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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仍继续使用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并被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加盟合同解除后
继续使用授权方的系列商标
被起诉后达成和解
赔偿了数万元
竟然还继续使用侵权商标!
看看法院怎么判?
近日,开福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仍继续使用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并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01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爱亲”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某母婴用品店曾是原告的加盟商,后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就合同未履行期限的费用向被告进行了退还,并且被告承诺不再使用原告的特许经营资源。但原告发现被告仍继续将“爱亲”商标用于经营,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经原告调查,被告仍持续使用“爱亲”商标,原告特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
02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在店铺招牌、货架、购物袋上均使用“爱亲”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被告将“爱亲”标识用于经营母婴产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是被告曾是原告的加盟商,接触过涉案商标,且其作出过停止侵权承诺,然被告违背承诺,持续使用原告的商标;二是原告曾因商标侵权问题起诉过被告,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金25000元,并承诺不再侵权。由此可见,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构成重复侵权,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3、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及倍数认定
关于基数,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等,故法院酌情以前案和解金额25000元为计算基数。
关于倍数,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作为原告的加盟商,明知“爱亲”品牌及其标识情况,在双方协商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仍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又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2.截至原告再次取证时,被告至少再次使用原告商标持续一年以上;3.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知识产权,分流了原告的目标消费者。故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一倍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
03 法官说法
李漫
案件承办法官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遏制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有赔偿、惩罚、震慑等多种功能。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主要考虑被告行为是否满足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作为曾经的加盟商,明知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仍违背承诺持续侵权,同时满足侵权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要求,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为攀附他人商誉实施的“蹭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不仅需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自身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受到侵害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地进行维权。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因侵权支付赔偿金后,仍继续使用原商标?法院:惩罚性赔偿!)
来源:长沙开福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因侵权支付赔偿金后,仍继续使用原商标?法院:惩罚性赔偿!(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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