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版权游戏,充分说明,如果一个市场都是光脚的时候,自然野蛮竞争。但凡有几个人穿上鞋时,就会以“鞋子”的名义,要求光脚者出局,要不,你和我一起穿鞋吧,那就看谁有钱买更多的鞋了。一、非常有名的两个下载站最近宣布要关闭了。一个是“人人影视”,一个是“射手网”。前者一度以提供影视剧下载而著名,后者则并不提供影视剧下载,但提供的是“影视剧字幕”。
人人影视涉嫌盗版侵权,故而它的关闭并不是很奇怪。但射手网仅仅是提供翻译好的字幕下载,并没有影视剧本身的下载,难道也侵权了?(此前在钛媒体作者在《人人影视因侵权关闭可以理解,那么射手网又缘何关闭?》也进行过讨论。)
答案很清楚:是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项下包括十几种权利,其中“翻译权”赫然在列。换句话说,如果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作品进行翻译并大众传播,就是侵权。有些著作权人会放弃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比如放弃翻译权),但一般意义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会放弃的。All Rights Reserved——这句我们经常看到的话,就表明,著作权人什么权利都没有放弃。
故而,射手网的关闭,极有可能和“侵权”有关。在这个问题的性质上,它和人人影视直接提供影视剧下载,是一样的:涉嫌盗版。
但是,从这两个网站因侵权而达成的后果来看,是截然不同的。
二、版权这个东西,从来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商业问题。大多数的侵权案子,并不是对人身权的诉讼,而是对财产权。
互联网这个多媒体,内容形式无非就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后两者的经营者远远比前两者来得更为重视自己的权利(文字图片中算是重视自己权益的大概只有小说网站,而视频的重视程度又超过音频)。无它,利益相对更大罢了。拍一部5分钟的短剧的成本,远远超过写一篇2千字的文章。更重要的是,由于利益大,视频的买卖金额都是极大的数字——曾经中国电视连续剧被炒卖到过百万一集。如果一家公司足够有钱投入足够多的版权买入,那么,它就可以以版权为武器,驱逐资本不够雄厚的竞争者。视频网站的版权储备,是实打实的资产。而那些天天发发新闻、评论的网站们,从来不会说我储备了多少条新闻、多少篇评论的——压根没把它当资产看。
所以,版权这个事,直白地说,竞争策略。大家都是光棍无产者的时候,没人会把它当回事。有些个人有产了,自然讲有产者的规矩了。人还是那个人,公司还是那个公司,从盗版者到极力主张版权,不是ta道德水平突飞猛进了,而是钱包突飞猛进了。
2009年9月,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在京启动,当时这个联盟的组织成员主要是搜狐、激动和优朋普乐发起,联合百多家权利方,主要控诉对象是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搜狐甚至启动了向优酷索赔5000万到1亿元人民币的官司。过了一个月,该联盟又再次在深圳发动了一次运动,这次控诉的对象主要针对迅雷。
沉寂了数年后,13年年底,这个联盟又动作了,这次的对象是百度和快播。颇为有趣的是,优酷的掌门人(也是土豆的控制人)古永锵坐在了搜狐张朝阳边上,一起来声讨那些万恶的盗版方。而江湖上有所谓“山寨之王”的腾讯公司,在刚刚召开的乌镇互联网大会上也开始大谈“IP”(知识产权)了。
全球对版权立法最严苛的大概就是美国人了,他们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连美国自己的法律学者都觉得有点矫枉过正了,比如莱斯格就专门写书痛批过。不过,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美国初建国时,哪里有什么正版书籍可以看,大部分都是从欧洲盗版过去的。
版权游戏,充分说明,如果一个市场都是光脚的时候,自然野蛮竞争。但凡有几个人穿上鞋时,就会以“鞋子”的名义,要求光脚者出局,要不,你和我一起穿鞋吧,那就看谁有钱买更多的鞋了。 三、著作权人,其实大多数时候,不是自然人,而是机构。
比如说,很多出版社是出版物(比如图书)的著作权人——至少和写作者同为著作权人。这本书明明是美国人史密斯写的,中国人张三想翻译成中文,史密斯同意即可吗?
不是的。一般而言,史密斯并不会拒绝自己的英文作品被翻译成中文。但史密斯无权单方面决定这个事。如果史密斯够大牌,他还可以有一定的话语权,如果不是那么大牌,这件事基本上是史密斯英文作品的出版社来决定的。
于是,你想翻译成中文的,不是你想就可以的。史密斯英文书的出版社会索要一笔费用,以换取你翻译的授权获得。
在这样的机制下,有时候会碰到这种情况:张三觉得史密斯的书很不错,打算翻译。一联系史密斯当时的出版社,后者告诉他,我们已经卖给你们中国的某个出版社了。但你就是遍寻不着这本书的中译本。道理很简单,买方买了以后,就在那里搁着了。
这种情况,在畅销书领域中还不多见,但在严肃的学术书领域中,是极其常见的事。
前文提到的莱斯格这位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对这类事深恶痛绝。他够大牌,于是他出《代码2》这本书的时候,坚持使用“CC授权,创作共用”的方式。现在张三要翻译莱斯格的书,没那个老外出版社什么事儿了,甚至不需要专门去取得莱斯格的同意。因为莱斯格已经放弃“翻译权”了。
四、我经常会表述对“现有版权制度的痛恨”这种观点,反对者通常就是那么一句话:没有版权制度,你还有啥可看的?
说这话的人,是真心不了解版权制度,连现有的版权制度都不了解。著作权项下的权利,著作权人是可以放弃的。
经过一番改造,这个世界有了“creative commons”这种东西,中文叫“创作共用”。有时候,人们根据旧有的版权的英文CopyRight,把这种新的改造过的版权体系,称之为“CopyLeft”。CopyRight通常紧跟着一句话“All Rights Reserved”(一切权利保留),但CopyLeft却在放弃部分权利,比如:各种财产权(人身权还保留,比如要求署名)。
版权制度对传播而言,是有阻碍作用的。因为通常会需要你付费。但我也不反对,对于著作权人,创造一个作品是有成本的,大家都不付费,至少娱乐产业就基本完蛋。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收益问题和传播的通畅问题,这中间需要一个平衡。而CopyLeft,从目前来看,是一个不错的折衷方案。
五、我们回到文头的这两个网站来。
人人影视从事的影视剧下载,这对著作权人的伤害太大。假设推到一个极端情况:所有的影视剧,都可以在网站上免费下载,那么影视业就此覆灭,大概不算什么过于夸张的表述。影视剧免费下载是把著作权项下的所有财产权全部给侵占了的。
但射手网对著作权人的伤害没有那么严重。它只是提供了翻译好的字幕下载。谁也不会认为看完了字幕就等于看完了这部影视剧。同样假设推到一个极端情况:所有的影视剧翻译字幕,都自射手网上有下载,那么影视业就此覆灭,也未免太过夸张。
从商业角度来说,射手网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伤害结果微乎其微。而它带来的好处是很大的:真有人拿着这个当英语学习文本的。还有一种情景是:看完了一部剧,想写写心得或剧评,有了独立的字幕文件,大概就不需要再回过头去跳着找影视剧里的相应场景了。
在现有的版权制度下,的确,射手网有侵权的嫌疑。但所有的制度都不见得非要永久执行下去。时代的变化而导致制度产生改变,是极其正常的事。
我并不想为射手网喊冤,但我想说的事是,现有版权制度该改改了。一部影视剧为什么还一定要死守着“All Rights Reserved”呢?字幕翻译权这个部分,用“创作共用”有什么不好呢?字幕网民自行翻译免费下载,对影视剧著作权人,又有多么了不得的伤害呢?
至于说,当一切影视剧都正版化了由引进方自行配上字幕后,类似射手网这种网站存在的必要性也就不大了——这个就让市场自行去调节吧。
来源:钛媒体 作者:魏武挥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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