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习大大去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火了;随后,商标维权起诉济南庆丰,输了。纵有”尚方宝剑“,最后还是法院说了算!去年,随着“主席套餐”在全国走红,“庆丰包子铺”也一夜爆红。北京庆丰包子铺准备在山东省济南市开设庆丰包子铺连锁店时,却因遭遇济南一家同名为“庆丰”的餐饮企业而受阻,因此,北京庆丰包子铺认为济南庆丰对其侵权,要求济南庆丰停止使用“庆丰”商标,并赔偿相关损失50万元。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济南市同名为“庆丰”的餐饮企业未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涉案“庆丰”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庆丰包子铺进军济南受阻起诉济南庆丰
对此,济南中院一审查明,1986年6月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庆丰包子铺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地址西长安街122号,开业日期1956年,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面食。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颁发给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经营地址西安门大街85号,成立时间1982年1月5日,经营范围面食(含流质食品、冷荤、凉菜),零售酒,饮料。2007年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北京庆丰包子铺。2009年6月24日,济南庆丰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庆丰,经营范围餐饮管理及咨询。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北京庆丰包子铺起诉济南庆丰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类:一、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济南庆丰公司在其网站设立“走进庆丰”等栏目,在经营场所打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横幅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北京庆丰包子铺起诉的第二类侵权行为,因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与其使用环境一致,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
本案的焦点在于北京庆丰包子铺起诉的第一类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官表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由文字、图形等组成要素构成,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及于全国。企业名称是区别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专用权受限于其企业名称核准的行政区划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基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的不同,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产生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是否合法,须依法具体判断。
就本案而言,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始于2009年6月24日,其经营地域为济南。两涉案商标分别核准于1998年1月28日和2003年7月21日,北京庆丰包子铺无证据证明在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企业名称时,其经营地域和商誉已经涉及或影响到济南和山东,亦无证据证明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企业名称有假借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可能。
同时,北京庆丰包子铺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有将北京庆丰包子铺、济南庆丰公司误认或存在误认的可能。故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具有合理性,并未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省高院:“庆丰”字样两家企业都可以用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后,北京庆丰包子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关于商标侵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北京庆丰包子铺主张保护的商标有两个,即繁体庆丰文字商标和简体老庆丰文字拼音商标。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其次,将被控侵权标识“庆丰”与繁体庆丰文字商标比对来看,二者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商标;将被控侵权标识“庆丰”与简体老庆丰文字拼音商标比对来看,被控侵权标识仅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的“庆丰”二字相同,与其他的文字拼音部分也不相同。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知名度主要限于北京地区,其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山东及济南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济南庆丰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侵害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涉案商标权。
关于济南庆丰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首先,涉案商标为繁体庆丰文字商标及简体老庆丰文字拼音商标,济南庆丰公司的企业字号“庆丰”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其次,北京庆丰包子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商标在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作为企业字号时在山东及济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济南庆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当,应予纠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天册 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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