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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指南修改对这类申请的审查规则做出了细化规定,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了诠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付文虹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领域新业态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是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本次指南修改对这类申请的审查规则做出了细化规定,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了诠释。
一、明确了允许撰写“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主题
[例4]
一件有关“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下述方式撰写成方法、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
1.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计算机的待处理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
使用该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计算出该图像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
读取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的灰度值是否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内,如果是,则不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否则该像素为噪声,通过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去除噪声。
2.一种计算机装置/设备/系统,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以实现权利要求 1 所述方法的步骤。
3.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 1 所述方法的步骤。
4.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 1 所述方法的步骤。
在5.2节中,新增案例4公开了除前次修改明确的方法、(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主题外的“计算机装置/设备/系统”、“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产品”三个主题。这一修改通过“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主题,既区分了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又满足了创新主体强化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诉求,并且能够与国际规则接轨。
基于此次修改审查指南中还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产品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案的软件产品”。笔者认为,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其技术在应用时通常被封装成应用于计算机的软件产品,在侵权诉讼中,也会以软件产品作为侵权产品进行特征对比,当进行特征比对的软件产品能够按照计算机程序流程执行方法权利要求时,则认为该软件产品侵权。因此,在撰写过程中,可以省略例如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主题的布局,进而选择撰写计算机程序产品主题,这样既可以确保申请人在授权后能够基于计算机程序产品主题进行维权,又能够在撰写阶段为技术本身节约可布局的权利要求数目。
二、涉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算法方案的保护客体问题
本次修改是对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在前次修改的版本中,仅仅明确了“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这一种类型的算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而本次修改,还进一步给出了两类其他结合方式。
1、与用于执行算法的计算机存在技术问题结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算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与算法所处理的数据所属技术领域无关,以审查指南新增的【例5】为例,改进的算法是对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而算法所处理的数据是训练数据,以图像训练为例,训练数据通常是图像及其对应的标注信息,而算法与图像及其对应的标注信息并无直接关联关系,而是利用训练耗时计算解决训练速度慢的问题。
2、与数据分析结果存在技术问题结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首先,与上一类型相似,在本类型中算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与算法所处理的数据所属技术领域无关。以审查指南新增的【例6】为例,改进的算法是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而算法所处理的数据是用户行为数据,算法是用来挖掘用户行为特征与电子券使用倾向度之间符合自然规律的关联关系的,并没有处理用户行为数据本身所属领域的相关技术问题。
从上述两种新的技术问题结合来看,在对涉及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过程中,不再限定算法是否具有具体应用领域,不再限定算法涉及的数据是否为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明确含义的数据,而更加关注算法的应用是否符合自然规律,例如新增示例指出的遵循经济学规律的算法就属于非自然规律的算法。另一方面,自然规律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即不局限于数据与算法之间的自然规律,例如例5中自然规律体现在算法与执行算法的计算机系统之间,例6中自然规律体现在数据与分析结果之间。这样的修改解决了算法特征改进受限的问题。
三、涉及前述算法实现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创造性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实现了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首先,审查指南在6.1.2章节中提出了新的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其次,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当算法存在能够提升硬件的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时,则认为“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而创造性审查的关键在于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这则需要撰写人在说明书中进行更好的阐释。
四、涉及用户体验提升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提升用户体验、感知的效果,被更广泛的应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在发明专利中,传统产品设计也被广泛使用和认知。在前次修改中,两个案例涉及了“用户体验”问题,其中,“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的案例中虽然提及了“提升了用户体验”,但未就此讨论创造性的考量,“一种物流配送方法”修改前的评述将“提升用户体验”作为了该方案的一个技术效果简单提及。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用户体验的提升,并且该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技术特征带来或者产生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在创造性审查时应当予以考虑。
从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修改虽然明确了在创造性审查时需要考虑用户体验提升的情形,但是用户体验提升在创造性审查时予以考虑的前提是该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技术特征带来或产生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换言之,用户体验的提升不是直接的效果,更不是孤立的效果,而是与技术改进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相一致,即,用户体验的提升是技术改进产生的技术效果在用户感知上产生的映射。
综上,新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进一步丰富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主题,明确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相关方案的保护客体和创造性审查标准,此外还对提升用户体验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给出指引,本次修改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原标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付文虹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七):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修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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