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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防止泄密风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Gracia 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前言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建有国内最大的维生素E生产基地。据秣宝网2020年度统计数据,新和成公司维生素E的全球市场占有率超30%,居全球首位。而此前,备受关注的新和成与福抗药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维权胜利,保护了新和成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为新和成公司如今在维生素E行业取得的市场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新和合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和成公司,维生素E技术秘密权利人)
被告1: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福抗公司)
被告2: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欣公司)
被告3:俞某(原新和成车间主任,跳槽管理人员)
2、案情介绍
案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08年,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抗公司)非法购买了新和成公司的工艺流程图、规程等技术秘密资料。随后,在2010年,时任新和成公司车间主任的俞某在高薪诱惑下,携带这些技术秘密资料跳槽至福抗公司。福抗公司进一步将这些资料交给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欣公司)进行实际生产,并安排俞某在海欣公司工作。
新和成公司在2013年察觉商业秘密失窃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先后从俞某工作电脑提取操作规程、从海欣公司的对外合作单位天正公司、诚泰公司扣押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安全设计专篇等资料。经过刑事侦查阶段,绍兴中院在2016年7月作出刑事终审裁定,认定海欣公司、福抗公司以及俞某等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
随后,在2014年,新和成公司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在2017年1月,新和成公司获得了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海欣公司、福抗公司和俞某三被告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令他们停止侵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3500万元,并赔偿合理支出22万元。
然而,三被告对此判决不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2018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不过,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海欣公司和俞某随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2019年9月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并指定江苏高院再审本案。经过再审,江苏高院在2021年3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中关于三被告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以及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22万元的判项,但基于法律适用问题,将赔偿额调整为2500万元。
案件结果
1、根据最高院的判决结果,福抗公司及海欣公司已经停止了维生素E产品的生产;
2、根据最高院的判决结果,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赔偿额。
案例评析
此案涉及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多个争议焦点,不仅对新和成公司意义重大,也对整个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和成公司的成功维权体现了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性,并提醒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和维权意识。通过本案,我们梳理商业秘密保护要点如下:
1、关于跳槽离职人员的管理
有数据表明,跳槽离职泄密案占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80%以上。那么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防止泄密风险呢?关于核心人员的离职管理,我们建议:
第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和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做好员工的动向调查,一旦发现员工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应该提前做好防范,并且应该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升保密意识。
第二,离职前,应该做好员工的脱密处理,在提出离职申请时,立即调离核心涉密岗位,切断涉密信息的接触途径。跟踪完成工作资料的交接,并做好竞业限制评估工作。
第三,在员工离职后,尤其要做好竞业限制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定期反馈信息,包括通讯信息,工作信息。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核实。如果发现人员失控,应立即启动紧急方案,展开深度调查,一旦核实有违约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2、关于绝密资料的管理
为了平衡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的效率与风险,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合理分级。通过对不同涉密等级的商业秘密,采取不同程度的保密措施,保证保密管理工作的可行性。以商业秘密对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作为分级标准,通常把商业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其中绝密资料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绝密资料的管理,必须严格管控。通过一系列保密措施,做到无论是日常还是员工离职,都无法将绝密资料带出公司。我们建议:
第一、在存储方面,绝密资料应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存储,如设立专门的保密柜或保密室;任何个人不得私存。同时,要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绝密资料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复制。
第二、在使用和传输方面,绝密资料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人员在特定的场合下使用。对于需要传输的绝密资料,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如加密传输或专线传输,确保资料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绝密监管机制,定期对绝密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关于对外合作单位的保密管理
根据企业项目建设需要,不可避免的和设计院、设备供应商、安评、环评编制单位等外部单位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的绝密资料发往合作单位。泄密风险较大。因此,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时采取多种措施,从制度、人员、技术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我们建议:
第一,签署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使用限制、违约责任等。保密协议还应覆盖双方的合作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谈判、实施、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二,限制接触范围: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对于设计院和设备供应商,应严格控制能够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量,并对这些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保密协议。
第三,加强物理和技术防护: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采取物理和技术防护措施。例如,可以将商业秘密文件存储在加密的电子设备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此外,还可以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第四,定期跟踪检查:定期对合作伙伴的保密措施进行检查,确保他们始终遵守保密协议。如果发现合作伙伴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他们停止违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等。
(原标题:从新和成“维生素E”商业秘密侵权案例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Gracia 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新和成“维生素E”商业秘密侵权案例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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