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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拟议的2025年商标申请新费用规则;“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最高检: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晨报
纳暮7个月前
#晨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拟议的2025年商标申请新费用规则;“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最高检: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局里那些事儿#


中巴(林)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24年5月1日启动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巴林工商部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中巴(林)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启动,为期五年,至2029年4月30日止。

中巴(林)PPH试点启动以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巴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CNIPA提出PPH请求;按照《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向巴林工商部(MOIC)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MOIC提出PPH请求。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未经允许使用“北京二锅头”商标,构成侵权要赔偿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是生产二锅头白酒的著名企业。2006年1月12日,其“红星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红星公司发现网上某店铺销售“北京二锅头酒”,酒瓶瓶身的正面瓶贴均由白色部分、红色部分、蓝色部分及蓝色线条组成的颜色图形标识,瓶贴最上面的白色部分有甲公司名称文字,字体较小,瓶贴红色部分的文字为“北京二锅头酒”,“北京”字体较大,瓶贴下方的白色部分左侧为生产许可证号,右则有二维码,瓶贴底部蓝色部分的文字为甲公司,右侧有条形码,二维码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甲公司,经查询生产许可证号的企业为乙公司。后相关产品在拼多多某店铺下架,拼多多某店铺关闭。2022年、2023年,红星公司先后在浙江某农贸市场店铺和淘宝网某店铺发现相关店铺销售与上述酒瓶瓶身包装相同的“北京二锅头酒”。红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害红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瓶瓶贴最上面标注的甲公司名称的标识系乙公司所注册的商标,瓶贴下方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乙公司,标注的二维码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甲公司,瓶贴底部标注了甲公司名称,案涉白酒应系由甲公司、乙公司生产、销售。案涉白酒上的正面瓶贴均由白色部分、红色部分、蓝色部分及蓝色线条组成的颜色图形标识,与红星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为与红星公司有关联,故案涉白酒为侵权商品。甲公司、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红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产、行为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乙公司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近似商品标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商标的显著性使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以一种直观的方式呈现于消费者,也使消费者在消费时能够用简单直接的方法识别出自己喜爱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在同一种类的商品中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是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影响某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那么该商品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瓶贴上的标识虽然与红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颜色组合和整体图形标识与红星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故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权侵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了相关行业对企业价值的评价。部分企业想要“傍名牌”,仿制行业内知名商品,不仅不利于自身品牌的长久发展,还会对整个行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作为商品生产者,在设计包装装潢、登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时,企业应当规范设计相关的标识、布局,避免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作为商品销售者,相关经营主体也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商品上具有的商标权利进行审查,防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源:江阴法院)


“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最高检: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5日发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7是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2018年4月,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以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决苏某公司为“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授权生产商,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椰某公司、新某公司擅自使用与苏某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椰某公司、新某公司停止对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苏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该案经过二审、再审,仍然维持了原判决结果。不服判决的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某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以“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构思,且包装、装潢中的迷彩图案等其他构成要素均与该商标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涉案包装、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现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商标标志会产生不良影响。该案后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6月,浙江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检在评价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经营者在设计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要素,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程琴)


合作中获知技术,解约后违反保密义务转让:药企被判赔两千万


从道地中药材“香菇”中可提取西药原料药“香菇多糖”,用于提高癌症患者免疫力的治疗,该原料药须使用中医药技术完成提取。江苏某制药公司获得该技术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转让获利,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技术秘密转让方2000万元。

4月2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2023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被列入。该案日前还被列入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香菇多糖”是一种帮助癌症、肿瘤患者提高免疫力的宿主免疫增强剂。据法院查明,“香菇多糖”的原料——“香菇”系产于我国西南某山区,需在特定季节、天气、时辰,以特定方式采摘的“道地药材”,包含道地药材采摘信息的“香菇多糖”整体提取工艺技术属商业秘密。

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江苏某制药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提取道地药材香菇中的香菇多糖原料药以及生产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双方均负有对本项目技术的保密责任,如江苏某制药公司泄密,应赔偿原告2000万元并赔偿损失。此后,南京某医药公司向江苏某制药公司交付了核心提取工艺的手抄纸2页,并通过口口相传及现场指导的形式交付具体技术,包括道地药材香菇的采摘地点、季节、时间及提取工艺等。2005年,江苏某制药公司申请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批件并进行生产销售。2011年3月,双方解除此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

2011年3月,被告以100万元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案外人,同年7月将注册批件登记的生产企业变更申请为案外人。2014年4月,案外人公开宣称其“‘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

南京某医药公司得知后,认为江苏某制药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其享有的“香菇多糖”技术秘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00万元。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对“香菇多糖”生产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技术已投入生产且产值巨大,具有价值性;原告2页手抄纸记载的技术方案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未见完整记载于任何单一公知文献中,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关于侵权认定,从前述合同约定及当事人行为来看,尽管双方合同已解除,但不能排除承担附随保密义务的可能,被告构成违约。南京中院对单项秘密点及组合秘密点公知性逐一分析认为,被告申请涉案药品批件并向案外人转让的“香菇多糖”生产技术,与原告交付的2页手抄纸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工艺流程各环节记载的具体技术指标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被告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泄露。南京中院根据案外人产生的市场潜力及经济价值,结合合同2000万元的保密违约约定及被告多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去年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来源:澎湃新闻)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获批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4月18日批复同意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这是内蒙古首个知识产权法庭。

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由呼和浩特市中院管理,负责跨区域管辖内蒙古自治区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来源:奔腾融媒)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商务厅发布《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防范和应对境外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宽国际市场,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江苏省商务厅发布《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含正文及附录两个部分,涵盖了境外展会前的准备工作、展会期间的防范措施以及遇到纠纷后的应对方法等关键环节,提供了系统性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正文部分涉及三章内容,第一章为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概述,主要介绍纠纷类型、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方式以及相应的侵权后果;第二章为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内容为企业的应对思路,以及针对不同突发情况具体的应对策略;第三章为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内容涉及前期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控、参展前的准备工作、参展中的风险规避、参展后的总结复盘。附录部分由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境外展会参展规则、服务机构名录、我国驻主要展会国家使领馆信息组成。

《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应对策略,语言通俗易懂,针对企业在境外参展前、中、后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详尽的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操作性强。同时附录的相关服务机构名录、我国驻主要展会国家使领馆等信息,能够方便企业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更好地了解境外主要展会所在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寻求有效的救济手段,为企业参与国际展会和市场拓展提供重要参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南京市印发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市域、县域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批复》,南京市及2个市辖区获批试点建设。近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围绕试点建设要求,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南京市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通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进一步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础制度,进一步畅通行政裁决办案机制,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大力提升全市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推动南京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矛盾纠纷快速解决,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更好地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全社会形成首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方式作为解决纠纷途径的浓厚氛围。试点期间,力争打造一支专业化行政裁决执法队伍,配齐配强市、区两级行政裁决力量,市级层面“建立一支队伍”,承担全市跨区域、重大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区级层面“健全一个机构”,全面胜任常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方案》明确,通过完善行政裁决法律规范制度、积极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优化案件审理模式、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创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模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水平、持续在行政裁决人才队伍建设上发力等9个方面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全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高效完成试点工作,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南京模式”。(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安徽发布专利转化运用十大典型案例


4月24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安徽省知识产权局选取在专利转化运用上取得标志性成果和重大突破进展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案例涉及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包括自行转化、许可转化、作价入股等转化形式,分别是“偏光基膜—聚乙烯醇光学薄膜的研发及产业化”、“专利密集型产品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专利转化”、“高强度空心玻璃微珠核心技术专利产业化”、“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一种微晶纤维素的制备方法专利产业化”、“检测HLA-B*5801等位基因的方法产业化”、“空间站舱外服头盔显示器关键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基于VIM-ESR-VAR冶炼工艺的变形高温镍基合金关键技术产业化”、“深度融合的一体化专利协同运用体系”、“旋风闪蒸-薄膜再沸+双向溶剂萃取精制工艺专利产业化”等案例,为安徽省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新疆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20日,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疆分会场启动仪式上,新疆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新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将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持续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人民法院判决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检察机关办理新疆某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某影院放映侵犯著作权作品案;巴州若羌县公安机关查处孙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邓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查处马某某涉嫌侵犯图书著作权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滴灌带回收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乌鲁木齐海关查获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配件系列案。

2023年,新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质效,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厦门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与效率,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以线上形式首次公开发布12件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思明区、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及思明区某保健服务店假冒专利案;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工作室假冒专利案;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杂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调解厦门得印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第23届厦门国际石材展期间专利侵权纠纷案;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商标侵权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品店商标侵权案;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建设集团公司商标侵权案;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伪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此次入选的12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展会专利侵权快速处置、假冒商标专利行为查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等,充分体现厦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合作协议


近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科学技术普及,助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打造知识产权科普载体。在“科普重庆”应用“科普资源一网查”场景中增设“知识产权”专栏模块,将知识产权纳入青少年科学素质建设重要内容。共同开展知识产权科普宣传,通过联合举办重大宣传活动、开发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化科普资源、举办知识产权论坛等,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浓厚氛围。共同开展知识产权科普培训,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维权、公共服务等内容,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培训,合作培养知识产权数据运用、价值评估、分析预警、海外维权、运营交易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共同举办知识产权科普活动,在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用好两院院士、杰出青年专家、青年科技工作者等智力资源,打造重庆市创新方法的品牌赛事活动。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企业培育布局高价值专利和开展源头保护,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入园惠企”活动,协同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等工作。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倡议活动等,加强各类学术组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自律互助机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课题研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运用效能。(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黑龙江省专利调查报告(2023)》发布


在第二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黑龙江省专利调查报告(2023)》。

黑龙江省专利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专利权利人结构逐步优化。截至2022年底,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9256件,较上年增长19.9%,增幅高于东北地区整体情况。其中,企业发明专利有效量为12740件,较上年增长26.7%,增幅高于全国总体情况。从结构分布看,企业发明专利所占比重由2020年的29.1%逐步提升至32.5%,权利人结构分布有所优化,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逐渐加大。专利转让、许可持续活跃。2022年,黑龙江省专利转让数量为4743件,较上年小幅减少,近三年依然整体保持增势;专利许可备案数量达到210件,是上年的近3倍。2022年,黑龙江省专利转让数量和专利许可备案数量均为东北地区首位。

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高于全国。超六成企业发明专利实现了产业化。2023年,黑龙江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65.2%,高于全国(51.3%)13.9个百分点。其中,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依次为74.9%、75.9%、60.3%与49.3%,均高于全国整体情况。“哈大齐”地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水平相对较高。调查显示,位于“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内的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68.5%,高于省其他地区企业发明专利16.7个百分点。“哈大齐”地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为10.9%,高于省内其他地区(5.0%)5.9个百分点。

专利保护助力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专利遭遇侵权比例处于较低水平。2023年,黑龙江省专利权人遭遇侵权的比例为1.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省有三成专利权人不清楚是否曾遭遇专利侵权。调查结果表明,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专利侵权监测能力。近七成专利权人对专利保护水平表示满意。2023年,企业专利权人对专利司法保护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比例为68.5%;对专利行政保护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比例为66.4%。此外,从进一步提升地区内专利保护水平的需求情况来看,企业表达了提升专利侵权损害判赔金额和加快司法审判结案速度的诉求。

产学研专利规模持续扩大,企业积极开展合作创新。创新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黑龙江省产学研发明专利数量显著提升。截至2023年底,共有560件产学研发明专利,较上年增加24.7%。2023年,拥有专利的企业,有55.5%与高校及科研单位开展过合作创新,较全国高出11.2个百分点。产学研联盟成为合作创新新样态。在曾经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中,企业根据需要开展联合研究、开展人才联合培养、组建长期合作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的比例均高于全国水平。总体来看,产学研合作更加注重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的联盟模式。

下一步,将继续聚焦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围绕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成效,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关键堵点,切实发挥好专利制度支撑科研创新、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作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拟议的2025年商标申请新费用规则


2024年3月2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关于2025年商标申请提交和商标案件费用调整的提案。该机构要求公众在2024年5月28日或在此日期前就拟议的规则变更提出书面意见。根据该通知中的预测,拟议的规则旨在为未来几年的商标业务运营创造出足够的多年期收入。

这些变化旨在支持该机构的战略目标和目的的实现。这包括通过促进高效运作和申请行为来优化商标申请的待决时间,颁发准确可靠的商标注册,以及鼓励利益相关方使用商标制度。

此外,该提案将鼓励更完整、更及时的申请,改进审查工作,调整31项商标费用,征收12项新费用,同时停止征收6项现有费用。该提案还试图将当前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的申请选项(TEAS Plus和TEAS Standard)合并为一个单一的电子申请框架。这将包括大部分与TEAS Plus相同的要求,并取消TEAS Standard下的要求。新的申请制度还将停止收取以前的申请费和未能满足TEAS Plus申请要求的费用。不过,与TEAS Plus类似的是,在初始申请中符合拟议要求的申请人将支付最低的费用。

拟议的费用调整如下:

将使用商标识别主列表的基础申请设置350美元的费用,这比目前通过TEAS Plus申请的费用高出100美元;
停止收取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申请的现行费用;
对于不符合基本申请要求的申请,要求收取100至200美元的附加费;
如需对在自由格式文本字段中输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识别,则每类需额外收取200美元的费用,以鼓励用户使用《商标识别手册》进行此类识别;
在自由格式文本字段中每增加1000个字符(每组),则每组需要额外支付200美元的费用——直接从《商标识别手册》中识别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将提交使用声明和使用声明的修改的费用提高50美元,电子申请可享受100美元的折扣;
将注册后维护费用从50元增至75元;以及
将异议信的费用从50美元增加到150美元。

关于拟议的费用调整,该通知介绍了对《联邦法规》第37条第2款6项和第2款7项的修改。该通知还进一步说明了《联邦法规》第37条第2款22项和第2款71项的变化,分别涉及到基础申请费和纠正不规范形式的修改。(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加州理工学院和惠普达成无线通信技术专利和解


4月24日,加州理工学院已同意放弃对惠普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根据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的最新文件显示,这场围绕无线通信技术的法律争议已得以解决。

据悉,加州理工学院在2020年针对惠普公司提起诉讼,称惠普出售的多款个人电脑侵犯了与国际Wi-Fi标准相关的专利。对此,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的惠普公司予以否认,并曾请求法院驳回该案。

双方于本周二同意以“带有偏见”的方式驳回此案,这意味着该案件将不可再次提交法院审理。惠普公司的发言人于周三表示,对于此事的解决表示满意。加州理工学院尚未做出回应,也未提供是否达成和解的更多细节。

此外,加州理工学院目前针对戴尔公司的侵犯专利案件仍在审理中。(来源:集微网)


美国ITC发布对光伏连接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光伏连接器及其组件(Certain Photovoltaic Connecto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6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初裁(No.2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689,153第8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4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3月6日作出的初裁(No.20)不予复审,即申请方不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科技要素,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553,739所有申诉的调查,对该专利不存在侵权。

2024年3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1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992,254所有申诉的调查。

2024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553,739 第2、3、6、8、9、11、12、15-18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992,254第2-4、8-12、14、15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689,153第2、3、6、15-17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8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5)不予复审,即同意申请方的提议,将美国注册专利号11,689,153纳入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6)不予复审,即调查期为17个月,调查终止日期预计为2024年11月12日。

2023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光伏连接器及其组件(Certain Photovoltaic Connecto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65)。

2023年5月4日,美国Shoals Technologies Group, LLC of Portland, Tennessee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53,739、10,992,254),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Hikam America, Inc., of Chula Vista, CA、墨西哥Hikam Electrónica de México, S.A. de C.V., of Mexicali, Baja California, Mexico、墨西哥Hikam Tecnologia de Sinaloa, of Guasave, Sinaloa, Mexico、菲律宾Hewtech Philippines Corp. of Laguna, Philippines、菲律宾Hewtech Philippines Electronics Corp. of Bundagul Mabalacat, Pampanga, Philippines、中国广东Hewtech (Shenzhen) Electronics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福泰克(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美国Voltage, LLC, of Chapel Hill, NC、中国浙江Ningbo Voltage Smart Production Co. of Ningbo, China宁波小伏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编译:于娟)


美国ITC发布对电子眼镜产品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眼镜产品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Eyewear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83)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初裁(No.39)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of China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Falcon Innovation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的调查。

2024年4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35)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Razer Inc. ofIrvine, CA、美国Razer USA Ltd. of Irvine, CA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Ampere LLC of Dover, DE、美国Ampere Technologies, Inc. of Dover, DE、美国GGTR LLC of Dover, DE、美国Gogotoro LLC of Brooklyn, NY、中国广东Zhuhai Wicue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珠海市唯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4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初裁(No.2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Epson America, Inc. of Los Alamitos, CA、日本Seiko Epson Corporation of Japan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3月4日作出的初裁(No.28)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Vuzix Corporation of West Henrietta, NY的调查。

2024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初裁(No.18)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以色列Everysight Ltd. of Israel、美国Everysight US Inc. of New York, NY、中国台湾地区Quanta Computer Incorporated of Taiwan的调查。

2024年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初裁(No.1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英国Lucyd Ltd. of United Kingdom、美国Innovative Eyewear, Inc. of North Miami, FL的调查。

2023年12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眼镜产品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Eyewear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83)。

2023年11月20日,美国Ingeniospec, LLC of San Jos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770,742、10,310,296、11,762,224、11,803,06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Ampere LLC of Dover, DE、美国Ampere Technologies, Inc. of Dover, DE、美国GGTR LLC of Dover, DE、美国Gogotoro LLC of Brooklyn, NY、中国广东Zhuhai Wicue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珠海市唯酷科技有限公司、美国Bose Corporation ofFramingham, MA、美国Epson America, Inc. of Los Alamitos, CA、日本Seiko Epson Corporation of Japan、以色列Everysight Ltd. of Israel、美国Everysight US Inc. of New York, NY、中国台湾地区Quanta Computer Incorporated of Taiwan、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of Hong Kong、中国广东Lenovo Information Products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联想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英国Lucyd Ltd. of United Kingdom、美国Innovative Eyewear, Inc. of North Miami, FL、意大利Luxottica Group S.p.A. of Italy、美国Luxottica of America, Inc. of Mason, OH、美国Magic Leap, Inc. of Plantation, FL、美国Razer Inc. ofIrvine, CA、美国Razer USA Ltd. of Irvine, CA、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of China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Falcon Innovation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美国ThirdEye Gen, Inc. of Princeton, NJ、美国Vuzix Corporation of West Henrietta, NY、美国XREAL, Inc. of Sunnyvale, CA、中国香港EXREAL Technology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江苏Matrixed Reality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闪耀现实(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编译:于娟)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拟议的2025年商标申请新费用规则;“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最高检: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晨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拟议的2025年商标申请新费用规则;“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最高检: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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