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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主要从委托方角度,将知识产权鉴定实务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分享。”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邢旭乔
笔者自2006年起,先后在原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原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下属非法人机构,目前鉴定业务主体已变更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现结合工作实践,主要从委托方角度,将知识产权鉴定实务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分享各位。
由于目前在知识产权鉴定领域,并不是所有的实操层面都有统一的规定,也并不是所有的实操层面都能在业界形成共识,所以,文章中部分内容为笔者在现有规定的框架下根据工作经验提出的个人观点或建议,又因对涉及鉴定的有关事项,笔者更多的是从自身鉴定工作角度切入,难免在整体上有考虑不周、遗漏或存在偏颇之处,因此,本文仅具了解知识产权鉴定之用。
鉴定流程是委托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前期咨询时经常被问到。委托人通常在了解鉴定流程之后才好安排各相关工作,才好把握整体工作进度。对于鉴定流程,委托人常常疑惑或者纠结于鉴定工作为什么不能快一点儿,再快一点儿……这主要是由于委托人对鉴定程序不太了解而产生的一种理所当然的想法。实际上,鉴定意见本质上也是证据的一种,但之所以在人们的印象中其效力更高一些,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程序上的保障。
实践当中,尽管各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程序会存在些许差异,但基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总体框架基本一致,其主要环节具体如下:
一、委托与受理、鉴定材料、费用
鉴定前期工作主要涉及鉴定委托、鉴定材料以及费用等相关事项。
关于委托鉴定事项,常见的问题是委托鉴定事项不清晰或不准确、易产生歧义或存在多种理解,导致鉴定工作不明确。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鉴定机构首先是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待委托鉴定事项确定后,鉴定机构才好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鉴定材料,至少要初步达到鉴定要求,当然,后期可以再行补充。
无论是委托鉴定事项的确定抑或是补充鉴定材料,有时委托人都会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比如,有时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加以明确,或对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确定后才能回复鉴定机构;律师/代理人需要和当事人内部沟通、讨论以确定委托鉴定事项或鉴定材料,之后才能反馈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会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不同情况,与鉴定相关的费用通常会涉及鉴定费、检索费、检测费、现场勘验费、出庭质证费等费用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鉴定专家组的组建及回避
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根据委托鉴定事项或技术领域等因素,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并将鉴定组成员的有关信息发送委托人确认,即行回避程序。
以往有不经过该环节而后受到相关当事人质疑并最终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的案例,笔者也遇到过有的委托人由于对鉴定程序不了解认为可以省略这一步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环节不能省略,一切按正规程序进行。
实践中,由于各委托人的性质不同,相较而言,对于回避程序,法院反馈会慢一些,这个并不难理解。首先,法院要将相关函件转交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内部确认后,再反馈法院,各当事人全部反馈后,法院按程序反馈鉴定机构。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则鉴定机构接到反馈后要对此进行处理。如果鉴定机构同意回避请求,则重新安排鉴定组成员,再行确认。如果鉴定机构认为回避理由不成立,往往要进行书面答复或说明。
总体而言,对鉴定组成员提出异议或回避的情况并不多见,但笔者也遇到过该回避程序历时一月有余的情况。
三、检索、检测、现场勘验
检索、检测、现场勘验并不是鉴定流程的必经环节,而是根据具体鉴定情况来设定。
1、检索
检索在知识产权鉴定领域多指文献检索,多用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鉴定。关于检索,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的《商业秘密鉴定规范》(T/CIPS 004-2023)中是这样叙述的:“针对秘密点的检索结果是鉴定人做出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的依据之一。检索结果可以由委托人作为鉴定材料提供,也可以在鉴定过程中,由鉴定机构或第三方检索机构提供……”。实践中,检索结果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提供要根据具体鉴定情况而定,但笔者不建议由鉴定机构直接提供。
这里做一提示,如果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事项是要鉴定某技术秘密点的内容为公知,那么,该委托人在委托鉴定之前最好自己先进行最充分的检索,确有把握之后再行鉴定委托。
2、检测
检测多用于鉴定对象或需要鉴定的内容为肉眼不可见、不可直接测量等情况。各技术领域都有可能会涉及到检测,尤其是生化领域更为常见。检测结果很重要,它是做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和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检测的情况下,对于委托人来讲,如果自身技术或资金等方面条件允许,可以先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预检测,这样,一是可预先了解检测结果,二是可总结检测经验(比如检测方案或检测操作细节等)。经历预检测后,如果委托人确认检测具有可重复性且检测结果有利于鉴定意见时,再行鉴定委托。
3、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往往适用于鉴定对象过重过大或不宜(或不易)拆卸、运输等情况。
如果确定要进行现场勘验,那么有关方要提供现场勘验的条件以便于其实施,如要征得被实施方的同意、准备有关工具、设备等。
但实际情况是,一些预想的现场勘验没能进行。其原因有很多,例如,被实施现场勘验方不同意进行现场勘验或在现场进行阻挠;勘验现场条件恶劣或使勘验人处于高危状态下;或客观条件确实不适宜进行现场勘验等。
当然,笔者也经历过现场勘验难度较大,但在各有关部门协调后一次性成功完成现场勘验的案例。
现场勘验不仅涉及多方,而且经常在异地进行,因此还会涉及实施现场勘验的鉴定组成员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所以有关方在申请现场勘验前,一定要充分考量现场勘验的目的以及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等因素,并预测现场勘验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勘验结果等,经客观综合分析之后,再决定是否申请现场勘验。
另,按照知识产权鉴定业界惯例,检索、检测、现场勘验所需时间通常来讲都不计入鉴定时限。
四、召开鉴定会议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必须要召开鉴定会议,但业界大多数鉴定机构会采取鉴定会的形式对鉴定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形成鉴定意见。当然,广义上来讲,鉴定会除了有记录的正式会议以外,还包括非正式的讨论会议等。
召开鉴定会议的次数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遇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一般会历经多次鉴定会,需要召开四次、五次鉴定会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笔者总体负责的鉴定会,一般在鉴定会前,会按程序发函询问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是否在鉴定会上进行意见陈述。有趣的是,就该环节,纠纷中各方要么就都参加,要么就都不参加,当然,这个现象并不难理解。
五、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通常,形成鉴定意见之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会按规定制作鉴定意见书,并经复核后送交委托人。到这一步,鉴定工作基本就结束了。但如果有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则之后还会有异议答复或出庭质证环节。
六、异议答复、出庭质证
异议答复和出庭质证并非是所有的鉴定工作都会涉及。
有关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后,如果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有异议,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法院转交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即进行异议答复。经过异议答复,鉴定工作有可能就结束了。
但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前述书面异议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则进入到出庭质证环节。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出庭质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经过出庭质证,可以说鉴定流程走到了尽头,鉴定工作通常来讲就结束了。
在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有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后,不经异议答复环节而直接进入到出庭质证环节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关于出庭质证,还有一些提示和建议:
1. 出庭质证要依法院通知。如果单方鉴定的委托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组织人员出庭质证,则应经法院同意。如未经法院同意,有时,即便相关鉴定人员到达开庭地点,法院也不允许其进行出庭质证。
2. 为保证出庭质证的效率和质量,建议法院方尽早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
在有些情况下,以上鉴定流程中涉及的某些环节会交叉并行。
通过前述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在确定委托鉴定事项、提交或补交鉴定材料、鉴定人员回避、或是检索、检测、现场勘验等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额外耗时的情况,所以,有时整体鉴定工作进行得并不像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想象的那样快。当然,也有鉴定事项并不复杂加之一切诸顺从而使得鉴定工作很快完结的情况。
以上是笔者对鉴定程序所做的简要说明,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能使大家对鉴定程序有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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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三>——鉴定流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邢旭乔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三)——鉴定流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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