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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某些一家独大带来的妨碍竞争的行为,一家独大会是是问题吗?会是什么问题呢?
某些一家独大带来的妨碍竞争的行为,比如主要有: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售和合并、兼并,在中国的电信行业并没有发生。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对电信运营商基础业务的替代效应不断增强,语音和短信收入大幅下滑已经成为不争的趋势。
电信运营商
近日,有行业相关人士在谈及FDD牌照时,指出FDD牌照发放能够改变中国电信业一家独大的格局,降低资费,造福于民。结合前后语境,所谓一家独大,主要是指移动通信市场。
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或者严谨的经济学术语中,一家独大这个词是不存在的,比如完全垄断、双寡头垄断、多寡头垄断、竞争垄断等词汇比较常见。
即使在中国发改委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对一家独大这个词也没涉及。不过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一家独大又是一个口语化的半官方语言。
人们往往会把一家独大与垄断联系在一次,进而把垄断与邪恶这个词做强关联。或者是垄断是有原罪的,历来全世界各国的政府都把反垄断作为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社会福利和自由竞争。
比如2015年1月份中国发改委处罚高通,就是经过调查发现高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和创新和竞争。
具体到中国的电信行业,用一家独大这个词来描述,至少是不严谨的,这很容易给人一种中国的电信行业是一个寡头垄断的行业。
事实却是,中国的电信行业,要分业务领域看竞争格局。
在移动通信领域,中国的电信市场是一个多寡头垄断竞争的格局。自从2013年底工信部开放移动转售试点以来,在这个领域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三家国有寡头垄断运营与42家虚拟转售企业竞争的局面。
以2013年的收入作为基础,中国联通移动服务收入人民币1,511.3亿元,中国电信移动业务收入达1138亿,中国移动通信服务收入5908亿元,根据赫希曼指数计算移动通信市场行业集中度,这个数字是在5255左右。
不过这个数字在判断中国电信行业的市场类型时无法借鉴中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判断依据,在国务院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中,只规定了实施集中的计算标准。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对已经形成的垄断地位采取的既往不咎,而主要控制市场集中的行为和趋势。
不过奇怪的是,在一个行业集中度如此高的行业里面,垄断者,或者说一家独大者并没有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一家独大”带来的是基础设施的大跃进、资费持续十几年的快速下降、以及移动通信普遍服务的快速普及
工信部2014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基础电信企业加快了移动网络建设,新增移动通信基站98.8万个,是上年同期净增数的2.9倍,总数达339.7万个。其中3G基站新增19.1万个,总数达到128.4万个。中国移动在2014年12月底宣布4G基站数量达到70万。
同样是工信部的数据:十一五期间,电信运营商累计投资1.43万亿,3G网络直接投资2672亿,带动GDP增长4145亿元。十一五期间通信资费下降41.9%。
在普遍服务上,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村通工程在通电话方面投入500多亿,敷设通信光电缆约100万公里,建成移动通信基站3万余个,为20.6万个偏远地区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新开通了电话,全国通电话行政村比例从88%提高到100%。
在“十一五”期间,中国移动累计投资约231亿元,建设基站约3万个,为新疆等26个省份约6.3万个偏远村庄开通了电话,完成任务占总任务量的约52%,超额完成分配任务45个百分点。
此外,一个一家独大的具有垄断能力的企业,经常发起主动的价格战,也是电信行业竞争的新常态。在2014年降低4G资费的行为至少有4次。
这些都是令人倍感神奇的地方?
某些一家独大带来的妨碍竞争的行为,比如主要有: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售和合并、兼并,在中国的电信行业并没有发生。
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对电信运营商基础业务的替代效应不断增强,语音和短信收入大幅下滑已经成为不争的趋势。
按照美国人的经验,,比如他们那个《谢尔曼法》,就提出了一个相对比较严谨的判断一个企业还不是“一家独大”的方法: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再判断被告在此相关市场内是否拥有垄断力量;如果被认定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垄断力量,则接下来需要考察被告是否存在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最后根据合理性原则判断这个企业竞争行为是否出于合理需要,是否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
如此看来,只是局限于电信运营行业看电信运营商是否一家独大已经意义不大了。必须从大ICT行业去看。
即使能够判断出来的确存在一家独大,这些一家独大的公司现在的竞争行为与其垄断地位极不相称,恐怕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家们也很难解释。
一家独大会是是问题吗?会是什么问题呢?
目前看来,防止一家一家独大的主要诉求还是降低资费。不过在中国事实想法,正式一家独大者经常降低资费。
不觉得奇怪吗?我觉得不奇怪。
来源:钛媒体 作者:志刚水煮通信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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