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知识产权法院与创新驱动发展
一、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1982年,美国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受理全美国的专利二审案件。1991年,英国在伦敦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管辖来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专利侵权案件。1997年,日本将涉及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的案件,集中到东京和大阪的地方法院审理。2005年,日本又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受理来自上述两个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2001年,欧盟颁布《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要求欧盟成员国设立专门的“外观设计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 2012年以来,欧盟又在探索建立统一的专利法院,审理有关欧洲专利的纠纷案件。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8年设立了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审理包括专利、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于1993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很多地级市和县级市的人民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此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一审或者二审法院。截至2013年底,全国可以管辖专利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有87个,可以管辖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有45个,可以管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有46个,可以管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有7个。
从美国、欧盟、日本设立专门法院,审理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形来看,这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至于我国,自1993年以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并且指定一些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顺应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能够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绩。然而,随着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的转型,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2006年,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与此相应,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也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任务。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提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措施。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同时提出了要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之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6月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首先是为了满足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宗明义指出,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同时,知识产权法院主要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也显示了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宗旨。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另一个目的是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尽可能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对本省或者直辖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的管辖。以广东省为例,按照原来的做法,全省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审案件,分别由广州、深圳、佛山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设立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后,所有这类案件的一审,均由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受理,然后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显然,这样的集中审理,有助于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在很大的程度上统一裁判的尺度,进而加强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
三、继续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深化司法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的历史进程中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集中管辖所在省或者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秘密的案件,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毫无疑问,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仅仅是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进程中的第一步。关于这一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局限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时也指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仅仅是改革探索的起步阶段。三个法院设立以后,将积极探索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在省(直辖市)域内的集中管辖,认真总结跨区域整合审判资源和审理案件的经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院职能,进而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将继续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在探索的过程中解决与此相应的一系列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审判庭,主要是为了集中和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的案件。美国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专利纠纷的二审案件,英国设立专利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日本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受理有关专利、计算机软件和商业秘密的二审案件,以及欧盟设立统一的专利法院审理有关欧盟专利的案件,都说明了这一点。而隐藏在这些举措后面的动因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与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密切相关。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已有的创新成果,而且会进一步鼓励相关的市场主体积极创新,获取更多的创新成果。
中国在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转型的背景之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秘密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显然是为了落实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通过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此看来,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不仅顺应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趋势,而且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然,目前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仅仅是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进程中的第一步。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集中和统一相关案件的上诉审理,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判尺度,仍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毫无疑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强有力地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进而鼓励持续创新和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李明德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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