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无论是非诉阶段还是诉讼阶段,商标局和法院仅能评价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条款,未主张的法律条款不属于评价范畴。”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新宇
PART 01、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第49001211号“OULAC”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由汪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20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电动指甲锉,指甲抛光器具(电动或非电动),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剪刀,指甲锉,磨利器具,去死皮钳,手动的手工具,成套修脚器具”,该商标于2021年01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公告。
广州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二)裁判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9001211号“OULAC”商标不予注册。
PART 02、案件评析
异议人主营美甲产品,“OULAC”是异议人的甲油胶品牌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标识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在美甲相关工具的商品上,异议人因此决定予以打击并及时在该类别商品上进行补充注册。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群组上没有在先商标权,商标法三十条适用困难。第二,既然是商标抢注,则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下半款的机会。但该条款要求异议人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对知名度的要求极高。而异议人“OULAC”商标虽已投入使用但并未达到较高知名度,因此该要件不能满足。第三,被异议人全部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仿冒,其行为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但异议阶段审查的核心是商标是否近似,对于被异议人恶意情况的认定仍持谨慎态度。第四,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条款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在案件中不以此作为裁判依据。综合以上来看,重要条款的适用要件均不能完全满足,仅适用一个条款被支持的可能性很低,异议人以被异议人恶意为主,同时适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下半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因此,异议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列举被异议人名下全部仿冒商标的情况,说明其惯于抢注美甲品牌的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第二,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以此说明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第三,引证异议人第3类“甲油胶”商品上的在先商标“OULAC”。虽然异议人在第8类商品上无在先商标,但通过引证第3类商品上的在先商标,可以说明“OULAC”商标由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具有极强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第四,兜底条款作为最后一道保险。以上内容相结合,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最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未予以支持,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局决定第49001211号“OULAC”商标不予注册。具体理由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用于“化妆品;梳妆用品;指甲护剂;假指甲”等商品上的“OULAC”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文字“OULAC”完全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PART 03、典型意义
第一,商标布局方面,企业应在主营商品和服务所在类别和关联类别上进行商标布局,让他人无机可乘。若商标布局未及所有类别、群组时,应积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宣传证据等,在维权时可据此主张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第二,无论是非诉阶段还是诉讼阶段,商标局和法院仅能评价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条款,未主张的法律条款不属于评价范畴。若是不能够主张完全,官方无法进行评价或者转换适用。本案的难点在于各核心条款的适用要件均难以完全满足,只有全面地引用条款,并根据各条款要件展开论述,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第三,要重视兜底条款的作用。虽然商标局不常以其作为裁判依据,但本案因上述条款的要件实在难以满足,又被异议人抄袭恶意及表现明显,故商标局以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予以规制。若异议申请时未主张该条款,本案必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原标题:从商标异议案看商标法中的“兜底条款”)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新宇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商标异议案看商标法中的“兜底条款”(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