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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都具备著作权吗?”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吴斌
最近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的AI生成图片著作权第一案刷屏了【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的结果也在预料之中,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笔者一直是认可AI生成图片可以具备著作权的,且著作权应该归AI的使用者所有。很多人质疑这个图片是AI画出来的,并不是AI的使用者,为什么使用者可以拥有画作的著作权?此处笔者觉得不妨通过人类漫长的繁衍进化过程中,作画方式的改变上来做下类比理解。
一、作画方式的演进
在远古时代,人类都是通过在石头上雕刻的方式作画,这时候画的创作很慢,需要一点点雕刻上去,而且一旦出错不容易修改,要么重新找一块石头雕刻,要么改变创作思路,在错误的基础上继续雕刻,这种情况下完成一幅画可能至少要一个月的时间。
后来人类发明了笔和纸,画的创作形式就变成了通过笔在纸上来完成,如果画错了或者画的不满意,可以使用例如橡皮等工具擦掉重画就可以了,非常的方便,大大提高了创作的效率,一幅画也许一天就可以完成。
再后来就有了现在的AI,画一幅画的时间可能就被缩短成了一分钟,而且创作者可以通过修改关键词、调整参数迅速重画,直到生成自己满意的画作为止。
那接下来的问题是:
如果石头上雕刻的画的著作权归雕刻人,那纸上的画著作权是归笔的使用者还是归笔这个工具呢?我们完全可以说这个画是笔画出来的,没有任何毛病,但至少在我们已有的观念中,还是认可形成在纸上的画作,其著作权应该归拿着笔创作出这幅画的人所有。
引申来看,如果纸上的画著作权归画者,那么AI生成画的著作权是归AI使用者还是AI呢?这也就有了部分人的疑问:“这个画明明是AI画出来的啊,你一个AI的使用者凭什么去主张著作权。”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AI定义为是一种工具,一个通过大量的绘画数据训练出来的图画生成模型,那AI生成图画的著作权归属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在AI生成图片著作权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涉案AI图画生成模型给出了如下定义: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关调研显示,StableDiffusion模型(涉案AI生成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通俗来讲,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但此处我们先不着急得出结论,让我们以上述作画方式的演进为基础,再进一步做类比。
人类在从最早的雕刻作画进化到纸面作画的过程中,作画的难度和门槛是一直在被降低的。以前只有具备雕刻技艺的工匠才有能力作画,把脑海中的画面表达出来,进而获得画作的著作权。换句话说,如果你不具备基本的雕刻技艺,即使你脑海中的创意很好,绘画技巧很棒,仍然没有能力形成一幅画作。而纸笔的出现让任何人都可以无门槛的把自己的想法或者是创意通过手中的笔和纸表达出来,只需具备一定的绘画技巧,就可以形成一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画作。
这里还涉及到著作权的一个原则叫:“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具体条文规定在《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著作权是赋予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一旦这项权利归特定人所有,其他人想要利用产生这种权利的作品,就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如果著作权也保护思想,某种思想就会成为创造这种思想的人的专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再随便利用这种思想,这会导致某种思想被特定的人所垄断,进而导致思想的交流受到阻碍。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如果将思想视为某个人所专有,无疑会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这显然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另一方面,区别于同为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产生的权利,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也即无需像商标权和专利权一样,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并由行政机关审核和公示后才能获得专有权利。而著作权登记制度仅仅是一种权利宣示制度,目的在于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并不因此而创设权利。
作品必须是能够为作者以外的人所感受得到。比如这个作品是写在纸上或者记录在影像的载体上,能够被人们看见或者听见。而思想是个人头脑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只有思想者本人能够感受得到,如果不表达出来,那其他人是无法感受到的。而对于这种存在于个人头脑中脑细胞的活动,即便赋予某种法律保护,在现实的操作中也很难行得通的。这也违背了“法律要追求确定性”这么一个基本原则。
回过头来继续看上述作画方式的演进过程,其实无论是通过雕刻作画还是通过纸面作画,技术发展到这个阶段,对作者本人的要求都还保留着需要具备一定的绘画技巧,因此人们比较容易接受通过笔描绘出来的画作,其著作权应该归属于画者,而不应该是笔这个工具。毕竟绘画技巧掌握在作者手中。这样一个定式思维也就进而导致了人们对AI生成的画作的著作权归属权产生了争议。也就有了文章开头的反问:“这个画明明是AI画出来的啊,你一个AI的使用者凭什么去主张著作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创作的概念,认为创作一幅画必须具备绘画技巧。诚然,绘画技巧是作者向外表达的一部分,但一个作品的起源是思想和创意。著作权法虽然不保护思想本身,但是通过可以被外界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具体化的“思想/创意”就成为了作品,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AI作为一种图画生成模型,本身具备了高超的绘画技巧和绘画能力,使得不具备任何美术功底的普通人可以通过拟定提示词、修改相应的参数等动作创作出一幅具备审美意义的画作。类比来看,AI的发明就好比当初笔和纸的发明,让不具备雕刻技巧的人也能够有能力将自己的想法/创意表达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画作。只不过AI进一步取代了人的绘画技巧,让不具备任何绘画技巧的人可以将内心的想法/创意,以组建关键词和设置参数的形式表达出来,然后借助AI这个绘画工具生成一幅画作。在这副画作创作的过程中,笔者认为AI的作用更接近于笔和纸,是一种没有思想的工具。照此推理,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就顺理成章的应该属于AI的使用者。
二、所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都具备著作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从作品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间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独创性。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这就使得“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特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不宜被特定人所垄断,因此不具有独创性。
具体到AI生成图画的过程中,由于绘画技巧本身已经由AI模型所全部实现和替代,那么能够体现出作者个性化表达的部分就变成了对画面元素起决定性作用的提示词的个性化设计和参数的个性化设置。在AI生成图片著作权第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就体现出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且利用同一个模型进行创作时,不同的人在输入不同的提示词、设置不同的参数时生成的内容是不相同的,这也就排除了涉案图片是“机械性智力成果”的可能。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这个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构建提示词和设置参数为什么会带来独创性?
有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另外一个例子来类比理解,那就是摄影图片。摄影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已经在法律界形成共识,其中摄影师个性化的取景表达,以及相机在拍摄特定场景时所采用的光圈、焦距、曝光时间等特定参数共同构成了一张照片的独创性。这也就导致了虽然照片中所体现的场景是客观存在的,人人都可以拍摄的,但是不同的人拍摄出来的照片所产生的审美意义上的效果却千差万别。
此处,假如将AI图画生成模型类比成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场景的话,那么如何从这个场景中“拍摄”出一张满意的图画,就成了作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创作的过程中,作者需要将脑海内预设的画面通过构建提示词的形式进行个性化表达,然后再通过修改各种参数来调整美化整个画面。这就相当于摄影师在面对一个客观环境时先进行取景,随后调整相机参数来拍出令自己满意的画面,进而取得了这张照片的著作权。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创作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作的门槛越来越低。可以畅想的是,随着未来脑机接口技术的成熟,人类很有可能会实现所想即所得。在以AI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加持下,人们在创作的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少,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弘扬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即: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
(原标题:从人类作画方式的演进看AI生成画的著作权归属)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吴斌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人类作画方式的演进看AI生成画的著作权归属(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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