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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2023)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
【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
【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
【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
【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裁判要旨】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6.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
【裁判要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7.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8.判断补充实验数据应否接受时对“待证事实”的审查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
【裁判要旨】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要求待证事实在原申请文件中是明确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如待证事实本身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需要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确定“待证事实”本身,则该补充实验数据不应予以接受。
9.多变量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
【裁判要旨】对于以包含两个以上变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明确界定各变量的数值选取、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数值选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0.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裁判要旨】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说明书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组分含量范围内的药量增减不会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一般可以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
11.特定氨基酸序列限定的蛋白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8号
【裁判要旨】对于限定特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系以经过糖基化修饰的蛋白质完成,对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实验数据能否支持权利要求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的审查,需结合蛋白质发明的特点及糖基化在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综合判断。对于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发明专利,完全不允许以在不同宿主细胞中表达的经过糖基化的蛋白质获得的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的技术效果,既不符合由基因编辑获得蛋白质的自然规律,亦不符合该类发明专利权利要求通常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特点。
12.自定义型号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55号
【裁判要旨】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
13.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58号
【裁判要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互联网网页图片、视频公开时间的审查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69号
【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互联网网页上的图片、视频公开时间的审查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网站的资质信用、运营管理模式、技术手段等因素,重点审查网页图片、视频的编辑、发布机制。用户可以自行编辑修改发布时间,或者发布内容、公开状态等发生变化后发布时间仍然不变的,如无其他证据佐证,通常不能以该发布时间作为相关信息的公开时间。
15.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88号
【裁判要旨】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16.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要旨】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
17.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1号
【裁判要旨】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对象,以主题名称为起点,综合考虑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相近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近技术领域;专利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领域。
18.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47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的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应当结合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权利类型,考虑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主题名称对所要求保护的客体本身的形状、构造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等综合判断。
19.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226号
【裁判要旨】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20.药物组合物发明中化学药成分与中药成分之间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裁判要旨】在判断药物组合物发明中的化学药成分与中药成分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时,通常不仅需要考虑药物成分的固有作用,还需要考虑其与药物组合物中其他药物成分之间的关系。
21.生物电子等排原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46号
【裁判要旨】判断药物化合物中两个基团之间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常可以考虑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但对于非经典生物电子等排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进行特定的基团替换,通常需要能够证明该类药物构效关系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支持,不能任意扩大生物电子等排体概念的适用。
22.涉针灸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裁判要旨】涉针灸等中医药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应当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特点和中医施治规律,甄别区别技术特征并审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尤其应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技术的评价方法,低估中医药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23.现有设计公开时间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93号
【裁判要旨】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现有设计物证上的铭牌所载明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销售公开日期”或者“使用公开日期”。
24.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67号
【裁判要旨】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25.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启示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
【裁判要旨】如果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形成专利设计需要通过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可认为该组合过程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此时可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该组合启示。
26.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在先合法权利”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
【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仍然合法存在的权利或者利益,均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合法权利”。
27.专利权属纠纷当事人在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资格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6号
【裁判要旨】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提起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不宜简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是否构成适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原告取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专利权属纠纷尚未实质解决的,可视情中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
28.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8号
【裁判要旨】无效宣告请求人仅主张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故亦不具备创造性,且未提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专利行政部门未告知专利权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亦未给予其针对该具体理由陈述意见的机会,迳行认定本专利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
【裁判要旨】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构成对《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之规定的实质违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
30.限缩性陈述对于引用被限缩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81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
31.诱导取证的认定和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而并未声明涉及其专利的,构成诱导他人侵害专利权的取证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仅依据该证据认定侵权事实。
32.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责任人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0号
【裁判要旨】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33.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
【裁判要旨】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并非仅指具体制造行为的实施者。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34.电商平台展示内容与制造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35.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
【裁判要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当具有差异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系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36.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专利区别设计特征的考虑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28号
【裁判要旨】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当确定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举证或者说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认定。
37.使用者、销售者依据制造者先用权主张不侵权抗辩的处理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9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申请日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先用权人依法行使先用权制造的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以制造者的先用权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39.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转让专利权时停止侵害责任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40.非公开销售产品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41.不诚信诉讼行为对确定维权合理开支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42.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43.侵权警告未明确具体产品时被警告侵权产品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44.专利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相关性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技术研发,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
45.权属纠纷中应否支持维权合理开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6.专利权利有效性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
【裁判要旨】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47.PCT申请效力终止时有关权属纠纷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裁判要旨】即使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的效力已终止,主张实际应享有该专利申请权的人,对于其以公示的PCT申请人为被告的PCT申请权权属纠纷,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审理。
48.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25号
【裁判要旨】基于一项专利申请仅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一般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49.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裁判要旨】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0.诱导取证情形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51.权利终止情形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因未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终止,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52.因“过渡期”内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受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裁判要旨】因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前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因有关衔接办法尚未施行致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有关材料,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53.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起诉条件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裁判要旨】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系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系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该类诉讼还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54.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可登记专利类型的审查与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应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5.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以及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
56.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相关的专利”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33、1234、1235号
【裁判要旨】与已经在中国上市的被仿制药相对应并登记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专利,构成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相关的专利”。
57.与登记专利的原研药仅存在规格差异的仿制药申请人应如何作出声明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33、1234、1235号
【裁判要旨】与被仿制药仅存在规格差异的原研药已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相关专利的,仿制药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对照该已作登记的原研药相关专利作出声明。
58.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号
【裁判要旨】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原研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59.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构成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的,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一般不因此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60.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5号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
61.植物新品种确权程序的启动和审查范围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依请求启动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原则上仅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为基础,审查授权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并不承担全面审查即审查其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权全部授权条件的义务。
62.特异性的认定标准和证明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裁判要旨】在植物新品种确权审查程序中,对于特异性的判定标准应当与植物新品种授权审查程序相一致,即最终判定授权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原则上应当以田间种植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经基因指纹图谱鉴定无明显差异的,该鉴定可以作为认定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的重要参考。
63.提交错误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承担主体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裁判要旨】对于审定品种而言,提交的标准样品是确定该品种真实性的最终依据,错误提交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一般应由提交该标准样品的主体承担。
64.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号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
65.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处理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
【裁判要旨】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的除外。
66.行政处罚决定效力对行政执法证据效力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7号
【裁判要旨】即便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亦不因此而当然丧失证据资格及证明力。有关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仍可作为相关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67.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
【裁判要旨】认定植物新品种与被诉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时,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品种,在审查采用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相关证据,着重审查使用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并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
68.“一品多名”时品种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9号
【裁判要旨】根据种子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一品一名”的规定,同一品种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以及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名称与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名称不同的,应当推定两者不是同一品种。品种权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主张使用不同名称的品种实际是同一品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说明未能及时依法更名的合理理由。
69.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的注意义务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70.组织者对被组织的全部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
【裁判要旨】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1.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裁量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裁判要旨】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
72.品种育成时间的认定依据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1号
【裁判要旨】认定品种育成时间时,应当以育种者培育出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品种的最初时间为准。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可以通过育种记录、品种测试报告等证明。
四、技术秘密案件
73.商业秘密合同债权的侵权救济及法律适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4.技术秘密相关约定与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裁判要旨】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75.针对公司高管的保密措施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
【裁判要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仅与普通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未单独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76.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推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保护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接触权利人图纸,被诉侵权人图纸亦完整反映该工艺流程,其中部分信息与权利人图纸中的信息实质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号一致、错别字一致等情形,被诉侵权人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其不正当获取并使用了权利人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
77.披露技术秘密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实施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提供技术秘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行为,使该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为他人所知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披露。
78.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基础上修改、改进而来,或者系基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规避错误研发路线而得的,即便其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或者消极使用。
79.法定代表人的技术秘密侵权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
【裁判要旨】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既体现公司意志,又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的,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80.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获取技术秘密渠道时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81.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
【裁判要旨】禁止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权人利用该经营秘密作为“跳板”,节省以正当方式获取该经营秘密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从而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秘密所能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甚至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不再判决停止使用该经营秘密。
82.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销毁设备的适用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设备构成技术秘密载体的,通常有必要判令销毁该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采取实质性改造等措施,改造限度以使该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属性为准。
被诉侵权设备并非技术秘密载体,而仅是技术秘密侵权工具时,因销毁该设备既非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措施,也不利于节约资源,通常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不应判令销毁该设备,但有证据证明该侵权设备系侵权专用品,即其不具有其他实质非侵权用途的除外。
83.修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费用的赔偿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84.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协同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裁判要旨】对于同一涉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又以该行为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技术秘密侵权之诉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一般不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宜驳回起诉,但应避免让被诉侵权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
五、垄断案件
85.垄断协议固定价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
【裁判要旨】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固定价格方式,不仅包括固定最低价格或者直接确定具体价格,还包括固定价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够据以间接控制价格的计算方式、标准等。
86.轴辐协议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语境下的轴辐协议,是由轴心经营者与上游或者下游的多个轮缘经营者分别达成相互平行的纵向协议,轮缘经营者之间通过处于中心位置的轴心经营者的组织、协调达成横向合谋,在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轴辐协议本质上是轮缘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轴心经营者组织轮缘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故意明显,则应当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轴心经营者为轮缘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则应当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87.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力量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
【裁判要旨】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认定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需要界定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与之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相关技术市场。在相关技术市场存在多个竞争性技术的情况下,如果实施有关技术的下游产品的市场份额能够更为准确和方便地反映相关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则可以依据该下游产品市场份额评估该技术经营者在上游技术市场中的市场力量。
88.下游市场间接竞争约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经营者面临的实际竞争约束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如果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能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的行为产生足够影响,则在中间投入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亦应充分考虑间接竞争约束。
89.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一般可以先分析高价行为所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明确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点;继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等经济分析手段,初步认定被诉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最后从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两个方面复验初步结论并最终作出认定。
90.知识产权行使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当被诉垄断行为涉及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使时,对被诉垄断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需要考虑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所必然带来的效果。如果所谓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依法正当行使特定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且未超出法律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范围,则其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91.拒绝交易行为的停止侵害责任承担方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
【裁判要旨】如果在拒绝交易行为发生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曾经存在相关交易,特别是形成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则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该经营者恢复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
92.拒绝交易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
【裁判要旨】因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是指交易相对人因为被拒绝交易而减损的预期利益;认定这部分损失时,交易相对人必须具备明确的预期利益,例如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交易相对人之间存在长期交易关系;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原则上应当从可得利益总额中扣除进行相关交易的必要交易成本。
如果被拒绝的交易相对人有证据证明拒绝交易行为已经给其造成损失,但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拒绝的交易相对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根据拒绝交易行为持续时间、影响程度,结合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同类交易中的获利情况,综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93.仅诉请确认特定行为构成垄断时的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1号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类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六、计算机软件案件
94.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资格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裁判要旨】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项目管理者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授权,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
9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裁判要旨】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96.“部分复制”行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97.网络用户侵害著作权行为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裁判要旨】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七、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98.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及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技术开发合作为名骗取政府技术研发专项经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技术开发合同无效,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99.涉虚构、编造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裁判要旨】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对于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并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00.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05号
【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否定后,需根据其行为性质、无效原因等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法律对有关财产的性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
101.以签订虚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掩盖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
【裁判要旨】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八、程序性案件
102.是否属于本案被诉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地管辖连结点认定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103.第三方发货网络销售行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104.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裁判要旨】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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