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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法院
纳暮8个月前
青海高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4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齐卫军向社会通报了2023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了5起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青海高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某文化公司诉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00xxx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品,侵犯了大连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利。遂委托某公证处对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上述作品的网页等内容进行数字内容存证,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案涉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00xxx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大连某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案涉图片作品,并由法院判决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大连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自动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典型意义


现如今人们在微信公众号上复制、下载、截图、分享各类信息已成为常态,相较于文字,图片更具有一定的视觉冲击力,在文中插入图片会达到一图胜千言的效果,使读者印象深刻,基于此,大量自媒体运营者都喜用图片开展营销宣传,但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侵权的可能,本案就属此种情形。本案中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直接下载图片素材并在公众号上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通过该案的判决,警醒图片使用人要加强版权意识,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尤其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视频涉及图片等作品时应先进行权属审查,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并标明作者,切勿心存侥幸,造成侵权后果。若涉侵权,则应立即删除,以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案例二
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许某租用西宁市城北区仁杰粮油市场某粮油经营部。2022年1月许某订购假冒的“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包装袋及合格证标签,委托甘肃某公司加工假冒的“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680袋并销售于玉树州称多县的才某某,销售金额65350元。后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许某未销售的假冒“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324袋及890个饲料袋皮,未销售侵权饲料货值金额31137.37元。另2007年许某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2018年刑满释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已销售金额65350元,未销售侵权饲料货值金额31137.37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许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足额缴纳罚款,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相应刑罚,唯对许某并处罚金时未将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罚金不当,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饲料安全不仅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收入。该案中被告人许某经营的案涉饲料涉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的犯罪行为,其销售的假劣农资不仅影响牛羊肉质量,还严重损害农牧民群众养殖收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许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累犯不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了许某的刑事责任,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罚当其罪。同时对并处罚金与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未进行折抵的错误予以纠正,体现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及时纠错。通过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以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了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养殖行业法治环境,有效防止假冒饲料再坑农。


案例三
黎某某、昝某某诉青海某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某、昝某某系我市著名摄影师,二人创作的航拍西宁等视频在抖音平台点赞超百万。2023年3月,发现青海某旅行社在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云游大美青海发布的视频《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宣传片与二人于2021年08月17日创作并发表的视频相同,遂诉至法院。该案经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青海某旅行社即时履行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具有创作门槛低、录音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社交性和互动性强、易于传播等特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体参与创作短视频,以用于直播带货、网络营销等,但其中不乏有投机者未经创作者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用于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案涉短视频系原告二人共同创意策划、场景选取、个性化表达,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且在抖音平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青海某旅行社在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内容一致的视频对其商业活动进行宣传,达到迅速吸引用户,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底至2021年6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立白”“汰渍”“碧浪”“奇强”“蓝月亮”“白猫”等商标注册人许可,购买制作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的原材料、包装、商标标签及制作设备等,先后承租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某某村石某某、马某某房屋,用于生产、存放假冒各品牌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使用车辆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08028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按实际销售价格计人民币2000.70元,经注册商标所属企业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80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0元。

典型意义


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作为日用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些不法分子假冒知名品牌商标,私自生产制作,并利用交通工具、小商铺等向社会大众低价销售,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商业信誉,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案件被告人以身试法,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以司法手段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通过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切莫为贪图小便宜或轻信一些非正规渠道不良商家的鼓吹,购买三无产品,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案例五

青海景榛公司诉深圳极致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海景榛公司与深圳极致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极致软件销售合同》,约定青海景榛公司在深圳极致公司已开发的成品软件中选择相关模块,由深圳极致公司授权青海景榛公司使用,并提供相关服务器租用服务。青海景榛公司依约支付了部分款项,软件安装实施并确认上线一年后,两公司就软件是否达到预期功能及软件是否完成验收产生争议,青海景榛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价款,深圳极致公司反诉要求青海景榛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景榛公司解除合同诉求已超过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予支持。另青海景榛公司称深圳极致公司未完成相关功能,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深圳极致公司要求青海景榛公司支付剩余尾款的反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二者的区别。青海景榛公司购买深圳极致公司已开发的软件成品模块,深圳极致公司负责安装并授权其使用,因此,案涉合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含定制开发内容。青海景榛公司起诉理由均基于被授权使用的软件不能适配第三方软硬件设备,如第三方的考勤打卡机、水电设施、停车收费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相关数据,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深圳极致公司需要适配相关第三方的软硬件设备,如需适配第三方的软硬件设备,确需另行开发或由第三方接口软件自动获取数据并传输到案涉系统中,在青海景榛公司未能提供第三方接口程序或另行支付开发费用的前提下,深圳极致公司提出使用数据导入导出的解决方案具有可行性,虽然不符合青海景榛公司最初设想购买软件可实现的功能,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通过该案提醒涉知识产权运用及经营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签订的目的及如何实现的细节问题,以免产生自身无法实现合同最终目的反而违约的后果。


来源:青海高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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