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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专利、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更多体现了一种灵活性设计,试图通过登记程序为数据确权提供基础支持,同时避免因绝对排他权设立而阻碍数据的合理流通与创新利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宝鑫博士
目 录
一、引言
二、数据专用权的概念与制度构想
三、数据存证的实践挑战与应对策略
四、数据存证与数据专用权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引言
1.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的出台
在当下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第五大新型生产要素”[1],其在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和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然而,数据具有无形性、高流动性、易变化性等特征,同时大量数据的独创性较低,这使得数据权益的保护和利用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数据进行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又必须避免因过度保护而阻碍数据的合理流动和创新利用。
基于这一背景,上海市发布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数据存证与权益保护进行了初步探索。办法内容涵盖了登记主体、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核心要素。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登记主体;登记对象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收集,并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后,具有商业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未公开数据集合;登记内容则涉及数据的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规模、更新频率、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及样例数据等。
《办法》并未明确赋予数据以传统知识产权中的独占性权利。相较于专利、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办法》更多体现了一种灵活性设计,试图通过登记程序为数据确权提供基础支持,同时避免因绝对排他权设立而阻碍数据的合理流通与创新利用。
2.知识产权登记赋予数据专有权
从这一制度设计出发,笔者引入当前对于数据的保护模式——“数据专用权”这一概念,以探讨其在现代法律框架中的应用与实践。不同于专利、版权等以“绝对排他性”为核心的传统知识产权,“数据专用权”强调对数据的合法占有、合理使用以及在特定范围内的排他性保障,而非绝对排他性的权利设定。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合法持有”与“专有使用”,即通过确权与登记机制,确保数据持有者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使用权与排他权,但同时兼顾数据资源的高流动性与共享价值。
笔者引入“数据专用权”概念,可以进一步完善数据权益保护体系,推动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流通与高效利用。通过确权、登记、存证等手段,赋予数据持有者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弱排他性的制度设计,确保数据创新利用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二、数据专用权的概念与制度构想
(一)数据专用权的内涵与现状
1.医药行业实践: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启示
药品数据专有权是基于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验证机制所衍生的特殊知识产权类型。药品数据并未被现行法律列为具体的知识产权客体,而是被归入“兜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类目。
在实践中,为确保药品的安全与有效性,制药企业需在上市审批阶段提交大量药品相关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往往需要巨额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投入。若未给予制药企业一定的数据专有权保护机制,其可能因担心核心数据的泄露或不公平利用,而选择不对社会公开或完全保留部分关键性数据。这种情况不仅会阻碍公众合理用药需求的满足,还可能影响整个药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使制药企业在获取药品上市安全有效性数据过程中所付出的巨大投入得到合理回报,国际社会在药品领域逐步构建了针对数据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呈现出由禁止药品数据不公平的商业利用的内容保密模式向专有权利市场 独占的内容公开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2]
通过对药品数据专有权的制度设计,确保制药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获得合理回报,同时推动数据的共享与合理利用。具体而言,这些保护机制经历了从“数据内容保密模式”向“专有权利市场独占模式”的转变。这一实践为“数据专用权”的提出提供了重要启示:既要对数据权利提供合理保护,也要确保其能够流通并被合理利用。
2.数据“专用权”与“专有权”的核心区别
在数据权益的保护中,“专用权”与“专有权”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分不仅涉及理论层面的概念划分,还关系到数据资源在实际使用中的保护方式和流通模式。
从传统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专有权”通常强调权利的独占性保护,例如商标中的“专有权”即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保护模式适合具有独特性、稀缺性和明确权属的权利标的。然而,在数据资源的保护上,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往往伴随着多方参与以及跨场景应用,其共享性和可复用性特征使得传统的“专有权”模式并不完全适用。
相较之下,“专用权”更适合当前数据保护的实际需求。数据的“专用权”强调在特定情形下的许可使用,通常基于合同约定或授权机制实现。例如,一家机构可以允许其他主体在明确的范围内使用其数据,但这种授权使用并不具备排他性。类似于商标领域中“专用权”的逻辑,数据专用权通过有条件地开放,平衡了数据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二)数据专用权的发展路径
1、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
作为非物质性财产权,数据权与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使用权基础。但知识产权作为“专有的权利”和一种“合法垄断的权利”,具有“独占使用”和“绝对排他”的效力特征。而数据制作者对其加工、处理的数据产品虽享有一定的实际控制和经营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行使不具有“垄断”“独占”的状态。[3]
其次,数据难以纳入传统知识产权的调整范畴。学界普遍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对象主要是衍生数据,而非原始数据。衍生数据的核心在于对数据要素价值的挖掘,而非简单的数据重组,因此往往缺乏独创性的体现。在著作权的视角下,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衍生数据的表达形式,而非衍生数据本身。另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也不属于专利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数据本身并非利用自然规律所形成的产品或技术方案。此外,数据知识产权也无法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它不属于图形、声音、气味等标记性元素。[4]
2、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并列与互补
数据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关系是并列而非取代,它们在不同的维度上共同发挥作用。《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关于说明书的充分公开要求中明确说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具有“黑匣子”特性,为了达到专利法中对发明公开的充分性要求,申请文件必须详细说明所用数据集的来源、采集方法、预处理方式以及实现发明的技术路径。可见,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中,数据不仅是算法实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评估发明创造性和专利价值的重要依据。
从数据和专利的角度,数据专用权与专利权形成了互补关系。专利权强调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而数据专用权则聚焦于数据资源的专属性保护。数据的登记、授权和使用规范化,能够为人工智能等高技术领域专利申请中“充分公开”要求的实现提供支持,使得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更加完备和清晰。
3、数据专用权对产业创新与市场竞争的促进作用——以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为例
人工智能的发展最为离不开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数据的获取、使用与保护则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数据专用权的实施可以促进数据的合理流通与共享,通过合法授权机制降低数据获取的成本和风险,从而使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算法优化和技术研发。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获得授权的数据资源可以让其参与高价值数据集的使用,在技术研发中实现技术突破,避免因数据资源匮乏而被竞争对手超越。
此外,数据专用权还能有效缓解数据垄断问题,防止少数大企业通过控制高价值数据资源形成市场壁垒。以医疗AI为例,规范化的数据专用权制度能够保障医学影像数据的合法使用。通过授权机制,企业可以使用大量经过匿名化和预处理的医学影像数据集进行模型训练,从而提高疾病检测的精度和效率。同时,数据专用权的制度化还将促进数据来源的多样化,使各行各业的数据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三、数据存证的实践挑战与应对策略
(一)数据产权模糊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1、数据产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探索
数据本身的多维特征使其产权归属难以界定,尤其在数据使用与交换的过程中,常缺乏明确的法律框架来保障合法使用和数据安全。数据存证制度有助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作为初步确权的手段,减轻法律争议中的证据负担。但其并不能完全解决数据产权的界定问题。为了有效保障数据使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存证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属确认,而是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对数据存证提供全面的定义,实际操作中依旧有一定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为了更好地解决数据产权争议,数据存证应当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深度融合,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提升数据争议解决的透明度和效率。此外,司法机关在数据产权争议中的角色也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数据确权过程中,如何运用数据存证作为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未来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二)数据存证与商业秘密
在数字化和信息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具有类似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尤其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和使用方式变得日益复杂,商业秘密保护的数据类型也发生了变化。
传统上,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集中在较小规模的、特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如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这类“小数据”易于界定并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如何将大规模数据集合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大数据由于其规模庞大、动态变化和多样性,往往面临更复杂的法律认定和保护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得到商业秘密保护。诸如实时数据、用户信息数据库等已经被一些案例认定为商业秘密,表明大数据仍具备获得保护的可能性。我国法院在处理数据商业秘密案件时,逐渐扩展了对大数据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在涉及数据动态变化特征的案件中,法院已经将其认定为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5]
数据存证作为数据权属的初步确认工具,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尤其是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通过数据存证,可以为数据的合法使用提供一个可信的证明,同时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对于大数据的保护,尤其是实时数据和动态数据,数据存证可以有效地记录数据生成的时间、使用和变动轨迹,为后续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可靠证据支持。此外,数据存证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还能够在法律纠纷中提供更多维的证据,提升数据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三)数据存证在AI时代的潜力
举例而言,新能源行业是中国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其核心竞争力是创新,中国企业在制造领域实现了许多创新和技术变革,使得新能源行业的制造变得更加复杂且具有全球竞争力。宁德时代公司自成立以来的13年间,乘着中国新能源转型的东风实现跨越性发展并快速跻身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新能源行业包括其他制造企业在过去几十年积累了海量的生产数据,然而目前生产制造的数据并未制作成一个数据集,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未能跟上中国制造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比如普通的生产数据无法界定为商业秘密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外,数据只有在转化为大数据后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但目前中国的生产制造企业大多仅限于内部使用自己的数据,缺乏流通。如果数据成为信息孤岛,其价值便会大幅降低。[6]
企业不愿意分享数据的原因无非认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数据方面可以参考专利的立法宗旨,即通过公开信息来换取保护。数据领域也可以通过新的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实现数据各方利益的最佳均衡,并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数据存证与数据专用权制度的未来展望
1.数据存证制度对数据产权体系发展的贡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把数据定位为第五大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已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和媒介,在数字经济时代依法依规用好用活用足数据,是企业提升可持续创新能力、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保障,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在第二十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表示,“数据具有鲜明的无形性特征,其又具有高流动性、易变化性的特点,并且大量数据的独创性也比较低。基于这些特点,一方面要适用知识产权理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建立权益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又不适宜建立像物权那样的独占权给予强保护,以免对数据合理流动造成限制。基于此,我们提出了建立一种赋权登记或者“登记赋权+行为规制”的模式和思路,既建立一种有限排他性权利,以行为规制的方式规制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但是也不禁止他人依法依规获取并且加工形成的同样数据”。
因此,数据存证制度为数据产权的规范化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通过数据存证,可以在数据创作和使用过程中为数据建立初步的权利归属,从而为数据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这一制度不仅通过明确权利归属保护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还通过行为规制,防止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因此,我们提出了结合“登记赋权+行为规制”模式的思路。这种模式既能够为数据所有者提供有限的排他性权利,又允许他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地获取和使用数据,以此推动数据的高效流通和创新应用。
2. 数据专用权如何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框架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作为核心资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中,数据的专用权仍处于探索阶段。为了有效保护数据的经济价值和创造力,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亟须进行一定的完善。
数据专用权的建立应当借鉴现有知识产权框架的优点,同时结合数据的特殊性。首先,数据专用权可以通过明确的数据存证与注册机制,赋予数据生产者对其数据的专有控制权。其次,为了避免数据滥用和过度保护,数据专用权应当具有限制性,即数据的合理流通和共享应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障。最终,完善的专用权制度不仅能保护数据创作者的利益,还能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再利用,推动数据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和AI技术应用的背景下,确保数据能够在合法、安全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价值。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对数字时代创新业态的快速反应,有着“政策先行”“实践先行”的鲜明色彩。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指引下,我国正在有序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未来,数据存证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数据产权争议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数据交易领域。[7]为此,我们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框架,推动数据存证技术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加高效地支持数据产权的确权和保护。此外,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如何在保持数据流通和创新的同时,保障数据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课题。
注释: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把数据定位为第五大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已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和媒介,在数字经济时代依法依规用好用活用足数据,是企业提升可持续创新能力、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保障,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程文婷. 试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演进 [J]. 知识产权, 2018, (08): 82-96.
[3]吴汉东. 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J]. 法商研究, 2024, 41 (03): 3-16. 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4.03.001.
[4]吕铁,李冉. 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赋能传统要素的视角 [J]. 学习与探索, 2022, (09): 108-117.
[5]吕炳斌.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商业秘密模式抑或数据库模式 [J]. 知识产权, 2024, (06): 62-79.
[6]吕铁,李冉. 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赋能传统要素的视角 [J]. 学习与探索, 2022, (09): 108-117.
[7]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2022年11月17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1064号,2023年12月21日发布。
参考文献:
【1】程文婷. 试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演进 [J]. 知识产权, 2018, (08): 82-96.
【2】吴汉东. 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J]. 法商研究, 2024, 41 (03): 3-16. 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4.03.001.
【3】吕铁,李冉. 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赋能传统要素的视角 [J]. 学习与探索, 2022, (09): 108-117.
【4】吕炳斌.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商业秘密模式抑或数据库模式 [J]. 知识产权, 2024, (06): 62-79.
【5】吕铁,李冉. 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赋能传统要素的视角 [J]. 学习与探索, 2022, (09): 108-117.
齐宝鑫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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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看数据存证与数据专用权的制度探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宝鑫博士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看数据存证与数据专用权的制度探索(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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