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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那些事儿#
开科唯识IPO:研发不及同行,专利靠“突击”!
近日,金融科技企业北京开科唯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科唯识”)审核状态更新,收到审核中心向其发出的意见落实函,上市进程更进一步。不过这距离去年12月15日公司创业板IPO申请获得受理,已经足足过了一年时间。
资料显示,开科唯识是在财富管理和支付清算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技术及产品供应商,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财富管理及金融市场、支付清算、智能数字化客户服务等领域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运维及咨询服务。
招股书显示,2020年-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079.17万元、3416.35万元、4646.54万元和2575.38万元,报告期前三年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83%、9.18%、10.23%和13.15%。
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研发费用率分别达到18.44%、19.11%、18.07%和20.06%,相比之下,公司的研发费用率仅有同行平均的一半左右。
截至2023年6月30日,开科唯识拥有发明专利9项、软件著作权134项。
但IPO日报发现,公司这9项专利的申请日期颇为集中,全部为2020年及2021年这两年之内申请,而在2022年,公司就递交了IPO招股书,申请公开发行,不得不让人怀疑有突击申请专利的可能性。
(来源:国际金融报)
#局里那些事儿#
自2024年1月1日起!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在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中智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智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智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阳代办处关于2023年度结账暂停专利收费工作的提示
各专利代理机构、缴费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2023年度各代办处专利收费结账工作及暂存款处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23年度专利收费结账的工作安排,我处拟于2023年12月29日进行专利收费年度结账工作,窗口当天暂停受理专利收费工作。
二、请各专利代理机构、缴费单位(个人)根据上述提示安排好专利缴费相关事宜。
收费咨询服务电话:0851-8682606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华为转让STELATO商标给北汽新能源
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将其申请注册的多枚运输工具类“STELATO”商标转让给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华为名下仍有多枚“STELATO”商标申请信息,国际分类涉及建筑修理、网站服务、科学仪器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初审公告”。
(来源:经济网)
名创优品等因与全棉时代知识产权纠纷被强执3000万元
近日,名创优品(HK:09896)多家关联公司以及安庆市嘉欣医疗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文珺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3000.5万元,相关案号(2023)鲁01执3067号,执行法院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源:天眼查截图
据天眼查显示,上述被执行案关联司法案件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相关案号(2022)鲁01知民初799号,一审原告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嘉欣医疗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创优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瑞七文百货商店。
据了解,在名创优品3月21日晚间披露的2023中期报告中,对上述涉诉案件有所提及。名创优品在公告中表示:“全棉时代就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公司的若干中国附属公司及一家供应商提起法律诉讼,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000万元。根据本集团诉讼律师的评估,本集团中国附属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原告胜诉,预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并不重大,且远低于索赔总额。”(来源:中国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2024年1月1日起!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整新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
(来源: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微信平台)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韩国明确AI生成内容不受版权保护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周三宣布,不会对人工智能(AI)生成的内容进行版权登记,对于是否在法律上承认这些内容的创造性这一有争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这一决定出台之际,全球正在就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创造性实体的合法性展开辩论。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负责监督国家版权保护政策,一直在讨论为面临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文化产业参与者制定有用的指导方针。
该部门周三表示,经过激烈的讨论,决定不允许对未经人类创作的人工智能内容进行版权登记。
该部门补充说,只有能够明显传达人类思想和情感的创意才有可能登记。这一决定将很快在面向AI企业、版权所有者和用户的“AI版权指南”中公布。
该指南还规定,人工智能企业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提供公平的补偿,以获得使用其产品的权利。
根据该部公布的指导方针的要点,建议版权所有者明确表达其意图或采取技术措施,以防止将其创作用于AI研究。
本月较早时,英国最高法院在一项重要裁决中表示,人工智能程序不能被命名为专利的发明人,拒绝将机器与人类置于近乎平等的地位。(来源:环球市场播报)
印度尼西亚音乐作品的版权或受到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的损害
作为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印度尼西亚已证明其会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经济权利。这一承诺在《2014年第28号有关版权的法律》(下文简称为《版权法》)中得以体现。
根据上述《版权法》第8条的定义,经济权利指的是“创作者或者版权所有人从其创意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版权法》第9条第1款则对公开、复制、翻译、改编、编排、转换、发行、表演、出版、传播和/或出租作品的专有权利作出了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根据国际版权准则赋予创作者和版权所有人以监督其艺术创作作品商业使用及分发情况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专有权利。此外,《版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行使经济权利时都必须从作者或者版权所有人处获得许可。
不过,近期《版权法》有关集体管理组织(CMO)的条款的实施引起了当地音乐创作者的不安。对此,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音乐创作者行使其经济权利的能力会受制于那些获得国家认可的CMO。根据这一观点,即使音乐创作者没有与任何一家CMO签约,也不能对CMO的付款人们行使其音乐的经济权利。
《版权法》第87条第4款支持了这一观点。该条款规定了有关商业使用的豁免情形,明确指出只要使用者遵守了与CMO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侵权。而且,这个条款只适用于音乐作品。
当艾哈迈德.达尼(Ahmad Dhani)和万斯.梅克尔(Once Mekel)这两名印度尼西亚知名音乐人就达尼作品的版权发生争执时,这一问题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最初,达尼想针对梅克尔实施自己的版权权利,因为达尼认为梅克尔经常在公开场合演奏其音乐作品和歌词。万斯则反驳道,他是可以免于起诉的,因为他的演出场所已经向LMKN(全国性的CMO)缴纳了费用,并因此获得了必要的演出许可。双方都曾试图征求DGIP的意见。据报道,DGIP似乎更倾向于表演者一方,而不是音乐创作者一方。音乐创作者给出的理由是,他的歌曲已经从全国性的CMO目录中删除。然而,这一论点似乎并没有得到DGIP的支持。DGIP的观点是,向全国性的CMO支付费用可以为所有音乐作品的表演提供保护。这种观点实际上意味着,只要存在着全国性的CMO,音乐创作者的经济权利就不具有排他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版权法》中的CMO条款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许可,而且是一种适用于所有音乐作品的全面强制许可,无论这些音乐作品是否已被列入CMO的目录。
在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裁决之前,这种全国性的CMO将是公开表演其作品的唯一版税来源。当然,由于本地音乐界就此事件发声的人数众多,因此这可能并不是上述问题的最终结论。(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华为转让STELATO商标给北汽新能源;名创优品等因与全棉时代知识产权纠纷被强执3000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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