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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北京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了一则惩戒决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收到实名投诉,北京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下称“北京某所”)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惩戒决定显示,北京某所与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某代理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某代理公司留有北京某所的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某代理公司职员以北京某所分公司的名义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代理的专利申请案件(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1810371912.8,202010921933.X)中的专利申请人,并建议专利申请人将上述专利申请案件转委托北京某所代理。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认为,以业务合作方式实施了“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刘某作为北京某所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相应责任。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分别给予北京某所和刘某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附惩戒决定:
(原标题:关于给予北京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这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上诉人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等,被最高法罚款100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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