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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我发个抖音居然成了民事证据?’是的,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有案例基于抖音视频、腾讯视频等证据确定抗辩事由成立。随着自媒体、新媒体、博客和文库等新兴公开方式蓬勃发展,可以预见到,类似的网络证据使用可能会越来越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旦证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就属于使用公开,其方案不具备新颖性,进而无法主张专利权。而网络证据,已经逐渐成为证明使用公开的一种主要证据形式。比如说,申请日以前向不特定公众发了抖音,公开专利的方案。那么就证明,专利的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众可知道状态。专利权可能被无效,侵权诉讼中被告也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
1.网络证据的固定方法
网络证据在民事证据类型中通常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泛指通过网络储存、传播的证据。在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新规》中,大多数网络证据在证据类型上属于电子数据。基于其技术性较强的特点,网络证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同时容易加密和限制公开范围,造成取证困难。在作为证据使用时,网络证据通常需要进行公证或采用可信时间戳等工具进行固化。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网络证据固化中,易出现多种形式的瑕疵,导致证据的证明力受到质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曾有法官在2012年左右,统计该院4年内的224个涉及网络证据的案件,并从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四方面总结了十项主要的证据瑕疵,其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瑕疵统计表如下[1]。
造成上述瑕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网络证据的公证、认定、使用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缺乏明确规制网络证据公证的法律法规。其次,公证员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的经验存在短板。第三,网络证据本身的特点。
对于网络证据的公证,程序步骤问题是影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效力的关键,问题多集中为公证方法、环境是否恰当、保全程序步骤是否严密、保全内容是否具体等[2]。对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瑕疵出现的原因,主要有网络证据自身特点决定的取证困难,网络证据保全知识欠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活动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等[3]。
随着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的使用日益广泛。目前,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中,网络证据的公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甚至很多当事人具有权利意识,自行采用时间戳等新工具固化的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2.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和范围认定
在很多民事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和公开范围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目前,同类的平台的修改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平台机制,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一些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网站提供的永久保存的网页档案信息目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此类网站主要有:设立于美国旧金山的非盈利机构互联网数据库、微软必应搜索引擎的定期存档、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对于互联网数据库内保存的信息,需要境外或中国香港地区的律师协助取证,并提供公证文件。微软必应搜索引擎定期存档的网页可以自主获取并进行公证。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在公开时间上同样具备较强的证明力,并且费用较进行公证更低。
其次,一些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网站,例如政府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大型科研院所网站、教育部门网站、知名商业网站等发布的信息相对具备较高的公信力。部分第三方平台发布时间无法修改,通常能够得到合理信赖。例如文章开始时提到的腾讯视频一案,在广州梦幻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爱哆米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4]:视频经过公证截取自第三方的腾讯视频网站,其注明的发布时间具有客观性,爱哆米公司对于其公司产品的宣传视频发布时间有能力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爱哆米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合理信赖该视频的发布时间。无法修改发布时间的平台还包括微信公众号、新浪博客、搜狐博客、QQ空间等等。前期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后不提供修改,目前微信公众号提供一次修改机会,但是会在发布日期后公开修改日期。搜狐博客、新浪博客的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且无法修改,其公开范围可以由私密转为公开,但是无公开时间和公开范围比较可信。QQ 空间/ 相册没有提供修改公开时间的设置方式,其公开时间比较可信。
第三,如果网络证据形成于不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网站,其得到支持的概率就会较低。部分网站发布的内容可以自主修改,并无法记录修改痕迹,例如优酷视频、网易博客等,其公开时间和范围同样无法得到支持。另一种情况是,部分网站存在审核机制,例如百度文库,在百度文库上发布文章需要审核,尽管审核时间通常较短,但是,其公开的发布日期并不是公众所能够获取的日期,证据的公开时间和范围存在瑕疵。
3.常见网络证据的认定
目前的司法裁判中,在公证不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的认定尺度并不严苛。公证后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通常能够得到认定。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笔者查阅了23件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的民事裁判文书。其中20件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未持异议,1件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关联性未采信该证据,2件尽管对方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是法院基于证据公证没有瑕疵且对方没有提出反证,确认了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视频类证据,例如抖音视频证据,往往也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但是,在江苏振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亮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5]:抖音系一款互联网环境下短视频社交软件,而非某部手机的内部存储视频,公证书在已经核实使用手机的来源及机主信息,并对该手机进行现场检查,且从手机开机、输入登录密码,到登录抖音账号再进行相关搜索的整个操作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之下,因此其查找涉案视频并拍照、录像的公证过程符合公证程序要求,公证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视为真实有效。
对于博客类证据,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支持的案例较多。没有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包括: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部分博客修改机制决定其不能有效保留修改痕迹,博客发布日期不能得到确认;博主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博客证据的公证过程存在严重的瑕疵等。而得到支持的证据,通常公证的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对方没有提出反证。
对所有类型的网络证据进行总结,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首先,网络证据通常需要公证,并且需要尽可能避免公证过程中出现瑕疵。其次,公证的网络证据材料需要尽可能完整,同时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第三,作为对方当事人,仅仅提出口头的质疑是不够的,需要提出反证。
4.总结和展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信息和交流都在网络上进行,这使得网络证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网络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然而,由于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固定和呈现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收集和使用网络证据时,应当熟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尺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参考文献:
[1] 凌 崧,凌宗亮.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24卷第3期:31-37。
[2] 崔桂清. 浅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J]. 活力,2019年第3期:246。
[3] 李晓旭.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构建下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J]. 法制博览, 2021年4月下:110-111。
[4]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
[5]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我发个抖音居然成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于春博:我发个抖音居然成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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