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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梨华 【小D导读】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由于语言表达的选择局限性以及撰写水平的差别,难免存在“错误”,那么在之后的主张侵权或被人提出专利无效后,是否会因为这样的“错误”导致专利得不到保护或者专利被无效呢?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由于语言表达的选择局限性以及撰写水平的差别,难免存在“错误”,比如,权利要求出现错别字,技术特征出现标号错误,技术特征用语前后不完全一致,而这种“错误”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未被审查员发现而“顺利”授权,由于授权之后一般只能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一般不能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修改,这样的“错误”始终烙印在专利文件上,那么在之后的主张侵权或被人提出专利无效后,是否会因为这样的“错误”导致专利得不到保护或者专利被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首先权利要求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阅读整个专利文件结合现有技术,能够一眼认出这个错误,并且能够唯一给出确定的答案,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该专利后自然不会将错就错,即不会按照权利要求的“假错误”来理解技术方案,而会根据唯一正确的意思来理解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审查员如果机械地对待“错误”而直接将专利无效掉,容易造成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步步惊心”,如果一旦出错就会受到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这条规定的惩罚,但专利法该条款本意绝非要惩罚专利申请人。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不会错误地理解权利要求,而是自然会在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的理解,因此这些带有明显错误专利公布后也不影响专利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公众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需要具备一定的宽容心,那么审查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代表也应该不会错误理解,而只能得到唯一答案,那么法院在处理权利要求存在的明显错误,而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进一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也应当是秉承同样思路,即遵循审查员宽容对待明显错误一样,在发现明显错误之后,应对这些错误“视而不见”,按正确的技术方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保护。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那么非明显的错误,且说明书不能给出唯一合理解释的,则这样的错误将不能被容忍,应当得到否定的评价。
在判断专利侵权与确权程序中,有时候探讨的更多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本身的问题。
来源:知桥商标专利(微信) 作者:王梨华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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