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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且申诉未通过/以提供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等7种情形将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政策
纳暮2年前
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且申诉未通过/以提供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等7种情形将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发布。”


近日,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其中提到,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受理量10件以上,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预审不合格比例=预审不通过量/受理量*100%,下同)
(二)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受理量10件以上,预审不合格比例达到70%以上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一)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
(二)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科技等中介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并被核实的;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一年内未向南昌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请求,且未作出原因说明的,将视情况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各代理机构和备案主体更加高效、便捷使用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资源,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专利预审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南昌保护中心”)负责对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在南昌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南昌保护中心完成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南昌保护中心完成注册审核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备案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先向南昌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由南昌保护中心进行快速预先审查,快速预先审查合格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主体备案管理、代理机构管理、预审业务实施、预审业务规范管理、预审服务复议程序。


第二章 主体备案管理


第五条  南昌保护中心遴选产业领域内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主体备案(经过备案的主体简称为备案主体),建立备案档案,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翔实。


第六条 备案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
(二)注册或登记地在南昌市行政区域,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研发人员;
(三)属于生物医药(含中医药、化学药、生物药、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或汽车制造产业;
(四)在该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
(五)技术具有领先性,具备较强创新实力;
(六)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七)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扫描件;
(四)研发人员名单;
(五)其他在本地实质运行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TIF格式扫描件,且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其他证明材料(非必需)


(一)单位简介(800字以内);
(二)已申请的专利清单(提供专利名称及专利号);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等相关证书;
(四)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证明材料(项目合同);
(五)专利转化实施的证明材料(实施转化合同,自有专利产品购销合同等)。

以上材料均为TIF格式扫描件,且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 备案工作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见附件一)提交材料,保证材料真实性;
(二)申请单位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网址:https://cnippc.cn/ippc-web-dzsq/)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提交备案申请;
(三)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完成备案。

第十条 备案申请材料中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必须准确;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办理专利预审申请等业务前完成备案信息的变更。

第十一条 南昌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并定期对备案主体的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备案主体实施的专利申请行为存在违反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南昌保护中心将定期抄送给信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处于处理程序中,暂停预审服务,待申诉通过/撤回申请后再予以开通。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受理量10件以上,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预审不合格比例=预审不通过量/受理量*100%,下同)
(二)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受理量10件以上,预审不合格比例达到70%以上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一)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
(二)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科技等中介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并被核实的;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一年内未向南昌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请求,且未作出原因说明的,将视情况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网址:https://cnippc.cn/ippc-web-dzsq/)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介绍(800字以内,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代理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情况、专利代理师数量及相应专业背景、优势服务领域等);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五)南昌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TIF格式扫描件,且需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南昌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积分评价与奖励的制度,具体参见《注册专利代理机构积分评价与奖励细则》;
注册代理机构实施的专利申请行为存在违反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南昌保护中心将定期抄送给信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注册资格:

(一)一年内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达到70%以上的(受理量10件以上);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的;
(三)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行为;
(四)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并被核实的;
(六)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专利预审业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向南昌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在南昌保护中心完成备案;
(二)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南昌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及汽车制造);
(三)专利申请需与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相符合;
(四)申请人须签署《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并确保专利申请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审请求。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备案资格,给出申请文件初步分类号,核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能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的情形。根据核查结果发出预审请求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接受预审请求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  审查申请文件内容。重点包括:

(一)按照初步审查标准实施初步预审。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缺陷预审和明显实质性缺陷预审。对申请文件中的意识形态敏感信息进行排查。

(二)按照实质审查标准实施实质性预审。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章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缺陷预审,重点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缺陷等,排除低质量专利申请。

第二十六条  通知预审结论。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通知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完善申请文件,或直接发出预审通过或不通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完成缴费。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立即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缴费模块缴纳专利费用,并于当天将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提交至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

第二十八条  核查加快审查资格。基于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信息反馈,对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文件进行对照核查,核查一致时加注快速审查标记,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专利预审业务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审周期管理。从接收预审请求之日起算,至发出预审结论之日截止,预审总周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形式和实质性缺陷,给予两次意见陈述或修改机会,第一次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二次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总答复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对预审业务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约谈、暂停服务及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南昌保护中心专利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首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一件专利预审申请中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超过五项的;(以《专利预审自检表》(附件二)所列的自检项目为审查内容,同一自检项目中的不同形式问题累计计算);
(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针对《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答复的。

第三十二条 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南昌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存在不一致情形的;
(二)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未在当天完成网上缴费并反馈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导致费用缴纳延误且及时向南昌保护中心反馈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快速审查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二)未在《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第三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首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约谈相应责任主体:

(一)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的;
(二)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
(三)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申请文件的;
(四)在未收到预审合格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申请的;
(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信息等基本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的;
(七)违反《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提交同日申请文件的、将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预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低于2年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等行为;
(八) 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因违反第三十四条条中的任一规定,经首次约谈后,再次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任一规定情形的,暂停相应责任主体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因违反第三十四条条的规定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后已恢复正常,又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任一规定情形的,停止相应责任主体预审服务、并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与申诉。南昌保护中心对不遵守专利预审业务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责任主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作出处理。相关责任主体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昌保护中心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整改和恢复。责任主体被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后,应该按要求整改,期满后可向南昌保护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恢复预审申请,南昌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九条  预审分类号调整。南昌保护中心根据运行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整预审分类号,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可于每年5月前向南昌保护中心提交预审分类号调整需求。

第四十条  备案主体请求量额度管理。南昌保护中心根据自身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在保障备案主体基本预审额度的基础上,综合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地区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等因素,适时启动并实施梯度化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制度,引导备案主体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的发明创造,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专利预审复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专利预审质量,加强与申请人的交流和沟通,决定对专利预审不通过的案件开通专利预审复议通道。

第四十二条 专利预审复议流程及时限(详见附件四)。当事人提交《专利预审复议申请书》至南昌保护中心邮箱(scb@ncippc.org)后,南昌保护中心复议小组当天启动审查,两个工作日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复议小组审查。审查部门成立三人复议小组,重新审查后给出意见并提交至分管领导审核,重要案件需提交至主要领导审核。

第四十四条  分类号归属方面的异议不属复议内容。保护中心对预审不予受理的案件,已委托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对分类号进行确定,因分类号归属方面的异议不属复议内容。

第四十五条《专利预审复议申请书》(附件三)需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  复议结果通过电话/邮件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昌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

附件一: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
附件二:专利预审自检表
附件三:专利预审复议申请书
附件四:专利预审复议流程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8月4日


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且申诉未通过/以提供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等7种情形将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扫码获取附件)


(原标题: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且申诉未通过/以提供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等7种情形将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且申诉未通过/以提供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等7种情形将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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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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