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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在每年3.15前后,各地工商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销毁可谓不遗余力,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绿色处理”方式,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处理,这些做法显然值得肯定和效仿。
在每年3.15前后,各地工商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销毁可谓不遗余力,在此传递“坚决惩处”决心的背景下,也总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提出对于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再利用”的建议。应当说,每年被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计其数,改变“一毁了之”的习惯性做法,对其重新利用也符合时下环保、节俭的理念。同时,对政府优化服务功能、改善社会管理方式,也能起到提升的作用,值得正视和回应。
在相关执法部门销毁、焚烧的假冒伪劣产品中,除了有毒有害的物质,如腐败变质食品,或者添加有违禁成分的药品,或是假农药假种子等等,也有很多属于“可再利用资源”,比如假冒名牌手表、手袋、衣服或者电器之类的东西,有些产品仅是商标侵权,在质量上比其他同类产品并不差,将其直接销毁,一方面会造成资源浪费,比如大批量的衣物、皮具或者电器,会带来石油、动物制品等资源的耗费;另一方面则会增加垃圾量并破坏环境,比如塑料制品、电器产品,其可降解功能弱,销毁对环境危害大,采取焚烧的方式还会影响大气质量。
即便从法律层面来说,销毁商品也不是唯一的法定选项。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但具体执法实务却有灵活性要求,比如工商标字(2002)254号规定,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其商标和商品可以分离,且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在除去侵权商标标识后,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处理方式。类似原则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也有所体现。举例来说,一个假冒名牌的产品在去掉其商标之后,完全可以通过拍卖、捐赠的方式使其得到再利用,而不必付之一炬。近来媒体报道有的地方实施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行动,结果遭到村民哄抢,其间原因耐人寻味和反思。依照我国《行政处法罚》等法律规定,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但销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然选项。通常来说,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没收的物质一般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执法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如此看来,行政机关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只要不影响市场公平和扰乱秩序的处理方式,都应当提倡和鼓励。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绿色处理”方式,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处理,这些做法显然值得肯定和效仿。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作者:唐伟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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