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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洞察》|史二梅:浅谈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

专题
纳暮2年前
《IP洞察》|史二梅:浅谈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其发明创造作出充分的公开,至少应该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的程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史二梅 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IP洞察》|史二梅:浅谈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制度简单来说是“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制度,即,发明人通过将其作出的发明创造向社会公众公开而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可以避免对技术的重复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而专利权的授予则可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其发明创造作出充分的公开,至少应该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的程度。


对此,如前所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的撰写提出了以下具体的要求: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审查指南》明确规定:(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包括:(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此,《审查指南》还特别地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能够实现”,《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解决其技术问题, 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通过《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理解的是,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能够实现”这三个规定并不是彼此并列或彼此独立的关系,“清楚”和“完整”是“能够实现”的基础,“能够实现”是对“清楚”和“完整”程度的基本要求。换言之,说明书的“清楚”和“完整”是发明“能够实现”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发明“能够实现”是对说明书“清楚”和“完整”的基本检验准则。对于不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说明书而言,通常是由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够清楚和/或不够完整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理解并实施相关发明,而只有当说明书清楚且完整到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相关发明的程度,说明书的公开才算是充分的。


值得注意的是,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关,则不应当对说明书提出公开不充分的反对意见。换言之,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充分的公开,就满足了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的要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在对说明书的公开是否充分作出判断时,判断的主体是至关重要的。要理解并实施一项发明创造性,本领域的“专家”与“外行人”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差异可能非常大。对此,《专利法》提出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概念,从而统一了判断标准,使得判断结果趋于一致。具体地,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但其特别地具备下述能力:(1)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2)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是对判断说明书的公开是否充分的基本要求。


案例分析


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使用设置有彼此间隔开的多个环状物的线来进行手动编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将线折叠成两排并对准;(b)使后排的环状物穿过前排的环状物;(c)重复以上步骤,直到获得期望的尺寸。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1)该专利申请中并未记载如何制备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2)说明书没有具体给出如何将线折叠成两排并对准,并且没有记载如何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手动地将后排的环状物穿过前排的环状物。基于此,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任务和设想,而未给出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从而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实现该专利申请。


对此,专利申请人做出了以下争辩意见:


(1)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使用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来进行手动编织的方法,而并不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和/或制备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的方法。换言之,如何制备出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与本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太相关。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理解,不应当以专利申请人没有在说明书中详细地说明如何去制备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为由而认定该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公开不够充分。此外,专利申请人还引用了一些现有技术文献证明了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了这种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


(2)判断说明书的公开是否充分的主体应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中已经清楚地示出了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以及在线被折叠成两排并且对准的情况下两排环状物的布置方式。基于此,能够获知本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且具有应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并且实现将后排的环状物穿过前排的环状物。换言之,通过阅读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仅通过结合其自身所具备的技术常识进行简单的尝试来实现本发明。


基于此,应当认为,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规定。


审查员接受了专利申请人提出的以上争辩意见,认同了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但具体表述上有修改)。


总结


在理解《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法律含义以及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需要特别把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完整”、以及“能够实现”这几个术语的概念以及其间的逻辑关系,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判断说明书是否清楚且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以及说明书清楚和完整的程度是否达到了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以上为笔者的个人观点,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原标题:浅谈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史二梅 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史二梅:浅谈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IP洞察》|史二梅:浅谈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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