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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从属真独立权利要求,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假从属真独立”权利要求如何进行司法认定?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的案件,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被诉决定系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K公司就第三人张某拥有的专利号为201310390582.4、名称为“磁吸式直通组合型地漏”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故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磁吸式直通组合型地漏图
原告K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且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其中关于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原告认为:
(1)被诉决定根据说明书附图10、11的实施例与附图1、2对应的实施例为并列关系,从而得出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是并列关系,该种确定方法违反法律规定。权利要求5的撰写方式是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应当按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不仅与权利要求1中关于内外磁条磁极分布和相对位置的技术特征矛盾,而且从形式上看还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5中被重复保护的问题,因此不符合“清楚”的要求。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某未陈述意见。
调查与处理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310390582.4、名称为“磁吸式直通组合型地漏”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9月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为张某。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一种磁吸式直通组合型地漏,包括地漏本体和设置在地漏本体下出口的带导杆的可上下移动的密封盖,所述地漏本体中间通过多根连接条设置一安装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柱中设有安装孔,安装孔的孔壁上设有至少一根外磁条,各外磁条相对安装孔中心呈圆周分布;所述密封盖的导杆末端伸入到安装孔中,导杆上安装有至少一根内磁条,各内磁条在所述外磁条的上推磁力作用下产生上移趋势而使导杆上的密封盖封住地漏本体的下出口;所述外磁条的磁极分布在上下两端,内磁条的磁极也分布在上下两端,且内外磁条同端的磁极相异;不排水时内外磁条在两端磁极相异相吸的作用下呈并列状态或小错位状态而使密封盖封住地漏本体的下出口;在排水时所述密封盖受水压作用下移打开,带动内磁条进一步下移克服两端磁极吸力,但内磁条相对外磁条的最大错位距离不会超过外磁条的整个长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吸式直通组合型地漏,其特征在于:或者所述外磁条的磁极分布在内外两侧,内磁条的磁极分布在上下两端,且外磁条的内端磁极与内磁条的上端磁极相同,外磁条的内端磁极与内磁条的下端磁极相异;所述内磁条顶端随密封盖导杆下移到极限位置时其高度不低于外磁条的顶端高度。”
针对涉案专利,K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1)京73行初4933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关于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以及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K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K公司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理由在于:
第一,被诉决定根据说明书附图10、11的实施例与附图1、2对应的实施例为并列关系,从而得出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是并列关系,该种确定方法违反法律规定。权利要求5的撰写方式是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应当按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
第二,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不仅与权利要求1中关于内外磁条磁极分布和相对位置的技术特征矛盾,而且从形式上看还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5中被重复保护的问题,因此不符合“清楚”的要求。
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地漏本体……封住地漏本体的下出口”限定了磁吸式直通组合型地漏包括地漏本体、密封盖和内外磁条以及地漏本体、密封盖和内外磁条的结构和相互位置关系,第二部分“所述外磁条的磁极分布在上下两端……不会超过外磁条的整个长度”限定了内外磁条的磁极分布以及相对位置设置。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者”之后的技术特征“所述外磁条的磁极分布在内外两侧……不低于外磁条的顶端高度”限定了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内外磁条的磁极分布以及相对位置设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5“或者”之后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第二部分的技术特征应是并列关系,即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括权利要求1的第一部分技术特征“包括地漏本体……封住地漏本体的下出口”以及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所述外磁条的磁极分布在内外两侧……不低于外磁条的顶端高度”两部分。
因此,权利要求5虽然在撰写形式上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实际上是与权利要求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其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而且该种撰写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能仅仅基于撰写形式就判定权利要求5为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以后也能够清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应于说明书附图1和2的实施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应于说明书附图10和11的实施例。综上,原告关于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通常情况下,对于采用引用关系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一般应当推定其为从属权利要求,但同时应当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假从属真独立”的权利要求(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对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部分第六章2.2.2.3中也规定:“应当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是一种接触器,具有特征A、B和C;权利要求2是一种权利要求1的接触器,而其中特征C由特征D代替。由于权利要求2并没有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因此不是从属权利要求,而是独立权利要求。”
本案中,权利要求5虽然在撰写形式上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实际上是与权利要求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其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而且该种撰写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能仅仅基于撰写形式就判定权利要求5为从属权利要求。
(原标题:假从属真独立?专利权利要求也许没你想得那么简单 | 以案释法)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陈月
供稿:审判第一庭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假从属真独立?专利权利要求也许没你想得那么简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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