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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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Gracia 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引言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吉利威马商业秘密侵权案的终审判决书。判令威马立即停止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并赔偿吉利方面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万元。判决书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各大行业热议。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起备受瞩目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
案件过程
案件解读
1、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本案最终赔偿数额的计算的详细过程:
平均销售价格175200元,销售利润率20%,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率占整车销售利润8%计算。
(1)2019年4月前(含当月,《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修正实施前)销售的8873辆涉案车辆的补偿性赔偿:
175200元/辆×8873辆×20%×8% =24872793.6元
(2)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修正实施后)销售的72860辆涉案车辆的补偿性赔偿数额:
175200元/辆×72860辆×20%×8% =204241152元
(3)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的72860辆涉案车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204241152元×2=408482304元
(4)最终赔偿数额合计:
24872793.6+204241152+408482304 =612723456元。
以上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赔偿额,即因威马的不正当竞争给吉利带来的损失额;另一部分则是惩罚性赔偿额。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经营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施以一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认定威马的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且对吉利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侵权后果严重。据判决书内容威马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但综合考虑威马的在二审中明确放弃合法技术来源抗辩,向着诚信诉讼方向做出努力这一因素,最终判决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
2、吉利集团的保密措施分析
从终审判决书的公布内容可以看出,吉利集团是重视保密管理工作的,其从以下多个方面采取了保密措施:
(1)保密管理部门
吉利集团设有专门的信息安全部门,并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这为发现侵权痕迹并为有力举证奠定了基础。
(2)涉密标识
图纸标注了企业标志,署名为“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并且图纸上标注:“此图表和这里任何其他信息,都是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著作权保护的机密材料,未经具体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生产、出售或其他任何原因为目的,披露、出借、复制或使用这些材料。”
(3)涉密资料的使用、传输
其在协同办公系统(CPC)设置了密码权限管理制度,且CPC办公系统可以对员工的工作痕迹进行留痕。子公司间对技术资料的传递需经过审批程序,采用“点对点”的方式发放和接收。
另外,吉利集团的工作电脑硬盘是不容易拆卸外带的。从终审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信息安全部门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硬盘被钝器损毁,从而及时发现了异常,并及时采取了维权措施。
3、威马集团为防止侵权风险做了什么?
(1)威马集团以相关离职员工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许威马集团以为,这些专利的申请,可以使自身掌握这些技术的主动,可以使自己在侵权诉讼中占据优势。然而正是这些专利的申请,成为了吉利诉讼威马的证据。而且由于威马对于部分技术秘密通过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加剧了威马侵权情节的严重性。且判决要求后期不经过吉利的同意,威马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十二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在相关专利权利登记依法变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终究我们发现,这些专利的申请反而成为了威马给自己挖的坑
(2)威马的“合法技术来源”证明
一审中,威马提交了与宁波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凯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福某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高某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签订的《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书》《新产品开发合同》。然而这些合作协议,均指向威马与这些单位的合作是建立在威马已经掌握一定汽车底盘相关技术的基础上。威马不能合理解释其技术的形成过程。最终威马在二审庭审中只能明确放弃被诉侵权技术系委托供应商独立研发或自主研发所得的抗辩。
结语
历经六年,吉利与威马的这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这场纠纷的处理过程也展示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成熟和公正。同时,可以说此次的侵权纠纷案是吉利的一场“正名之战”。它不仅为吉利自身赢得了声誉和权益的坚定维护,同时也为营造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的企业,此案无疑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原标题:吉利正名之战:吉利威马商业秘密侵权案例解读)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Gracia 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吉利正名之战:吉利威马商业秘密侵权案例解读(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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