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法院判决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并要求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要求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百万元。
原标题:"王老吉"诉"加多宝"一审宣判:"加多宝"构成侵权 备受关注的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一审落下帷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二被告利用原属于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侵犯了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判决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并要求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要求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百万元。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起诉称,自2014年3月24日,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报刊媒体、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用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这种宣传明显与事实不符合,因为二被告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
二原告认为,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广药集团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两公司享有王老吉凉茶历经180余年形成的商誉。基于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答辩中,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认为,涉案广告并未给二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因此,二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关联公司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
同时,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客观真实,且涉案广告所表达的含义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结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亦未造成二原告的直接损害,因此,涉案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在审理查明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法院认为,二原告均为凉茶经营者,与二被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可能引人误解、涉嫌虚假宣传的,同行业的经营者构成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同时指出,“加多宝凉茶”如果被理解为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凉茶,则与事实相符。但是,如果被理解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则与品牌的历史不符。因为事实上,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从而认为,涉案广告语的表达方式不真实。
综合全案,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将王老吉商标有意识地进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将凝结在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之上,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利用了原属于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 编辑:IPRdaily A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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