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从欧盟到中国、从盖板到基板,康宁公司还有哪些行为应被行业监管审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一周之内迅速妥协,是早有准备还是另有隐情?
11月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康宁公司展开正式立案调查,认为其在便携式设备显示屏玻璃市场,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盖板玻璃市场存在构成欧盟竞争法下滥用支配地位的嫌疑(详见“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康宁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引发国际关注”),这一事件引发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短短三周,上述事件就有了新进展,欧盟委员会于11月25日发布公告,就康宁公司作出的承诺征求公众意见。
为消除欧盟委员会的顾虑,康宁公司于立案调查的7天内就迅速提供妥协方案,在11月13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系列承诺,主要包括:
➤ 取消独家采购条款:取消与设备制造商及原玻璃加工商协议中就相关的独家采购条款,并且在未来全球的协议中不使用此类条款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条款。
➤ 取消采购数量限制:对于拟用于在生产欧洲经济区内使用的设备的碱性铝硅酸盐玻璃,不对设备制造商从康宁公司采购或促使其供应链采购的玻璃数量做限制,且不会以此为条件向设备制造商提供价格优惠。
➤ 不限制设备制造商采购比例:对于设备制造商,(i)对碱性铝硅酸盐玻璃和透明玻璃陶瓷在非欧洲经济区的总需求,以及(ii)对LAS玻璃或透明玻璃陶瓷的总需求,不强制要求从康宁公司处采购超过50%以上的需求量,且不会以此为条件提供价格优惠。
➤ 不限制原玻璃加工商采购比例:对于原玻璃加工商,不强制要求从康宁公司采购总量超过50%的NAS玻璃、LAS 玻璃及透明玻璃陶瓷,且不会以此为条件提供价格优惠;同时,不限制以上各细分产品的具体采购数量。
➤ 维权的请求权基础限制:在执行康宁与抗破损盖板玻璃相关的专利时,仅以专利侵权为基础而非基于合同违约索赔。此外,康宁公司不会使用任何合同机制(如违约金)来强化专利主张。
➤ 发布市场沟通声明:向关键利益相关方(设备制造商及原玻璃加工商)发布市场沟通,解释上述承诺的内容,提供英文和中文版本。
上述承诺有效期为9年,利益相关方可于6周内提交意见。如市场测试表明上述承诺是解决欧盟委员会竞争顾虑的方式,欧盟委员会可以单方面决定该等承诺对康宁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康宁公司未履行该等承诺,欧盟委员会无需再认定其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即可处以最高相当于康宁公司全球营业额 10% 的罚款。
自欧盟委员会宣布立案调查到康宁公司作出完整承诺仅一周,这无疑是康宁公司在面对欧盟委员会反垄断调查压力下不得不做出的迅速回应,似乎也体现了康宁公司在面对欧盟委员会反垄断调查似乎缺乏底气,只能快速妥协以求最大化的降低本次调查给康宁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毕竟对于康宁公司来说,因实施垄断被调查和处罚的过往可能还记忆犹新。如此前提及的,2011年,三星康宁被韩国公平委员会发现在CRT玻璃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并处罚三星康宁324亿韩元;2016年,康宁日本子公司及其高管被美国司法部指控在陶瓷基片市场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康宁日本子公司认罪并同意支付6,650万美元刑事罚款;2020年,康宁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因在陶瓷基片市场的垄断行为被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调查并起诉。
各种前提限定和排除表述,承诺函中的价值量如何?
有行业人士进一步指出,康宁所作出的承诺如果从全文理解,并不足以真正限制康宁公司的反竞争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仅仅是应付欧盟反垄断委员会的一种技术性规避举措。例如:
➤ 关于承诺取消独家采购条款:首先,康宁公司将与苹果和三星的所有协议排除在其承诺函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据行业人士透露,康宁公司向苹果和三星的供应占到康宁公司向欧盟国家供应的较大比例。其次,康宁在承诺函中虽然字面上提出将取消独家采购条款、放宽对采购数量的最低限制,该等措施看似降低了对相关上下游的限制,但康宁公司完全可以在最低采购限制外,通过阶梯式定价使得相关厂商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不得不提高其对康宁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
➤ 关于承诺取消排他性回扣:康宁虽然在承诺函中取消给予上下游排他性回扣,但康宁公司仍可以提供其他利益(例如优先生产、供应量保障等)促使相关厂商优先采购康宁公司产品。
➤ 关于承诺仅以专利侵权为依据维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康宁公司在盖板玻璃市场领域支配地位的维系和扩大可能涉及一系列反竞争手段,但其在玻璃相关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广泛的专利组合也不可忽视。康宁公司在承诺中提到的不再使用合同机制来加强专利主张,以及仅在侵权情况下提起法律诉讼,看似是在减少对竞争者的压制,但该承诺是否足以减少市场上的专利壁垒,仍是一个未知数。
康宁公司提出的承诺看似在表面上解决了欧盟委员会的一些担忧,然而这些承诺采用了复杂法律用语预设前提或者直接排除关键事项的逻辑表述,有理由相信康宁还是继续保留了实施部分采购承诺和其他反竞争限制的可能。
从欧盟到中国、从盖板到基板,康宁公司还有哪些行为应被行业监管审视?
本次欧盟反垄断调查及康宁公司的承诺聚焦于便携式设备显示屏玻璃市场,实际上,康宁公司在玻璃基板领域的相关市场行为也同样值得审视。据业内相关人士透露,在玻璃基板领域,康宁公司同样通过一系列其所谓的商业策略巩固市场主导甚至支配地位,如通过排他协议或其他不公平手段与上游供应商达成安排,要求上游供应商不得向其他玻璃基板厂商供应生产玻璃基板的关键装备及核心材料;通过捆绑协议、排他协议与下游面板厂商达成安排,限制下游面板厂商采购其他玻璃基板厂商的产品等。这些市场的霸道举措与本次被欧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针对行为如出一辙。
总体而言,虽然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及康宁公司的承诺对于盖板玻璃乃至康宁公司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玻璃行业都是一个积极的开始,但是,限制甚至消除康宁公司整个相关玻璃行业的反竞争行为,仍需要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各方共同积极持续监督,为中国相关玻璃产业的良性有序竞争环境的塑造,适时发出来自中国监管的声音。
(原标题:康宁公司迅速回应欧盟反垄断调查:承诺背后的真相与玻璃市场的考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康宁公司迅速回应欧盟反垄断调查:承诺背后的真相与玻璃市场的考量(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