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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虎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小D导读】这个案件涉及到知名网站五八同城,并且存在一些法律上的争议:比如,一个网络公司和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呢?所以受到舆论的关注。
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58同城网(网址:www.58.com)的所有权人及实际运营人。2009年,五八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五八信息公司认为五八房地产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公司是其公司的关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利益。且该公司在经营中的口碑很差,也对其公司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把五八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五八信息公司胜诉,五八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涉及到知名网站五八同城,并且存在一些法律上的争议:比如,一个网络公司和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呢?所以受到舆论的关注。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确定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步即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如果原告与被告没有竞争关系,那么被告的行为肯定构不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那么才能够结合具体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如何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呢?在法律实践中,一般会对比原告、被告之间的营业范围、商品、服务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具有竞争关系。比如,原告与被告生产同一种商品。如果不同,是否就一定不具有竞争关系呢?不能做出如此简单的结论,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五八信息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58同城网,是一家网络公司。而五八房地产公司是房地产中介,这两个公司从经营范围来看并不一样。不过,58同城网上面的一个重要板块是房屋买卖、出租,虽然与房地产中介的商业模式不同,但是所经营的内容和面对的相关受众存在着重叠。鉴于58同城网的知名度,相关受众有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所以,法院判定原告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是正确的。
之前也有过类似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有一起案件——《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案》,本案中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该案的观点与本案的观点不谋而合。所以,判断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不能过于机械,对于经营范围不同、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同的,也要再思考原告与被告之间面对的受众是否相同,被告的行为是否是搭便车的行为,相关公众是否有可能产生混淆和误认等等。
另外,本案被告虽然被判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判决的执行却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如果被告尊重法院的判决,主动到工商机关修改了企业名称,那么这个判决可以得到执行。但是,如果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这项内容很难得到执行。如果法院执行该项内容,面临企业名称如何修改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拒不主动修改企业名称,法院可以如何修改,也没有规定在缺少被告本人的配合,工商机关可以如何修改这个企业名称。
这种推测不是杞人忧天,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被告被判决要求修改企业名称,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和工商机关没有任何办法,工商机关甚至不能拒绝年检(现在没有年检了,更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被告依然在用之前的企业名称做生意。
关于修改企业名称的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还要继续完善相关立法。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现成经验,比如给被告一定的时间,如果拒绝修改,企业名称会变成随机的阿拉伯数字。进行了相关规定之后,法院和工商机关会有法可依,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作者:赵虎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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