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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在南非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范畴内的影响,明晰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并为未来的法律制度的调整提供建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Diogo Antunes 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引言
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多学科领域的重大变革,其中包括专利法领域。人工智能系统研发新产品的能力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独特而严峻的挑战。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在南非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范畴内的影响,明晰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并为未来的法律制度的调整提供建议。
了解人工智能
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定义为能够执行通常需要人类智能的任务的多种计算系统。包括学习经验、语言翻译、辨识模式,以及根据呈现的场景制定决策。
人工智能系统被视为所谓的创造力机器,它可以促进创新和创造,有效地打破“发明完全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这一范式。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和深度学习技术可以产生仅靠人类智慧不可能实现、甚至想象不出来的独特成果。
例如,在音乐、工程、制药和艺术等多个领域,人工智能已经展现出以前难以想象的方式进行创新的强大能力。人工智能能够创作高难度的音乐作品、解决复杂的工程问题、生成潜在的药物化合物,甚至还能制作原创艺术作品,这些都充分展示了其广泛而多样的应用能力。
人工智能的出现可能会彻底颠覆我们对发明和创造力的认识。随着我们在人工智能驱动创新的新领域不断发展,愈发需要全面而谨慎地思考这一技术进步对法律、道德和社会的影响。
南非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南非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版权法》和《专利法》等多个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组成。一般而言,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人通常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然而,人工智能作为潜在“发明人”的出现,显然意味着这个定义的范畴可能不够充分。
南非《专利法》以男性作为自然人来定义发明人[1]。然而,在概念方面,南非《专利法》虽然对专利权人的定义作出了界定,但并未对发明人一词的概念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明确南非《专利法》的隐含规定。参见南非《专利法》第27条,其规定如下:[2]
第 27 条 谁可以申请专利。
(1)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可以由发明人提出或经他授权的任何其他人提出,或者由该发明人与其授权之人共同提出一项专利申请。
南非《专利实施细则》也支持并多次提到发明人应有自然人的意志[3]:
该细则第22条规定。专利授权申请
……
d) 凡申请人已从发明人处获得专利申请权,则须提供令专利审查员接受的转让文件或其他相应的证据,以证实申请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这意味着须提交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权利转让证明文件。然而,考虑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此类合同条款的构成是以发明人的个人意志为基础。
此外,发明人的地址也经常被提及,而人工智能系统并没有地址[4]。
诸多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例如授权书和转让协议等,都反映了发明的个人意志。这些法律文件本质上是为个人申请专利而拟定的,强调了法律中默认的假设,即发明的过程是一种人类的活动。它们本质上意味着意志表达和按意志行事的能力,而这在目前是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超出了人工智能系统的能力范围。
通过围绕代理人创设的法律文本和程序,法律似乎肯定,发明的核心是个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要扩展这些法律结构以纳入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将不仅仅是更新法律条文这么简单,而更需要在概念规定方面对发明的性质和保护发明的法律结构作出根本性转变。
南非知识产权法目前没有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发明人的资格,从而导致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扼杀创新或允许对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加以利用的情形。因此,探讨如何调整这些法律结构以适应人工智能在发明中的作用变得至关重要,这可能涉及一项特殊权利的创设。
案例研究:南非DABUS专利案
早在2021年,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局(CIPC)认定 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 )博士创建的名为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装置)的人工智能系统为专利发明人,这意味着专利法领域迈入到一个新的里程碑。这一决定代表了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因为它标志着人工智能系统首次获得专利权。
然而,我们有必要了解南非专利申请程序,以分析对这一决定的影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不同,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局(CIPC)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侧重于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形式要求。
这本质上意味着,在专利审查范围内,并未在技术上就发明的可专利性或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发明人的适用性作出实质性决定。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局(CIPC)并不正式审查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法律适用性,而是主要审查申请表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同时产生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文件这一引人深思的问题,特别是与专利发明人及其所有权相关的问题。例如,转让文件(将权利从发明人转让给申请人)的标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一个难题。人工智能没有自然人资格,因而无法进行有效的权利转让,这引发了对其专利申请的形式文件有效性的质疑。
此外,似乎没有任何相关证据或解释说明 DABUS 的创造者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 )博士如何获得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发明权利。如果没有从DABUS向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 )博士转让权利的文件或相关证明,这种缺失会导致申请过程中出现形式要件不一致[5]。
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 )博士还同时将DABUS列为专利发明人分别向英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但该专利申请均被驳回,拒绝的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局(CIPC)与英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DABUS专利申请的决定截然不同,这突显了对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法所持的不同态度。虽然南非似乎接纳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但其他国家则坚持传统的以人为本的发明人观点。这种分歧突显出国际上对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缺乏共识,增加了跨国专利申请和实施的复杂性。
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局(CIPC)授予DABUS专利权的决定可能是南非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发展。这一决定表明南非愿意与时俱进、适应技术进步,并且有可能推动该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创新。
然而,我们可能会认为,这其中存在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的误读或误用。如果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即使该专利申请没有明确的自然人作为发明人,但可能会因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而被宣告无效。
从这一点来看,该案例的独特性可能会引起司法审查。法院可能会针对发明人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自然人作为发明人以及人工智能无法合法转让权利等方面进行审查,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法院裁定该专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6]
道德及法律的影响
如果承认人工智能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那么会带来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境。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果人工智能创造出存在危害的发明,相关的道德和法律责任该如何分配。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专利所有权的归属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人工智能被认定为发明人,那么谁该拥有该专利?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的受让人为自然人,可知该法律框架并未考虑人工智能系统的存在。
此外,允许人工智能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可能会破坏专利制度。
考虑到创新和未来发展,我们应该谨慎考虑是否将由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纳入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因为接受此类专利申请可能会破坏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的的实现。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创造力和发明,反映个人在其创造或发明过程中的辛劳付出和努力。
当然,我们毋庸置疑的是,创造人工智能系统首先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或者说,在构思人工智能系统的过程中,用户可能会就某个产品或流程萌生出创意,并要求人工智能将这项发明变成现实。然而,明确区分自然人辅助创造的发明和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发明至关重要。
我们讨论的不是人工智能在创造发明过程中仅起到支持或强化的作用,而是相反的情况,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完全是由人工智能系统在独立于人类的情况下直接创造的。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用户可能没有参与人工智能系统的实际开发。那么,基于一个创意授予他们商业独占权是否合理?重要的是:创意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受保护的其实是这些创意的实际应用,即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在没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全面接受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可能会颠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专利制度的特定目的是,通过向发明人授予临时垄断权来促进创新。如果我们允许专利制度被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所充斥,这可能会不经意间扼杀人类创新。这是一种微妙的平衡行为,可以塑造创新和专利制度的未来轨迹。我们必须谨慎行事,确保法律框架能够不断适应和发展,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兴起,同时牢记促进人类创造力的初心。
潜在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这一案例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南非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是否应该修改现行法律以明确适用人工智能发明人,还是会建立单独的法律框架?确保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规范和避免人工智能潜在的专利垄断将是接下去讨论的核心问题。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南非可以借鉴其他正努力解决类似问题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例如,在美国有人呼吁修改立法以明确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而在欧洲专利局,关于现有法律框架是否足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的争论仍在持续。
此外,全球人工智能发明人的专利主体资格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国际对话来统一法律规范和处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南非的开创性决定可能会影响国际讨论,为其他国家或地区解决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问题提供案例参考。
鉴于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可以考虑完善南非知识产权法。一种解决方案是将发明人明确定义为“自然人”,由此维持立法现状。
或者新增立法规定,以授予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或是用户一项特殊权利。这可以促进创新和人工智能的运用,同时也不会加剧专利流氓现象和市场垄断的问题。我们应该持谨慎态度,并尝试通过其他方法来促进创新。
为了解决人工智能的道德困境的问题,应加强有关人工智能道德和问责制的法规,即使在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参与发明过程的情况下,也应明确责任范围。
结论
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出现让南非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严峻复杂的挑战,对此必须经过深思熟虑,不仅需要澄清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释放人工智能驱动型创新的潜力和为人类带来的益处,同时也应确保人工智能的开发及使用合乎道德标准。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并非一个假设或未来需考虑的问题,而是已迫在眉睫。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南非面临着修改其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人工智能新时代的紧迫任务。
作者简介
Diogo Antunes
Diogo Antunes,律师、欧盟商标和外观专利代理人,目前在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担任国际部法务经理。他拥有丰富的国际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熟悉各国立法,通晓各国政策,能够为客户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最佳的全球布局保护策略。电子邮箱:dantunes@inventa.com
律所简介
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Inventa IP Law Firm)
英闻达是一家领先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1年,总部位于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在非洲国家安哥拉、莫桑比克、尼日利亚、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设立分所,并在东帝汶和中国澳门设立代表处。英闻达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和域名等领域。英闻达凭借其在欧盟地区和非洲各国50多年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为全球成千上万的企业、代理合作所以及从事研发的实体机构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客户行业包括食品饮料、通信、IT、航空、制药、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金融机构和商业服务等。
电子邮箱:info@inventa.com
网站:www.inventa.com www.cn.inventa.com
注释:
[1]Thaldar D、Naidoo M:《AI inventorship:The right decision?》(人工智能发明人:是正确的决定吗?)《南非科学杂志》2021年第117(11/12)期,文章编号 12509,https://doi.org/10.17159/sajs.2021/12509
[2]南非《专利法1978》(1978 年第 57 号,最新由专利法修正案2002修改。)
[3]南非《专利实施细则》(1978年12月15日第R6247号,最新由公布在2006年12月01日第29413号政府公报上第R1181号政府公告修改)。
[4]Michelle Lavrichenko:《Thaler v. Vidal:Artificial Intelligence—Can the Invented Become the Inventor? 》(Thaler v. Vidal案: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发明人?)(2022年12月)第709页。
[5]David Cochrane,Christopher Mhangwane:《South Africa was wrong to patent an AI’s ‘invention’》(南非为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授予专利是错误之举),https://techcentral.co.za/south-africa-was-wrong-to-patent-an-ais-invention/218389/,2022年。
[6]Oriakhogba、Desmond:《Dabus Gains Territory in South Africa and Australia:Revisiting the AI-Inventorship Question》(Dabus 在南非和澳大利亚被认定为发明人:再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问题)(2021年10月01日)。(2021年) 9《南非知识产权法杂志》第 107 页。
(原标题: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简论南非知识产权法之规定及建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Diogo Antunes 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简论南非知识产权法之规定及建议|Diogo Antunes(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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