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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

行业
阿耐7小时前
“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鸿星尔克 VS 鸿星而克。”


大到科技发明,小到摄影作品,知识产权是守护“智慧结晶”的隐形保镖。为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延平法院开通“延之有理”知产专栏,一个个身边案例,带你看法律如何“亮剑”规范涉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保护创作者权益,激发创作热情。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经营者对此大多有较为充分的认识

但使用近似商标这一“搭便车”“蹭名牌”的行为

是否也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延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鸿星而克”与“鸿星尔克”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法认定案涉情节中的商标

近似亦构成商标侵权

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案情简介


“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运动服装和各式运动鞋等,该公司注册取得了“鸿星尔克”相关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上述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冯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网店,所售的24件商品的名称使用了“鸿星而克”四字,如“鸿星而克品牌特价真皮老爹鞋女2022年冬季新款加绒休闲运动鞋百搭”“鸿星而克断码特价真皮小白鞋女2022新款秋冬百搭爆款女鞋平底板鞋”等。各商品售价在58-78元不等,总销量400余件。鸿星尔克公司为取证在冯某某经营网店购买“鸿星而克真皮女鞋运动鞋女2022冬季新款轻便跑步鞋休闲鞋老爹鞋”一双,收货后确认该商品并非鸿星尔克公司生产,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某赔偿2万元。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冯某某未经鸿星尔克公司许可,在所经营网店售卖的商品名称上使用了“鸿星而克”四字,与“鸿星尔克”商标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基本相同,可以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其次,冯某某所售商品与“鸿星尔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但并非鸿星尔克公司生产,根据商品评价,可以认定已造成部分消费者混淆。综上,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外,鉴于鸿星尔克公司因该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冯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规定,综合考虑冯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售卖商品的价值、数量、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鸿星尔克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冯某某应赔偿鸿星尔克公司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


本案的侵权行为系一种较为常见的侵害商标权的情形,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具体来说,本案中冯某某在相同种类但并非鸿星尔克公司生产或许可的商品上,使用了与“鸿星尔克”商标相近似的“鸿星而克”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难以识别或区分,已经或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所以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为:两个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两个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消费者借商标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有悖诚信原则,不得抱有“蹭名牌”的心理,运用商标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生产、经营者自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原标题:「延」之有「理」丨从“鸿星而克”看知产纠纷)


来源:延平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鸿星尔克”起诉“鸿星而克”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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