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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仲裁调解第一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侯恒 甘澄宇 路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诉讼效率低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的难点。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成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除了传统的行政与司法双轨保护模式外,知识产权调解、仲裁等方式也开始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近期,一起涉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行政投诉未能获得保护的情况下,通过迅速调整维权策略,用仲裁程序来推进维权进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是国内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仲裁调解第一案。
案情简介
本案权利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知名糖果、巧克力产品生产商 ,旗下拥有众多知名品牌,其产品在中国拥有远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涉案商标为权利人于1993年注册的“D”(文字)商标,该商标用于公司生产的“D”系列巧克力产品,并且该产品在中国经长时间的宣传和推广后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曾分别于2005年和2014年被国家商标局和国内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侵权人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不仅于2005年将权利人的商标“D”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而且近年来还在其官网、办公场所、电商平台上突出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的“D”标识。
随后,在侵权人收到警告信但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整改的前提下,案件进入行政投诉程序,但因“D”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的范围等相关因素,未能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在调整维权策略时,本所综合考虑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和仲裁等方式的可行性后,决定将案件转入仲裁程序解决。最终,案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正式受理,仅两个月后,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侵权人承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使用“D”标识及其中文字样,以避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防止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维权思路
本案中,由于化妆品和巧克力在销售渠道和受众上具有一定的重合,化妆品公司突出使用“D”标识用于公司宣传并将“D”标识显著用于化妆品描述中,该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化妆品公司的产品来源于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因此,为了防止混淆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以商标专用权为权利基础,明确了维权目标。在仲裁环节中,该化妆品公司在明确认识权利人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享受跨类保护后,立场有了相应的转变,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化妆品公司承诺不再单独或突出使用 “D” 标识,同时接受了权利人对其使用“D”标识的严格限制,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达到了维权目的。
本案在寻求维权方式上经历了较多取舍,通过策略抉择,最终确定了高效便捷的仲裁方式。在本案开始的行政保护程序中,由于有关行政部门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未能进行认定,如何进行下一步的维权措施成为案件的关键,需要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以及仲裁等现有的知识产权维权措施中综合评估考量。仲裁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财产,以往多采取行政救济、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权,较少采取仲裁解决,但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维权成本低、裁决效率高”等独特优势,所以在充分沟通了解权利人的维权目标和成本效率等期待下,最终选择了仲裁这一有别于传统的维权途径。
在确定仲裁作为维权方式后,如何顺利进入仲裁程序是本案的又一关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转入仲裁的前置条件是纠纷当事人签署有效的仲裁协议,但对于侵权人来说,其通常会抗拒进入任何纠纷解决的官方程序,尤其当仲裁程序系由权利人提出,可能对权利人有利时,侵权人几乎不可能同意签署仲裁协议。因此,如何劝说侵权方签署仲裁协议,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入仲裁的一大难点。在本案中,权利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仲裁机构和化妆品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阐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化妆品公司最终同意签署仲裁协议,案件由此成功进入仲裁环节。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了满意的调解方案。本案最终的结果表明,仲裁在本案中充分体现了快速、低成本和灵活的优势,既实现了权利人案件处理的目标,也终局性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是值得尝试的维权新方式。
打开维权新思路——知识产权仲裁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已经有长足发展,其制度目的在于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同时也提供了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给予了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近年来,中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逐渐受到理论和实务的重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首次提出要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仲裁、调解、诉讼和行政救济的充分衔接,解决诉讼“案多人少”的问题,因而开展知识产权仲裁是中国积极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之一。
(一)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
1.尊重当事人自主性:
仲裁方式中,一方面当事人对于纠纷的处理拥有自主权,可以事先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以事后补充仲裁条款,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仲裁机构、程序规则、适用法律等进行选择,有利于达到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的预期目标。
2.具有效率性与经济性: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缩短甚至略去部分程序以加快纷争解决。据笔者了解,广州仲裁委员会便设置了网络仲裁的程序,案件全程可在线上进行,审限也大大缩短。另外,仲裁获得的文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将生效裁决直接付诸执行。同时在“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下,不会有未来更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产生。
3.专业性和保密性强:
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涉及技术领域,对于专业性具有很高要求,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程序选择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进行裁决,更利于正确、高效地解决纠纷。其次仲裁程序对于案件的保密性更强,双方当事人可以决定保密方式,还可通过合意约定程序规则来最大限度避免泄密给当事人的市场竞争力和商誉造成负面影响。
(二)知产侵权案件选择仲裁的条件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仲裁协议的制约,较难进入仲裁程序,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仍是主流的纠纷解决路径,而仲裁作为行政和民事程序之外的补充性知识产权侵权保护途径,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案件符合下面三种条件时,权利人可以考虑将案件从行政保护转入仲裁解决: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争议,导致行政救济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权利人希望以快速、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
权利人对案件有保密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侵权行为,有时实务中定性难度较高,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无效时,采用调解、仲裁等ADR方式解决,不失为一种极好的替代方案。本案从仲裁立案到调解完成仅耗时两个月,既是高效灵活为权利人保护权益的范例,也是知识产权维权方式的创新,成为国内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仲裁调解第一案。
(三)知产仲裁维权优势凸显
随着知识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愈来愈多,通过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ADR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将更快更好的化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上,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有着一定优势, 同时国内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除司法、行政保护外的补充性纠纷解决途径也有着现实需求。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需要打开维权思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将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融合适用、取长补短。
目前,中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协调机制,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侵权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独立做出自己的行政决定的同时,仍然可以协调案件转向仲裁,实现行政保护和仲裁的无缝衔接。本案所提供的维权方式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为更多的权利人提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新思路。
(原标题:路盛洞察丨仲裁 -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侯恒 甘澄宇 路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仲裁 -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的新路径(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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