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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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上海某实业公司申请商标一案,说明复审技巧要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少兰 李洁 百一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属于常见现象。相对于文字商标,图形或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主观性更强,实务中被驳回后答辩难度也更大。
笔者在商标行政诉讼经验中发现,申请人在行政复审阶段答辩中失之模糊,未能实质并具体地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就商标具体的构成部分详细论述不构成近似,最终导致的复审失败案例很多。该等案例若在行政复审时能更有技巧,则很可能复审成功,无需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极大减少时间与费用成本。
本文以上海某实业公司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一案,说明复审技巧要点。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在在第20类的“纱线、丝线、绳子用绕线木轴;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指定商品上,初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第10419826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及第55078830号“”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商标近似。
申请人从以下方面论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最终获得注册,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P240),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隔离观察一般指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但在审查商标时,比对只能是直接的,非隔离的,故隔离观察在审查中应尽可能以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真实场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
(一)从商标整体外观上比较:
1、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由图形和英文文字“wellsource”组成,图形部分指定橙色,代表申请人朝气蓬勃,其形状像窗帘扣,形象描绘了商标与指定商品的高度关联性。其图形如初升太阳,寓意着一代代中国遮阳人热爱阳光、追逐阳光、奋进前行的精神。
申请商标文字【wellsource】是申请人公司名称,同时为已在第20类获得注册的中文【威源】的音译兼意译,有唯一指向性。相关公众见到申请商标,即能联想起申请人。
在论述商标不近似时,具体详细说明申请商标的寓意非常重要,这将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商标本身,甚至理解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的巨大投入。
此外,图形商标如与在先已注册的公司名称商标共同注册,由于其指向唯一,将提高申请或复审通过率。故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可分阶段进行,如先对与企业名称高度相关的文字商标进行注册,成功后再结合图形申请。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1由中文部分“企一”、英文部分“keey”、图形部分组成。图形状似弯月,且方向与申请商标相反,未指定颜色。其文字部分与其申请人名称直接对应。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2仅为图形商标,不指定颜色,形似海里拍打的浪花。
综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别,难令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尤其在商标整体还有其他显著文字的情况下。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显著性弱,比对时应侧重文字部分。
即使领悟不到图形设计含义,相关公众来说也不会对组合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和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不是具象图形。且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项目上,这类圆环图形实属很常见,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其代表家具中的金属圆环,显著性略低,更类似于装饰部分。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277页但书(见下图):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 ,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 ,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属此种情况,图形部分仅起装饰作用,均是一般商标中均会出现的圆圈状形,显著性较弱,故对比时应侧重更具显著性的文字部分。申请商标文字是【wellsource】,而引证商标1的文字是【企一 keey】,引证商标2无文字,均存在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的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是近似商标。
关于引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由于内容繁多,笔者建议在引用时直接指明具体页码,并复制相关内容,以便审查员更方便快捷地理解申请人答辩要点。
(三)从商标呼叫上比较:
对于图文组合商标,相关公众一般会直接呼叫中文部分。因此对于申请商标,相关公众一般呼叫为“wellsource”或其中文名称“威源”;
对于引证商标1,相关公众会呼叫其“企一”,而引证商标2,相关公众会呼叫其公司名称“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四)从商标含义上比较:
申请商标“”,文字【wellsource】是公司名称及已在第20类获得注册的中文【威源】的音译兼意译,有唯一指向性,图形部分指定橙色,代表申请人朝气蓬勃。申请商标意为打造行业一流遮阳产品的世界级供应商。
引证商标1,含义与其申请人名称对应。
引证商标2无含义。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中提供了足够信息量,中文以及图形,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理解商标含义。但相关消费者很难将申请商标理解成引证商标的含义,更不易将申请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进行混淆,故不会造成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不应认定为近似。
二、类似案例证明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复审中,援引在先成功审查案例往往能大幅提高复审成功率。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部分类似案例,说明初审时申请商标因图形部分被驳回,但因图形部分仅起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且申请商标存在文字部分,整体尚可区分,经驳回复审被判定不近似。
案例一:
驳回复审决定书作于2023年,极具参考意义。该案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多个引证商标中所含图形主要起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 ,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区别明显,判定商标不近似。
案例二:
图文组合商标【】因与在先引证商标图形相近似被驳回,但因其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经复审判定商标不近似。
案例三:
“星友帮及图”商标在商标局审查阶段被驳回,申请人复审时强调, “星友帮及图”商标是组合商标,文字部分“星友帮”可起到商标的主要区分,“星友帮及图”商标整体上与引证商标1、2存在差异。最终获得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的区别是两商标的最大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沟通及颜色或者其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商标是否近似是一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局部的比对,而且应当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以下差异:
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相关公众对于组合商标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文字作为识别重点即显著部分,将图形部分作为商标装饰性部分进行识别。
申请商标的“wellsource”文字部分毫无疑问是商标显著部分,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应更注重商标整体是否造成混淆。显然,在图形近似程度不高、且指定颜色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即文字部分更能引起消费者注意,商标整体差异性也更大。
由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是臆造词汇,显著性更强,更容易被相关公众所记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很难通过显著部分(文字部分)联想到其他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前文中已对申请商标设计理念进行详细说明,并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
此外,引证商标所有权人所属行业与申请人完全不同。申请人专业从事窗饰遮阳材料及成品产品制造,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其核心商品。引证商标1申请人为照明与控制系统行业,而引证商标2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三者实质上本身难以形成共同的相关公众,遑论混淆。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在20类窗帘扣等商品上,服务具体内容也不相同,相关公众不会混淆。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四、申请人及申请商标介绍
为让审查员理解申请人及商标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是否构成一一对应关系,是否足以避免混淆,复审申请务必从申请人的成立时间、企业规模、年营业额、知名度、广告投放、知识产权情况、获奖纪录、行业地位等方面予以充分说明。
陈少兰作者专栏
(原标题: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复审技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少兰 李洁 百一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复审技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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