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让违法者“得不偿失”
为破解难题,徐春建说,广东法院在数额认定上,一方面通过恰当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和专家辅助人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手段,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另一方面围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这个核心问题,努力使最后的数额认定能最大化地接近真实市场价值。
2013年6月,广东确定了广州等6家中院以及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等8家基层法院为试点,正式启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徐春建介绍,试点工作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选择一些创新程度高、知识产权具有较高市场价值、有利于进一步明晰证据规则的案件作为试点案件。
试点后的统计结果显示,全省法院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判赔案件有所增多,权利人诉讼请求实际获赔率有所提高。
最著名的是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徐春建说,广东省高院运用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判赔数额500万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这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被评为2014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
“这类案件还有很多,也给了社会一个导向和标杆:侵权违法,违法有代价,而且是得不偿失的代价!”徐春建说。
将扩大试点法院范围
徐春建透露,接下来,广东将进一步扩大试点法院范围。今年3月,广东新增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等4家中级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萝岗区、荔湾区、花都区法院等12家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成熟的基础上,争取形成正式的办案指引,在全省全面实施。
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董 柳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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