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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典型案例
1、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2、未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3、季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于某某利用“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案
5、冀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7、督促整治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依法履行抗诉职责,推动构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共同出资,在天津市宝坻区购买翻新叉车,更换叉车配重铁,并购买叉车铭牌、发票、合格证等虚假手续,将假铭牌粘贴在购买的翻新叉车上,冒充“合力牌”二手叉车对外销售,张某甲销售叉车37台,销售金额共计103万余元。张某乙负责管理钱款,参与销售叉车34台,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2019年2月至4月,郭某某、曲某某受张某甲雇佣接待购买叉车客户并对外销售叉车,二人共参与销售叉车23台,销售金额共计59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甲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甲等4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七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4人均提出上诉。天津一分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伪劣产品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且增加起诉书未指控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津市院”)支持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天津一中院再次审理后仍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天津一分院再次提出抗诉,天津市院再次支持抗诉。2023年7月10日,天津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证明体系或存在合理怀疑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在案证据,逐笔事实分列证据明细,对比证据内容异同,明确矛盾与缺陷。经审查,本案缺乏叉车原物,未进行质量检测,且购买人员对质量情况的证言各不相同,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未排除合理怀疑。发现问题后,承办检察官穷尽侦查手段调取相关证据,多次召开侦诉联席会议,要求对涉案叉车进行鉴定,但囿于叉车多在购买者手中,鉴定须对叉车进行拆解,鉴定后叉车无法继续使用,故购买者不配合,且经多方咨询,市场上缺乏对叉车鉴定的专业机构。一审判决载明涉案叉车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销售的相关规定,故认为属于伪劣产品。针对上述问题,检察官专门咨询专家意见,利用专家辅助审查案件。相关专业人员认为叉车确属《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特定区域内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新车销售需要相关资质,但是对于二手叉车的销售未有禁止性规定,据此认定叉车属于伪劣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认定本案认定为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
(二)以个案办理统一类案证据标准,推动构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断提高监督水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曲某某明知张某甲收购二手翻新叉车、购买假铭牌、合格证等冒充“合力牌”叉车对外销售,仍帮助张某甲粘贴铭牌、销售叉车,属于共同犯罪,依法追诉漏犯获得法院支持。针对定性问题向法院提出抗诉,并与审判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案件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检察官坚持亲历性审查,通过走访专门鉴定机构、现场实地考察等,深入查明案件事实,获得法院支持。
(三)加强法律与法理分析,精准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售卖二手商品,应当准确分析二手商品商标权权利用尽适用情形,通过“原物消灭式翻新”销售商品的仍可能侵犯商标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张某甲等人销售的翻新车辆方式系在翻新过程中更换重要零部件,并随机黏贴载有其他载重重量的假铭牌,接近原物消灭式翻新。购买叉车之人购买涉案假冒“合力”品牌叉车,是基于对“合力”品牌信任,并通过“合力”注册商标标识识别,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侵害“合力”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四)能动开展检察履职,以小案为抓手推动社会问题治理。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开展“一案四查”,通过综合履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天津市院会同有关单位召开线上座谈会,邀请合力叉车企业介绍叉车机械核心部件功能及行业特点,并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会同宝坻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研讨取证标准,从证据采集程序确保合法、全链条查明全案事实、大数据取证与固定、主观证据体系构建等方面全面指导类案办理。针对此类案件在宝坻区频发情况,会同天津高院与宝坻区市场监管、公安等单位了解二手翻新叉车市场及违法查处情况,进一步指导宝坻区检察院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履职,从打击与疏解两个方面双向推进市场净化。后宝坻区检察院与区属单位进一步对接,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在疏导同时继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二
未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技术赋能检察办案,打击深度链接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未某某系天津某技术公司操作员。2020年7月,未某某申请网站并获批备案,网站域名为“521x5.com”。2021年1月,未某某租用腾讯云服务器,先后建立运营“冷月影视”网站、“冷月影视”APP。2021年3月至12月间,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网络影视公司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公司视听作品下载或者在线观看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侵权视听作品共计10万余部。2021年12月14日,未某某被抓获。
【诉讼过程】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管辖。2023年2月16日,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未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发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作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未某某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着重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著作权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况,依法用好自行侦查和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准确归纳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规则,获得法院支持。通过构建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指控体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审判规则体系。
(二)积极发挥“外脑”辅助办案效果,查清侵权行为的技术原理,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近年来,天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要求,常态化推广专家论证、特邀检察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等辅助办案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持续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本案中滨海新区检察院主动邀请技术人员介入案件技术事实调查和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外脑”作用,解决被告人采用深度链接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事实认定问题。
(三)加强互联网及其他新领域著作权保护,制作宣传漫画,组织庭审观摩,强化检察能动履职,服务文化强国建设。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对著作权保护形势的新变化高度重视,持续加强网络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电子书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主动研究适应形势要求,依法严惩侵权犯罪,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滨海新区检察院将此案改编成生动有趣的“漫画”并置于官方网站,让老百姓能够更加直观的感受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案件庭审时,滨海新区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代表观摩庭审,邀请《检察日报》对该案进行报道,切实加强宣传,发挥预防作用,与人民法院协同配合、共同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
案例三
季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依法惩治网络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行为,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季某某从广东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NARS”、“CPB”、“DIO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后通过某小视频直播平台APP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某团团”小程序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8月31日,季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共计24.8万余元。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26种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3.8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9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立案侦查。按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公安北辰分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季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6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特征,充分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和短视频直播带货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存在手段隐蔽、地域跨度大、证据易毁损等特点。本案中,检察机关为调取季某某销售假冒化妆品记录,确保记录真实性、完整性,主动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某团团”母公司调取涉案人员电子销售记录,利用大数据筛查对调取的销售记录进行分类整合,准确认定销售数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
(二)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实施的侵权犯罪,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互联网电商平台是当前群众消费的重要渠道,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相较于传统侵权假冒犯罪,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实施的犯罪案件,其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难度更大。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查明犯罪过程,准确认定季某某通过某音直播“引流”,引导消费者加入“粉丝群”,后加为微信好友,通过“某团团”微信小程序销售涉案化妆品的犯罪事实,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依法维护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秩序,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三)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新型经济形态,其健康发展能够使创新和产业形成良性互动,其本质就是新质生产力。本案办结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聚焦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与电商平台积极联系,调研店铺商标使用授权审核、销售者投诉处置机制,督促履行互联网平台责任,建言平台经济合规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案例四
于某某利用“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案
——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打击人工智能领域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间,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GAME”“andLua”等软件编写针对《卧虎藏龙贰》手机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游戏原有保护技术措施,使“外挂”程序使用者在游戏中实现主控人物提速、功能增强等效果。于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售卖其制作的游戏外挂程序,获利人民币3.4136万元。案发后,于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游戏运营公司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谅解。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于某某涉嫌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侦查。2024年4月1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经营避开或者破坏游戏保护措施的外挂程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本案的“外挂”程序本质是一种作弊器,主要功能是令使用者获得比普通玩家更好的游戏体验,虽然造成游戏公平性受损、运营商维护成本增加,但并未通过破坏网络游戏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进入游戏服务器系统,未达到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度或者修改、增加、删除服务器存储的数据。故本案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关信息系统、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程序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鉴定意见显示,该外挂程序正是通过技术手段避开原游戏的数字签名保护程序使游戏外挂程序能够运行,于某某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应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二)落实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依法保障新业态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新质生产力。计算机软件是网络游戏产业的基础要素,是数字经济和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打击侵权犯罪,用法治手段积极维护新业态知识产权诚信环境,是落实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的具体体现。审查起诉期间,和平区检察院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履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告知程序,主动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及案件进展,听取权利人诉求,积极促成被不起诉人与权利人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三)公开听证审查,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案件可以召开公开听证,多方听取意见。本案鉴于于某某违法所得数额刚达到入罪标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和平区检察院拟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为广泛听取意见、慎重作出决定,和平区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其间三名听证员及侦查机关均同意检察机关对于某某拟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并对检察机关落实阳光下执法的工作要求表示认可,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五
冀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顺畅行刑双向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江西、广东等地购进明知是假冒丰田、本田等品牌的汽车玻璃,并通过其经营的汽车玻璃销售中心加价对外销售。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在其门店及库房内发现837片汽车玻璃。经鉴定,上述837片汽车玻璃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诉讼过程】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以下简称“西青分局”),西青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2月2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对冀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6月2日,西青市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一)强化侦查监督,注重提升监督质效。天津一分院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对没有商标权权利人举报的部分假冒汽车玻璃不予扣押,直接按照商标权权利人出具的正品价格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144万余元。为精准指控犯罪、保证办案质效,天津一分院依法督促西青分局核实未扣押的假冒汽车玻璃情况,调取能够证实涉案假冒汽车玻璃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天津一分院注重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密切跟踪整改效果。西青分局及时进行核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二)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确保查清犯罪数额。冀某某供述的假冒汽车玻璃销售价格与商标权权利人出具的相应正品参考价格差距较大,无法排除其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假冒汽车玻璃的合理怀疑。天津一分院向西青分局列明取证方向和取证内容,要求及时向销售对象取证,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调取冀某某记录销售假冒汽车玻璃情况的账本等关键客观证据。经查账本中记录的销售价格与冀某某的供述较为接近,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取二者较低值认定实际销售价格。最终,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16万余元,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做实行刑双向衔接,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天津一分院综合本案犯罪数额及冀某某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冀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冀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跟踪后续处理结果。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处理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坚决防止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的问题发生。
(四)强化行政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对于由行政案件转化而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阶段的调查取证环节是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基础,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则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更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案中,相关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天津一分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强化规范执法意识、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助力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六
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监督程序瑕疵,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聘请张某某开展新冠核酸检测工作。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了由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颁发的《PCR临时上岗证》(即核酸检测的资格证明),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某支付了劳务费。后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从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官网发布的声明得知该中心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班,且有不法人员伪造并出售《PCR临时上岗证》,得知该情况后,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立即在声明所提供的官网上查询张某某提供的证书,查询结果显示,该证书的持有人并非是张某某。
2022年8月25日,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2.判令张某某退还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务费87577.45元;3.诉讼费用由张某某承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青区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审理本案,于2022年10月25日向张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西青区法院裁定:准许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诉讼过程】
2023年,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青区检察院”)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本案可能存在诉讼程序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西青区检察院调阅相关卷宗发现,西青区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2022年10月25日向张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超过法律规定的五日期限,故向西青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西青区法院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西青区法院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以回复函的方式答复并表示今后工作中会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监督线索,依职权开展检察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程序瑕疵问题,做强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或问题,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检察机关应当坚决予以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监督的职权也是职责。本案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发现法院存在迟延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规范民事诉讼程序。
(二)深入调查核实,建立监督机制。西青区检察院与西青区法院多个审判法庭反复沟通协调,在已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办案规则的框架下,建立专门的监督协调机制。确定检察建议送交及回复部门,提高检察建议回复效率,确保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及有效性,检法协作共同提高法治化水平。
案例七
督促整治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公益诉讼
——惩治虚假宣传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初,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清区检察院”)开展防范和整治辖区民营企业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辖区个别餐饮店铺存在以“好评返现”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清区市场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制止辖区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武清区检察院于2023年1月30日决定立案调查。
【诉讼过程】
武清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定涉案餐饮店铺在打包外卖订单时向包装内放入“好评返现卡”,卡片印有“五星好评+图片+15字以上文字评价,截图即可添加店铺微信领取现金红包”等诱导性内容,消费者在外卖平台对订单进行五星好评并晒图评论,即可从商家处领取返现红包。涉案店铺通过增加好评数和好评率,在外卖平台上获得排序推荐优势,其行为本质上是诱导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做出非客观评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清区检察院与武清区市场局就违法事实、法律规定、执法检查、宣传引导等问题沟通后,于2023年2月1日向武清区市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对涉案餐饮等店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综合运用行政约谈、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辖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治意识,积极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武清区市场局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共检查经营主体290户次,立案调查3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好评卡片”依法全部收缴。同时通过新媒体、入户告知、日常监督等形式开展宣传,引导提升商户公平竞争意识。
2023年4月3日,武清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和网络查询等方式对涉案店铺整改后的经营情况进行“回头看”,随机询问部分周边群众和网络用户,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一)督促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治“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好评返现”行为会使部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不真实的用户评价,导致店铺评分不再具备参考价值,致使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家的产品质量作出误判,此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且通过“好评返现”行为使店铺评论更多、评分更高,在外卖平台获得排序推荐优势,致使合规经营的同行业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惩治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主体合法权益。市场主体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或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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