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招商规则生变 --提高商标使用年限
IPRdaily特约撰稿人:乔万里
【小D导读】
导语:2014年10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天猫商城重新发布了《天猫2014年度招商资质细则》并于当日实施,新的细则中,天猫对于开店企业资质、品牌资质以及申请入驻行业资质标准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门槛普遍大幅提高。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3.19日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 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B2C网络零售市场(包括平台式与自主销售式),排名第一的依旧是天猫商城,占50.1%;京东名列第二,占据22.4%;苏宁易购达到4.9%,位列第三。占据中国B2C网络零售市场半壁江山的天猫商城提高入驻门槛,无疑将在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上下游各相关产业链产生重大影响。
门槛及影响 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服装、箱包、户外、家具、家纺、化妆品、家装等基本涵盖日常消费的类目均设置了“一般纳税人”门槛,根据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小规模纳税人及众多中小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条件、资质及场所通不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查验,众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家被排除在天猫商城门外。
注册资本 在鲜花速递、花卉仿真、绿植园艺等类目经营的商家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在基础建材、家装主材、电子、电工、五金工具等类目经营的商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在服饰、箱包、运动、户外等类目经营的商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在化妆品类目经营的商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虽然,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金融保险等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实行实缴制的除外),但认缴不意味着可以不缴,股东认缴、公司成立之后仍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缴纳时间、金额与方式等,及时足额地缴纳出资。
虽然,股东在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而一旦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注册资本上限的提高,对商家及其股东都是一种制约和监督。
经营年限和商标状态 在家具、家装、家纺等类目经营的商家须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满一年,且使用的商标须为注册商标;
在服饰、箱包、运动、户外等类目经营的商家须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满两年,且使用的商标须为已核准注册两年以上、一年内未发生转让的商标;
在化妆品类目经营的商家须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满三年,且使用的商标须为已核准注册三年以上、两年内未发生转让的商标。
与人身关系越紧密、侵权纠纷越多发的行业,经营年限和使用注册商标期限的要求越高。
与人身关系紧密、侵权纠纷多发的家具家装家纺等日常消费商家,要求变高;与人身关系更为紧密的服饰、箱包、运动、户外等类目商品大都随身或贴身穿戴,要求已然严格;而与人身关系极为密切的化妆品类目,大多直接接触皮肤、面部、眼睛等,对身体和五官器官的影响更为直接,要求持续合法经营不低于三年、已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两年内未发生过转让,稍显“苛刻”。
3、其他要求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业类目还有:食品、母婴产品、医药保健品、珠宝配饰、汽车及配件、家用电器、3C数码、个性定制设计服务、住宿机票类店铺等。而图书音像、休闲娱乐和部分旅游领域的商家可使用已递交申请一定期限的商标。
因此,合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一定年限、持续使用注册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市场主体,所受冲击最小。
点赞 首先,天猫商城新的招商细则实施,必将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为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消费者可以从中受益;其次,在打算新入驻天猫的商家群体中必将掀起一场革命,众多中小商家或增加注册资本、提前储备注册商标,或蓄势待发等待经营年限和商标使用年限符合要求,毕竟规范自身经营;再次,天猫商城定位为“正品保障”,尤其在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之后,对知识产权的规范会更加严格和迫切,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和减少每年庞大数量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最后,它也从侧面向尽可能广泛的市场主体传播了诚信原则、契约精神及更值得赞赏的品牌意识、知识产权重要性!因此,为天猫点赞!
思考 天猫规则本身是对天猫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该“格式条款”必然无法避免--其加重交易相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规避自身风险等情形,对触犯“禁止条款”的商家,天猫还有权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措施,这是否算某种意义上的“店大欺客”呢?
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无论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还是“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都足以推定天猫商城在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任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倾向于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至于天猫商城有没有滥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现实是,新成立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卖家,入驻天猫已高不可攀,很显然,他们丧失了某种公平竞争的机会,不是吗?
作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乔万里律师 图片来源:天猫商城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小秘书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 ■小秘书【小D】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添加验证请说明供职单位+姓名) ■添加可获得更多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知识产权界最大云社区【IPer社群班级】与全球知识产权优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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