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对拥护知识产权的人而言有个利好的消息,英国《知识产权法案》已获得皇室御准。正如之前报道的,最有趣的一些变革是关于外观设计法的,如对商业活动中公然抄袭已在英国注册的外观设计行为采取刑事制裁,以更省钱的方式就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已注册外观设计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在所有权和在先使用权方面与欧盟外观设计法保持一致,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提供意见服务,以此补充现有的专利服务。 虽然法案现在已正式成为法律,但大多数条款要直到2014年10月1日才能生效,而其他则到2015年才能生效。 刑事制裁:在特定情况下,在商业过程中蓄意复制在英国或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将被定为刑事犯罪,这使英国的外观设计执法措施与版权和商标一致。 相比民法中的标准评估,刑事行为中的侵权评估要更严格。例如,必须要确定在外观设计注册后发生了复制外观设计的实际行为。但在提起有关外观设计侵权的民事案件时,仅需要证明问题产品与已注册外观设计相似并创造了一模一样的整体印象便可。在刑事案件中,还需要证明涉嫌侵权者在未经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知道或有理由认为外观设计已被注册或已注册的外观设计遭到蓄意复制。在评估一件刑事案件时,法院要考虑的事情包括: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是涉嫌侵权的外观设计的出发点,而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这个根本不是问题所在。 因此,任何非故意使用已注册外观设计的行为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待处理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一起民事案件的情况可能相对较少,但对商业活动中的公然复制行为而言,能大力严格执行注册外观设计权也是一件好事。 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复制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刑事罪犯将被监禁至多10年并被处以罚款。 较低的诉讼成本:当英国知识产权局做出外观专利的裁定时,此时上诉权就归英国法院管辖。新法规定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而非法院提出上诉。那些可能被指定审理此类上诉案件的人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如知识产权律师。 该系统在抗辩英国知识产权局所做的商标裁定中已有体现。这是一个积极的举措,因为向指定的人提起上诉可能比向英国法院提起上诉要更快捷、更不拘礼节并且成本更低。 所有权:传统而言,当一个外观设计被代理时,未在英国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和在英国注册外观设计权的所有权默认归委托此外观设计的个人或公司所有。该情况将发生改变,除非存在一个相反的合约条款,因此新的默认情况是设计者将拥有外观设计权。这使英国法律与欧盟外观设计法的等效规定一致,同时还确保了与英国版权法的所有权条款一致。显然,这些关系紧密的权利的最初所有权不应落在不同当事人手中。 因此,使用外观设计机构服务的公司特别要注意任何委托创作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归设计者所有,除非存在一个相反的权利转让或合同条款。 善意的在先使用:新法规定了继续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权利,尽管该设计之后被注册为外观设计并归第三方所有。只要善意地做了相关准备工作,新法允许该外观设计在注册后被继续使用。 这一变革与欧盟法律相符,关于在先使用权有一个等同措施。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侵权的例外情况相对有限。法律只是规定继续使用外观设计的程度与外观设计被注册前的使用程度相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某外观设计在英国被注册前善意地将该外观设计使用在T恤上,该公司可继续这么做,但不能将该外观设计使用在其他的物品上。 私人和非商业化使用:新的条款允许在个人行为、实验和教学情景中使用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这意味着个人行为,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以及用于教学目的的众多行为并不侵犯英国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出于实验目的的例外行为有望激励创新,因为人们可通过使用已有的外观设计激发灵感。 不知情侵权:个人在不知情情况下侵犯在英国注册的外观设计所面临的经济责任也发生了变化。如果行为人证明在侵权之日他并不知被侵犯的外观设计已注册,而且他没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设计已被注册,那么该行为人就是一名无辜侵权人。现有法律不允许向在不知情情况下侵犯已在英国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人寻求经济救济(损失赔偿或利润占比)。 目前,根据修订法律,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所有者能向不知情侵权者索求部分或全部侵权利润。这使英国法律与欧盟法律很接近,根据欧盟法律,可向侵犯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不知情侵权人索求损失赔偿和/或利润占比。 意见服务:法案还为外观设计规定了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服务,与专利已有的服务相同。意见服务由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供。该服务包括对在英国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有效等问题提出意见。 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海牙协定》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目前,在英国的企业可利用该系统,因为欧盟签署了《海牙协定》。但是,英国本身并没有签署,这意味着如果要获得英国保护,必须把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纳入进来。 法案还规定了允许英国签署《海牙协定》的条款。这有利于人们利用国际体系获取仅覆盖几个具体相关领土而非整个欧盟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因此,该体系有利于节省成本,有助于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利用该系统。(编译自mondaq.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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