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黑白商标及彩色商标的新规范 IPRdaily特约作者:王东芳 【小D导读】
近期黑白商标在欧盟的保护范围和效力受到了质疑。建议商标权利人重新审视自己的商标清单,确认本次变化是否影响到自己的商标。
欧洲商标和外观网(TMDN.org)最近发文公布了一个新的规范,该规范已于2014年7月16日在所有参与该规范制订的欧盟国家及OHIM生效。瑞典、丹麦及挪威因法律限制未参于制订该规范,意大利、法国和芬兰亦未参与。该规范旨在统一欧盟各国商标局在黑白或灰度商标保护范围上的不同做法。该规范同样适用于悬而未决的商标及程序。
OHIM及很多国家局之前的做法是:黑白商标一旦注册,相应的彩色商标也会得到保护。
新规范下,只有当色彩差异不明显时,彩色商标才可以被视为与黑白商标相同。差异不明显是指具有一般观察能力的消费者只有在两种商标放在一起比较时才能发现的差异。发文中给出了一些明显差异和不明显差异的示例,可参考:https://oami.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about_ohim/who_we_are/common_communication/common_communication_4/common_communication4_en.pdf. 从示例中可以看出一些很小的差异也被认为是明显的。
新规范适用于三种情况:1)要求优先权;2)驳回的相对理由;3)判断是否有实际的使用。详见下:
1)要求优先权:彩色商标要求黑白或/和灰度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时,只有在颜色差异不明显以至于普通消费者不会注意到时,才可以视为是相同的商标。
2)驳回的相对理由:在先注册的黑白或/和灰度商标不构成与在后申请的彩色商标近似,除非颜色差异不明显。
3)异议及无效程序中对实际使用的判断:黑白或/和灰度注册商标在使用时如果是带颜色的,可以视为是对商标的实际使用,前提是颜色的变化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本规范提供了以下的标准: -文字或图形元素完全一致且为主要的显著特征; -对比度明显; -颜色或颜色组合不属于商标的显著特征;且 -颜色不是影响商标整体显著性的主要原因。
所以,以黑白形式注册的商标使用时如果是彩色,可能会导致权利人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从而使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考虑到以上这些变化,建议商标权利人尽快重新审视自己的商标清单(特别是已经注册超过5年的商标,因为这些商标可能需要在异议或无效程序中证明商标有实际使用),对于以黑白形式注册但使用时带颜色的商标,应考虑重新递交彩色商标申请。在递交新的商标申请时,应考虑不只递交主用色商标申请,也要考虑递交黑白或灰度版商标,以便在未适用本规范的国家保护到各种颜色变化的商标。
请注意新规范不会影响到侵权案件。
作者简介: 王东芳是美国Ladas & Parry知识产权律所的律师、中国首席代表。2005年加入华为,一直处理海外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对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策略和申请实务有深入的理解和实操经验,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评审、交易及诉讼方面也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她还是商业软件和自由软件管理方面的专家。加入Ladas & Parry律所之后,王东芳负责Ladas在国内的业务管理,同时给客户提供咨询及培训服务。
作者:王东芳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小秘书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 ■小秘书【小D】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添加验证请说明供职单位+姓名) ■添加可获得更多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知识产权界最大云社区【IPer社群班级】与全球知识产权优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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