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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转让专利/未经许可申请专利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这9家代理机构被罚150000元

行业
纳暮9个月前
因擅自转让专利/未经许可申请专利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这9家代理机构被罚150000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发布9则行政处罚信息。因擅自转让专利/未经许可申请专利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这9家代理机构被罚150000元”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几则行政处罚信息。


据悉,安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023年8月擅自将原申请人为广东某公司、东莞市某公司、东莞市艾某公司的3件专利转让给深圳某公司。合肥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且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申请专利。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两家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前者罚款20000元,后者罚款10000元。


此外,成都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成都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成都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6家专利/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前五家机构分别被罚款10000元,成都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元。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01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B9C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5号

案件名称: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主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8月,该公司擅自将原申请人为广东某公司名称为“一种计算机视觉分拣上料装置”(专利申请号为202222311885.X)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深圳某公司。2023年8月,该公司擅自将原申请人为东莞市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便于散热顶料脱模的安全高效塑料模具”(专利号为2022218301751)和原申请人为东莞市艾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防屏8K高清数据连接线加工用排线机”(专利号为2022218301836)转让给深圳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擅自转让原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14日


02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6K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3号

案件名称:合肥××××专利代理事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1年1月27日至29日,当事人在未与商某某、沈某某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且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商某某、沈某某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申请专利,共计4件专利,1件获得授权,2件专利已撤回专利申请,1件专利被驳回复审请求。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擅自以专利权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 行为:……(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9月28日


03  对成都××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34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

违反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6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4  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60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

违反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5  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32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B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

违反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6  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31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K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汪×

违反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7  对成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智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K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

违反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8  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7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

违反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9  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9

法定代表人: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4〕第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0 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原标题:因擅自转让专利/未经许可申请专利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这9家代理机构被罚150000元)


来源:IPRdaily综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网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因擅自转让专利/未经许可申请专利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这9家代理机构被罚15000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因擅自转让专利/未经许可申请专利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这9家代理机构被罚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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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IPRdaily综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网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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