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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提升首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特设立“呼知有声”专栏。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在“呼知有声”专栏发布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以“法官说法”形式释法析理、答疑解惑。
销售毛毯被控专利侵权
“现有设计”抗辩化解争端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市场活跃度高、从业人数多等特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会被列为被告。在审判实践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被判侵权、赔偿损失的案例也较多。被控专利侵权该如何应诉?被控专利侵权就一定面临巨额赔偿吗?下面的案例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宁某公司系“羊绒毯(繁花似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某公司发现某锦工作室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羊绒毯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几乎无差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某锦工作室应诉后,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同时主张自己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羊绒毯(繁花似锦)”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是2021年2月9日。某锦工作室抗辩构成现有设计的理由包括:1.2020年11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某顾客发送与被控侵权产品图案无明显区别的图片咨询购买毛毯;2.2021年1月19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某用户购买毛毯,其中所发视频和图片有与被控侵权产品图案无明显区别的毛毯;3.微信某用户朋友圈展示的毛毯图片中,其毛毯花色与被控侵权产品图案无明显区别;4.快手某用户2020年7月24日发布视频作品中的毛毯花色与被控侵权产品无明显区别;5.证人证言。上述微信聊天中的图片及微信朋友圈发布时间早于案涉专利申请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称的“现有设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专利均为羊绒毯,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设计包含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要点,二者几乎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设计系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与案涉外观专利设计相似的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某锦工作室提举的微信聊天中的图片及微信朋友圈发布时间早于案涉专利申请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某锦工作室关于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某锦工作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案涉专利权的行为,亦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判决:驳回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有设计,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锦工作室被诉专利侵权后,积极应诉,搜集整理生产、销售中完整详实的证据,提出不侵权抗辩,最终被法院采纳,生效判决认定其不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某锦工作室的以下做法值得学习借鉴:1.及时保全证据;某锦工作室委托公证处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状态、用户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作品等实施了证据固定。2.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出处、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交易记录。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守法合规经营是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基本要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既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侵权行为,又要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对制造、销售的商品之上是否包含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判断的,建议详细了解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形成并保留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票据。一旦被诉专利侵权,也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收集证据提起诸如先用权、权利用尽、合法来源等抗辩,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合法来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销售毛毯被控专利侵权,“现有设计”抗辩化解争端)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销售毛毯被控专利侵权,“现有设计”抗辩化解争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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