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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结合实践,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并针对平台企业常见的垄断风险给予合规指引。希望能够帮助平台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垄断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邻君 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孟昕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前言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组成的新经济系统。近二十年,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中最具创新活力、发展最迅猛的领域之一。平台经济以其创新模式、信息技术要素、多边多元化的特点,深刻的改变了社会经济形态,推动了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集中度提高,平台经济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垄断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识别、评估和控制反垄断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本系列文章结合实践,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并针对平台企业常见的垄断风险给予合规指引。希望能够帮助平台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垄断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反垄断法》作为平台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除此之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颁布了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为代表的部门规章,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引,而行政执法及司法案例为《反垄断法》、《平台反垄断指南》的解读和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PART 01
《反垄断法》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在《反垄断法》传统体系下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规制,能够适用于平台经济出现的各种垄断现象。
其次,2022年,《反垄断法》完成了首次修订,其中,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是修法重点。具体表现在:
1、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九条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将平台经济具有独特性的经营手段纳入原则性的条款,增强了《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的实用性。
2、在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将“协同行为”纳入了“垄断协议”的定义范围内。
3、在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为将“轴辐协议”纳入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相应的规定了“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明确了:组织者、帮助者的法律责任与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责任相同。
4、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条中,也新增一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5、在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六条中新增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高的主动执法权,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可用于对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猎杀式并购”进行监管。
纵览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法从垄断协议、滥用行为、经营者集中三个维度对平台企业加强监管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如无特别指出,本文后续涉及的《反垄断法》均指新修订的《反垄断法》。
PART 02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了操作指引
在互联网平台不断涌现、规模急剧扩张、各种垄断乱象频繁发生的背景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平台反垄断指南》虽然是一个导向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基于平台企业的特殊形成机理,对反垄断法的既有规定进行了创新,确定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方向,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则,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行为界限,从而为其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指引,对于现阶段,规制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行为、及指引平台企业做好反垄断合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的结构高度契合,由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共24条,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突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的宗旨,同时界定《平台反垄断指南》涉及的相关基础概念。二是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三是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对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了详细的阐释,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同时坚持应当进行个案分析。
2、垄断协议。一是分析了垄断协议的执法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特别是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二是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明确了经营者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或者纵向垄断协议,阐述了相关案件的分析思路。三是对轴辐协议的原理进行了说明,提出了该类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四是对认定经营者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实施协同行为和宽大制度等作了细化规定。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反垄断指南》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的通常做法,分析时需要体现《反垄断法》框架体系。二是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三是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4、经营者集中。《平台反垄断指南》主要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在申报标准方面,根据行业惯例、收费方式、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的不同作用,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区分,提高经营者判断交易是否达标的准确性。同时,明确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二是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类型,特别强调上述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三是对涉及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要以《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在判断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等方面,具体考量因素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四是明确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附加剥离资产等结构性条件,也可以附加开放网络、数据或者平台等行为性条件,或者附加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平台反垄断指南》主要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采购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平台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有利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PART 03
行政及司法案例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实践参考
在构建和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历程中,相关案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不仅是规则探索的先锋,也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基石。特别是《平台反垄断指南》出台前后的典型案例,为如何界定市场行为、评估市场力量以及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参考。
行政案例
在《平台反垄断指南》之前发生的平台经济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是对规则建立的积极尝试,也是《平台反垄断指南》制定的重要依据。
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1]是平台经济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对其处以182.28亿元的高额罚款。这一决定不仅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于平台经济中垄断的零容忍态度,更明确了在复杂多变的互联网环境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和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也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敦促平台企业更加谨慎的行使其市场力量。
此外,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也非常值得关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以当事人2018年销售额3%计算合计116.86万元。虽然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受到了严厉处罚。这一案例表明,在平台经济领域,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有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司法案例
相对于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案件数量较少,但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例如:在“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中,对平台经济领域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的深入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一案件不仅推动了司法实践的进步,也促进了学术和实务界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3]中,“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4]明确了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这一判决不仅为平台经济领域中“轴辐协议”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导,也进一步彰显了司法部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坚定立场。
综上所述,行政与司法案例体现了《反垄断法》及《平台反垄断指南》的核心宗旨,它们不仅正确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规则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也为后续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其与《反垄断法》、《平台反垄断指南》共同构成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包含了反垄断相关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行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独特的经济模式和技术特点对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行政和司法部门积极应对,通过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不仅明确了反垄断法律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标准,也展现了其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这种趋势不仅促进了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推动了平台经济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反垄断法》及《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执法实践的持续积累,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将更加健全、更加有效。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能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注释:
[1]深度解析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佚名,2021.04.12 https://www.sohu.com/a/460337728_120053314;
[2]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最高法发布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4-06-24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06/24/content_9013471.html;
[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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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
(原标题: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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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邻君 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孟昕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二)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体系(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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