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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背景难忽:AI文生图第一案简析

深度
阿耐2年前
时代背景难忽:AI文生图第一案简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著作权思维要随着创作方式的进步进行调适,创作人与创作结果之间并不一定要是持笔作画一般的直接作用关系,只要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即可。”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思雪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杨淼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时代背景难忽:AI文生图第一案简析


2023年,是生成式AI的爆发之年,人类创造与机器计算的逐步融合已然达到了新的水平,甚至有观点认为,生成式AI时代的到来,将根本性地实现人类生产力的变革。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出现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引发了AI生成内容、作品、著作权和法律保护范围等关系的多重探讨,百家争鸣,热议不断。笔者仅以浅薄的能力,结合判决书内容分析:个人初步赞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笔者认为,讨论任何问题,必须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结合当下法律环境和客观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随着创作方式的进步,传统著作权法思维应当随之进行合理调试方才符合时代要求。笔者亦认为当前生成式AI依然属于人类的创作工具,其只是被动介入了人类的创作过程,人类所创作的内容可以判定为作品,而最终作品的呈现与人类不断的指令输入存在因果关系,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并无不当。


一、AI辅助创作——理性创作人的必然选择


本案中,法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有部分观点并不认同法院的说法,不承认生成式AI的工具本质,主要原因在于生成式AI相较于其他传统的创作工具而言,其自身因人工神经网络的加持而具备一定的创造力属性,可以为创作者提供思路和启发,相较于其他传统创作工具的“纯机械”作用,生成式AI仿佛能够在智力上给予使用者助益。而在传统的著作权思维模式下,智力投入部分不能被工具染指。而笔者认为,从生成式AI本身来说,它的出现就是以辅助人类而非替代人类为目的,其所具备的这部分创造力属性由人为的模型训练、算法调试所决定,实际上还是被人的意志所操控,尚不能脱离人类完全自主,这一点从不同大模型对同样的输入所的输出结果不相同可以证实。[1]也就是说,生成式AI的这部分看似不受使用者控制的创造力实际上还是由人类赋予并掌控的,所以确无自由意志,实为工具。退一万步讲,就算是生成式AI的创造力属性真的能在作品中发挥作用,其也只是连接模型开发者与使用者进行共同创作的工具,而非创作者。


从画笔到软件PS,从PS到智能手绘板,从手绘板再到纯AI绘画软件......未来还有可能产生更为高级的自动绘画机器人。人类的创作总是在向更便利、更节省人力的方式靠拢、演变。而今,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席卷各行各业,其目的便是想通过计算机更好的造福人类,在创作领域,AI辅助参与已成为常态,传统的、笨重的、繁琐的创作方式终将被淘汰,正如本案原告选择Stable Diffuison开源绘画模型进行创作,创作者选用AI生成这种更为便利的方式完成创作是理性人类的必然选择,也是科技发展不可逆转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强调了领域、独创性和表现形式,并没有对创作方式作出限定,即没有要求作者一定要采用何种方式和方法创作作品。况且,创作方式日新月异,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创作作品的方式都予以规制,既往我们没有纠结创作者是如何完成作品的,当前亦不应当苛求,如此来看,AI辅助创作并没有超过著作权法的预期。在当前态势下,单因人赋予工具的这部分创造力而全盘否定AI辅助创作的方式,势必会影响创作热情与作品多样性,与著作权鼓励创作的宗旨相背离,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鼓励创作,文化领域亦支持百花齐放,笔者认为这不应当只局限于最终的成果,在方式上也应当鼓励创新,支持创作方式多样性,克服机器偏见,鼓励人机融合,让机器辅助人类完成“额头流汗”工程,人类才能有更多的精力去探索更具独创性的作品,继而从根本上避免智力成果的寡淡与停滞不前。因此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著作权思维和眼光去评价新兴创作模式下的智力成果,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思维也应当与时俱进。


二、非一键生成——不可忽略的人类付出


此次判决中,法院最终对作品的认定强调“人”的智力投入,“原告选择并安排提示词、设置画面参数等过程体现了原告个人的选择与安排;原告对提示词、参数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从判决书可见,法院尚不认可单纯的、仅依靠文字一键生成的产物享有著作权,笔者同样认可,鉴于当前人工智能的模型训练输入并没有考虑著作权,故而其生成物在当前也不应当主张著作权,因此暂不做论述。但在用户选定AI输出的图片初稿后,按照主观意愿和审美艺术思维在初稿基础上进行创作,与传统创作过程并无区别。部分学者坚持强调用户无法预见AI输出结果,笔者认为这只是操作”量“的问题,只要增加细节与调整的次数,用户是一定有可能作出符合预期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该过程具有可作品、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众所周知,创作作品不可能在空中建楼阁、完全脱离前人已有的成果,每一次创作都不可避免的建立在前人的智力成果之上,以AI赋能创作,只不过是帮助创作者进行了初步的、科学的检索整理与呈现,创作者只是没有进行传统著作权思维下的“动手绘制”,但并不意味着人对最终的画作不需要任何的智力安排,对提示词、参数的不断调整无不体现着创作者的独特理解和审美能力,毕竟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意对模型输入几个指令就可以得到一副被大家欣赏并转发的图片。


本案中,对“人”所输出的内容依然存在争议。对提示词、参数的不断调整看起来似乎是没有洋洋洒洒的散文有独创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案是不同于一般的“文生文”模式的“文生图”模式,在“文生图”模式下,输入更应当关注其准确性,即所输入的指令能否指示模型生成符合创作者预期的作品。在该模式下,因创作者没有“动手绘制”,所以借助AI作画看似是使得创作者的思想不能直接决定表达,只能通过输入参数等间接更改结果,但实际上其并没有改变作者的思想,只是在被动性协助创作,逐步将作者的思想予以呈现,不能因此就无视人的付出,也不应只片面的去衡量创作者的指令内容,而是应当将“输入-输出”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其独创性。本案法院经勘验后提到,“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整个创作过程中,AI执行人类所输入的指令并输出对应结果,人工智能对最终的结果呈现并无自我选择的空间,最终输出的结果与人类不断输入的指令高度相关,具有因果关系,人类的独创性贡献实难忽略。


三、思维调适——人工智能时代下的著作权何去何从


“法律是严谨的,作为第二性的法不能无视第一性的社会现实,法的调整技术不能从根本上与社会现实形成冲突。”[2]人工智能被视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一个标志,发达国家和众多的科技公司,纷纷投入巨资展开研发和布局,我国也在全力构筑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从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人工智能纳入重点任务,到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将人工智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再到如今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各行各业整体发展,人工智能正在全面向更高智能化的程度加速前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传统著作权思维与现实技术发展似乎已不再匹配。按照传统的著作权法思维,创作需要“动手绘制”、“直接产生”,这显然已不再符合当前时代的创作趋势,本案只是当前万千创作案中被推到法律层面的个案,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现实的第二性已经不能够阻挡AI创作的态势。笔者认同崔国斌教授的观点,即比起全面否定用户的独创性贡献,法院“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的思路更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


总的来讲,从传统著作权的思维来看,本案在外观上的确是由人工智能经算法、规则、模板直接作用产生了人工智能生成物,但从整个创作过程来看,自然人的先前创作行为才是形成最终成果的最主要原因,人工智能只不过是被动介入了整个创作流程,最终作品的呈现与人的投入贡献存在因果关系。如若否定自然人在人工智能产出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则相当于将成果的产生全部归功于人工智能,自然人反而成了人工智能的辅助,这与当前阶段的技术背景显然不符,有夸大技术作用之嫌。故而,笔者认为,著作权思维要随着创作方式的进步进行调适,创作人与创作结果之间并不一定要是持笔作画一般的直接作用关系,只要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即可。在人机融合成为常态的时代,自然人的著作权处于极为脆弱的状态,此时若再以传统著作权思维裹挟创作将严重与社会现实不符,影响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也将与著作权法的宗旨相悖,只有维持时代背景与立法宗旨之平衡,方能延续并促进著作权法的繁荣与生机。



注释:

[1]https://mp.weixin.qq.com/s/rHTlsedyxHLNvIPlLcwVyQ

[2]李琛:《法的第二性原理与知识产权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 年第 1 期,第 96 页。


(原标题:时代背景难忽:AI文生图第一案简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思雪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杨淼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时代背景难忽:AI文生图第一案简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时代背景难忽:AI文生图第一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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