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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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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3天前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文旨在解析美国专利申请体系中的信息披露声明制度,帮助申请人全面理解此次调整,确保美国专利申请的顺利推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健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


随着科技创新的日新月异,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全球范围内的创新主体纷纷加强专利申请布局,而海外专利布局已成为国内申请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关键一环。在众多国内申请人选择的海外专利布局国家中,美国赫然位居前列。美国专利申请体系中的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简称IDS)制度,作为一项独特且至关重要的环节,引起了申请人的广泛关注。鉴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最新发布的通知,自2025年1月19日起,信息披露声明(IDS)的提交将采用全新的收费模式。本文旨在解析这一新规,帮助申请人全面理解此次调整,确保美国专利申请的顺利推进。


一、履行信息披露声明(IDS)义务的重要性


专利申请的本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并确保最有效的专利审查,《美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37 CFR§1.56规定,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审查相关的每个人都负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其已知的、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即递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声明(IDS)义务对于保护专利权益至关重要。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二、当前实践与规则更新


在实际准备递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过程中,所需提交的对比文件大多源自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同族申请在撰写和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族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提交给专利局的对比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1]

截至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收费政策保持不变,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获知的现有技术文献则无需缴纳官费,与对比文件数量无关。故,依据当前实践,大多数申请人倾向于提交所有已知的现有技术文件,力求详尽无遗。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今年年末发布的公报中表示,实际上,这些IDS文件中包含了许多与本专利相关度较低或是重复的内容。鉴于大量涌入的IDS文件给审查员的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自2025年1月19日起,将在原有的规则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数量实施分级收费制度[2]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数据,约87%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对比文件数量不超过50项。在剩余13%的专利申请中,大约有5%的专利申请含有51至100项对比文件,4%的专利申请则包含101至200项对比文件,而仅有4%的申请,其对比文件数量庞大,超过了200项[2]

由此可见,在实际申请过程中,大部分专利申请能将对比文件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但仍有部分申请因技术领域复杂、市场竞争激烈、同族申请众多等原因,而产生大量对比文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交叉融合。例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科学等领域的交叉融合已逐渐成为常态。在审查这类专利申请时,审查员可能需要同时引用多个不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文献,以全面评估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应对策略


面对这一新变化,如出于控制费用的目的,申请人则需审慎评估当前已知的现有技术文件是否有必要提交IDS。


1.母案中的对比文件无需重复递交


当前,有许多申请人选择在美国专利申请母案授权后再继续递交美国分续案。秉着应交尽交的原则,这些申请人还会选择将母案递交过的IDS以及美国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提到的对比文件,再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递交。


此次公报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特意强调,针对分续案,申请人无需再将母案中已被考虑的IDS文件重复递交。母案中已递交过的对比文件与美国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在分续案中都会自动被审查员考虑,且不会被计算在分续案递交的IDS文件数量中。这一利好消息将大大减轻美国分续案的信息披露声明(IDS)工作。


2.排查对比文件同族


在专利的全球布局策略中,许多申请人会针对同一发明或创新方案,进入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各个国家或地区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往往可能源自基于同一发明构思的同族专利申请。本着应交尽交的原则,多数申请人通常不会考虑新引用的对比文件之前是否已经交过其同族专利。然而,随着新规则的出台,适当的排查工作可为申请人节省一定的费用。


以一件PCT国际专利申请为例,该申请同时进入了美国、韩国和日本。在韩国的首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A,代理机构据此就同族美国专利申请提交了IDS请求。随后,在日本收到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又引用了对比文件B。经核查,对比文件B与对比文件A实为同族申请,两者涉及的创新方案高度相似。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不再重复提交对比文件B。


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会经常出现新引用的现有技术与先前提交对比文件为同族的情况,及时进行排查此类情况减少重复递交,可以有效地控制信息披露声明(IDS)可能产生的费用。


3.按对比文件类别进行判断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检索报告或专利审查意见等中,审查员会对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会进行分类处理。


具体而言,对比文件通常被划分为X、Y、A、PX等几个类别。例如,X类文件单独即可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Y类文件则需与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才能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产生影响;A类文件为背景技术文件,主要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相关现有技术;而PX类文件则特指该申请的优先权文件本身。


当面临递交的对比文件数量即将达到需支付额外费用的临界点时,出于对费用的考虑,申请人可以以此为参考,在与代理律师充分评估后,基于实际情况,选择优先递交会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产生较大影响对比文件。


四、结语


随着2025年IDS新规的即将实施,申请人需清楚盲目地递交全部现有技术文件已不再是最佳的选择,通过审慎评估现有技术文件的相关性、合理利用审查员的分类标准、有效排查同族对比文件以及放弃在分续案中重复递交母案中的对比文件,可以确保申请人在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声明(IDS)义务的同时,有效地节省成本,提高流程效率。


总之,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声明(IDS)流程虽复杂,但只要我们紧跟规则变化,深入理解其实质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便能够顺利跨越这一障碍,为专利的成功申请与未来的法律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在美国专利申请中的IDS流程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注释:
[1]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7/chapter-I/subchapter-A/part-1/subpart-B/subject-group-ECFRd0f79bc8d99d445/section-1.56.
[2]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4-11-20/pdf/2024-268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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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


(原标题: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健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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